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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项目BOT合同年月北京合同书目录第一部分定义及解释第一条定义第二条解释第二部分本项目的特许权第三条本项目特许权的授予第四条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第五条本项目特许权的独占性第六条本项目特许权的转让第七条本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第三部分本项目的地点、建设及竣工验收第八条本项目的地点和建设规模第九条项目的建设第十条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第十一条工程的竣工验收第四部分项目的融资第十二条项目的融资第五部分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第十三条运营和维护第六部分项目的收费标准和调价第十四条收费标准第十五条调价第七部分本项目的移交第十六条本项目的移交第八部分一般条款第十七条甲方的一般义务第十八条乙方的一般义务第十九条免补偿条款第二十条政府政策变化第二十一条保密第二十二条违约第二十三条乙方的过错导致的终止第二十四条甲方过错所导致的终止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七条法律第二十八条其它第一部分定义及解释第一条定义1.1.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1)甲方:即;(2)乙方:即;(3)建造-运营-移交式特许经营(BOT):即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模式,即工程项目的业主将项目授予另一方,由另一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在一定的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的模式;(4)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田村圣华园小区内的锅炉房;(6)本项目设施:指本合同第15.3.1条款所规定的全部设施,以及为本项目所使用的其它服务设施;(7)本项目的建设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8)本项目的运营期:指本项目按本合同10条款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之日止;(9)本项目的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的建设期加本项目的运营期;(10)本项目特许权: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授予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当代广场项目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附属设施的权力;第二条解释2.1.协议书中的标题不应在其条款的解释中应用。2.2.在合同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认可、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文件;对于任何此类文件,对方都不应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件时间。第二部分本项目特许权第三条本项目特许权的授予3.1.甲方授予乙方独家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特许权。3.2.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即可视为甲方已经授予本项目特许权给乙方。第四条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4.1.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年,其中建设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运营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4.2.如果由于甲方履行其合同义务时造成错误或因不可抗力使得下列任一情形发生,甲方在与乙方协商后,决定特许经营年限相应顺延的时间,并通知乙方。(1)项目建设期的延误;(2)项目运营期的中断;(3)使乙方遭受了重大的物质损失或损坏,或产生额外的重大费用与成本损失,而这些损失不能由甲方以费用进行补偿。4.3根据需要,如果甲方要求预留的锅炉进行安装,乙方应该服从甲方的要求,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决定特许经营年限相应顺延的时间,并通知乙方.第五条本项目特许权的独占性5.1.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权具有独占性,即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权全部或部分地授予其它第三方。除非因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本项目特许权。第六条本项目特许权的转让6.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收回。第七条本项目设施的所有权7.1.本项目除土地及锅炉房外的全部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锅炉房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在乙方运营期限内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7.2.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的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作为交换,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免费享有该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第三部分本项目地点、建设及竣工验收第八条本项目的地点和建设规模8.1项目地点:8.2建筑规模:。第九条项目的建设9.1.本项目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省、部颁发的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9.2.本项目的建设期不得超过个月,开工日应为本协议生效之日。具体建设进度由双方商定的进度文件为准。但以符合小区工程总控进度计划(即甲方确认的里程碑计划)。9.3.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误建设期,甲方同意建设期等额顺延。9.4.如果因乙方的责任延长建设期,由此可能增加的建设费用、运营期的缩短和运营收入的减少由乙方承担。9.5.在本项目建设期内,甲方指定的人员拥有进入本项目建设工地的权力,并有权检查、监督施工过程,以及对用于本项目建设的材料进行抽检试验。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及提供方便。第十条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10.1在本项目的建设期间,乙方应对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负完全责任。第十一条工程的竣工验收11.1.乙方对本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组织竣工验收,甲方将派代表参加。11.2.本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依据本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规范、标准、程序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乙方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验收日期。11.3.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四部分项目的融资第十二条项目的融资12.1.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和甲方所有或控股的企业为本项目的融资提供担保。12.2.乙方取得本项目的年特许权后,为履行本协议下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维护义务,乙方除安排股本资金外,还可向银行等机构取得项目融资,可实施本项目收益权的质押。但事先必须经甲方同意,出具相应的书面认可。12.3.乙方应保证融资协议与本合同各项条款不相抵触。12.4.