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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工业大学文件工大发〔2019〕4号———————————————————————————关于印发《北京工业大学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院、部、处、直属单位,投资公司:经2019年1月10日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工业大学印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工业大学2019年2月18日—2—北京工业大学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确保用印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一)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钢印;(二)学校领导签名章;(三)印文内容中包含“北京工业大学”(含英文名称)的非独立法人二级机构、批准刻制印章的三级机构/实验室和科研基地、学术协会(团体)印章;(四)经学校授权可对外使用的各类业务专用章;(五)其它经学校批准许可使用的印章。第三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各类印章的刻制和使用,并负责印章的审检和备案工作。第二章印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校级印章:(一)党委印章主要用于:—3—1.以学校党委名义出具的文件、函件、报告、决议、批复和其它材料;2.由组织部批准的入党志愿书;3.签署党委意见的报表、推荐表等;4.以党委名义开具的介绍信;5.出国出境政审;6.党委任免干部的通知;7.其它需要使用党委印章的文件和材料。(二)行政印章主要用于:1.以学校名义出具的文件、函件、报告、决议、批复和其它材料;2.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等;3.以学校名义颁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本科生和研究生毕业证(含中英文复印件)、学位证、结(肄)业证、荣誉证书、聘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退休证等;4.以学校名义开具的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处理公务等文件及各类证明材料;5.需要学校审查、签订的科研课题材料;6.各类人员聘用通知;7.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声明和申报材料等;8.其它需要使用行政印章的文件和材料。—4—(三)学校钢印主要用于各类证书、证件的照片压印或专用文书。钢印不得独立使用,不能作为学校文件、介绍信及其它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除学校校名钢印外,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刻制带学校名称的各类钢印。(四)学校领导签名章属于公务用章,授权使用时等同于本人亲笔签名。刻制和使用学校领导签名章,须经领导本人同意和批准。常规性工作用印的,可由校领导授权分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使用。第五条学校下设机构印章主要用于本机构在学校内部流转的公务处理,如校内请示、报告、函件、通知等。确因工作需要对外使用的,须向学校申请授权,未经批准不得对外使用。第六条经学校授权使用的各类业务专用章,依据二级机构的授权申请及受理结果,仅用于专门用途和授权范围。第三章印章管理要求第七条各持印机构负责人作为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组织制定相应的印章管理规定,加强用印管理,严格用印审批,确保用印安全。第八条各持印机构须指定政治可靠,组织性、纪律性强的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使用,并将印章保管人员(以下简称监印人)名单报党办校办备案,如更换监印人,须重新备案。第九条监印人根据持印机构负责人的签批意见,检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等信息,并做好登记手续。未经持印机构负责—5—人签批,不得擅自用印。第十条监印人须亲自或监督用印,用印时要求印章清晰、方向端正,位置适当。超过两页(含)的文件用印时,应按规定加盖骑缝章。第十一条无特殊原因不得将印章带离学校,确需在校外使用印章,须经持印机构负责人批准,由监印人携带前往并在现场监印。第四章印章使用程序第十二条二级单位使用校级印章需填写《北京工业大学印章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印章使用申请表》,附件1),用章事由应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审批后方可用印。第十三条学校印章的使用遵循自然职务授权和逐级审批原则,各级领导按照职务任命自然获得相应职务授权。(一)重大事项材料是指上报教育部、市委、市政府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向市委教工委、市教委上报的涉及学校综合教育改革的材料,须经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二)一般及例行业务事项材料,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党办校办审核后用印。一般及例行业务事项清单需各职能部处报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后送党办校办备案。(三)其他事项需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第十四条各持印机构必须建立用印登记簿,至少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人、用印事由和经办人等内容。登记时,内容要完整、—6—清晰。用印登记簿应妥善保管,期限在10年以上,有其他用印申请材料的,一并留存。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一)《印章使用申请表》内容与实际材料不符的;(二)空白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介绍信、申请表;(三)涂改或字迹不清的;(四)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五)内容有缺项、漏项、无法辨认或表述内容不清的。第五章印章规格及样式第十六条各类印章所刊汉字一律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印章刻制的规格及式样统一由党办校办规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第十七条校级印章规格及式样(一)党委印章:圆形直径42毫米;中间刊党徽,党徽外自左向右环形刊“中国共产党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字样。(二)行政印章:圆形直径42毫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外自左向右环形刊“北京工业大学”字样。(三)学校钢印:圆形直径40毫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外自左向右环形刊“北京工业大学”字样。第十八条二级机构印章规格及式样(一)二级机构党委、党总支印章:圆形直径40毫米;中间刊党徽,党徽外自左向右环形刊“中国共产党北京工业大学—7—××委员会”或“中国共产党北京工业大学××总支部委员会”字样。(二)二级机构行政印章:圆形直径40毫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外自左向右环形刊“北京工业大学”字样,下部自左向右横刊相应二级机构名称。第十九条学校批准刻制印章的三级机构印章一般为椭圆形蓝章,尺寸为40mm*28mm,中间留白,自左向右环刊“北京工业大学+二级机构名称”,下部自左向右横刊相应三级机构名称。省市级(含)以上科研、教研机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单位或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刻制圆形印章,尺寸参照二级机构印章要求。第二十条各类业务专用章一般为圆形,直径40mm,中间留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刻成椭圆、菱形或其他形状。文字自左向右环刊“北京工业大学”,下部自左向右横刊专用业务名称。第二十一条涉外工作如需印章一般为椭圆形蓝章,尺寸最大不超过校级印章直径,需同时刊中英文并根据实际情况排布。第六章印章刻制、启用、备案与废止第二十二条校级印章的刻制,由党办校办按照国家、北京市及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校内二级机构成立、名称变更及印章磨损需要刻制印章时,填写《北京工业大学印章刻制申请表》(以下简称—8—《印章刻制申请表》,附件2),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持学校介绍信到公安机关认证的印章公司刻制。刻制费用由各持印机构承