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不改变甲方和乙方与本项目经济效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不损害甲方利益,并符合国际融资惯例的前提下,在乙方提出要求后甲方可以协商修改本合同与融资有关的条款,以满足乙方融资的要求。第五部分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第十三条运营和维护13.1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运行期期限内负责整个锅炉房和全部设备、管道(线缆)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含大修、中修、小修时部分设备和配件的更换)。确保锅炉房热源供应的可靠性和资产的保值13.2甲方应负责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证明等手续以保证乙方充分享有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以最大限度保证经营权的充分行使。13.3甲方承认这种经营权,并保证这种经营权受法律的尊重和保护,甲方应做出必要的决定或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这种经营权。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任何理由,在建造期或竣工期之后直至运营期,乙方享有的经营权不得予以征用、充公、收归国有或受到限制。但甲方或其合法受让方因严重违约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例外。13.4在运营期限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项目所有权予以转让,并且如果同意转让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13.5在本项目的运营期间,甲方指定的人员将拥有检查的权力。在检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13.6乙方有责任爱护和维护该项目建筑和所有设施,运营期满,所有固定设施(不含办公设备和相关附属设施)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移交至甲方13.7本项目的运营应满足本合同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法律、细则的规定。13.8乙方在运营期内,遇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该项目遭受损失或损毁,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乙方愿意修复使用,可以继续履行本协议,否则,可以终止本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六部分项目的收费规则及调价第十四条收费标准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民用供暖价格每建筑平方米30元,底商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建筑层高超过4米的加倍收费。第十五条调价15.1.在本项目运营期内,所有费用的构成以当年物价为基础,如出现能源费用及供暖收费标准调整,按政府政策执行。第七部分本项目的移交第十六条本项目的移交16.1.在本项目运营期满时,乙方应将本合同第15.3款所规定的移交内容移交给甲方,并且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补偿。此项义务由乙方独家实施,此项义务是不可撤消的。16.2.本项目的移交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6.2.1.本项目的正式移交日期是本项目运营期满之日。甲乙双方应在移交日起6个月前讨论项目和经营权转让的必要程序,乙方至少应在本项目运营期结束前3个月提交所移交的项目,包括设施、设备、工具、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设计图纸、运营维护记录等资料的详细移交清单;16.2.2.乙方至少应在移交前两个月内向甲方提交关于乙方移交代表的姓名及其它与移交有关事项的通知;16.2.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乙方的通知,并将甲方接收代表的姓名通知乙方;16.2.4.甲方应在正式移交日期前7天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并与乙方签署“预移交备忘录”;16.2.5.在移交之日上午9时正,甲方和乙方双方将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同时甲方的管理人员将正式负责运营和维护本项目;16.2.6.正式移交备忘录的签署,意味着乙方对本项目的特许权被结束和终止。16.3.本项目移交应包括以下内容:16.3.1.本项目所有设施;16.3.3.与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手册、制度、财务账目和凭证等文件、资料;16.3.4.本项目运营、维护期间所产生的记录、档案资料等。16.4与移交有关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含律师费、税费,以及获得政府的批准和其他批准、执照、注册和归档的费用)由双方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承担。16.5.在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之日前30天内,甲方可检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是否有任何超出移交文件所描述的缺陷和损坏。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书面要求,修理或更换有缺陷或损坏的设施、设备,或根据双方的协议对甲方进行补偿。16.6.本项目移交时,乙方应保证不得因乙方的债务而使甲方遭受任何其它方的追索。甲方不需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本项目的移交日期也不受影响。16.7乙方运营期满,如甲方继续委托经营,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具体条件另行商定。第八部分一般条款第十七条甲方的一般义务17.1甲方是整个圣华园项目(含锅炉房)的唯一建设单位。在锅炉房的设计、施工管理以及验收移交的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整个项目的统一管理。同时甲方对锅炉房设计文件以及后期的管理文件有审查确认的权利。17.2在建设期间,甲方应有偿提供乙方所需的水、电气等基础条件到指定地点,并在手续办理和现场施工管理上提供相应的支持。17.3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锅炉房建设进度延迟3个月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双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17.4甲方及甲方用户在特许经营权内正确合理地使用乙方所提供的热供应,并接受乙方的相关服务。锅炉房特许经营期满后,甲方收回锅炉房后有权通过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确认新的锅炉房运营商。17.5甲方及甲方用户有权就供暖以及收费和服务向乙方进行咨询。17.6甲方及甲方用户应按约定向乙方按时交清各种费用。17.7提供质量完好、检验合格的热力管道系统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在规定时限内负责处理内外管网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17.8提供经验收合格的燃气、水、电供应系统和相关设施;17.9提供准确的供暖面积和空置房面积,并负责协调供热公司与业主之间的重要事项;17.10协助乙方同业主签订供暖协议;17.11负责协调并处理业主因建筑工程质量等问题引发的供暖与收费矛盾。第十八条乙方的一般义务18.1.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建设、运营、维护的规定。乙方应掌握与实施本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所有必须的信息,甲方将认为乙方己全部了解了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由于乙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到的任何处罚与甲方无关。18.2.乙方是锅炉房的建设实施单位。在服从甲方对整个项目的统一管理前提下,乙方自行锅炉房设计、设备供应及安装、施工管理以及验收移交等全部工作,并支付相应的费用。18.3.在锅炉房的建设或运营的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违反有关国家或地方
本文标题:BOT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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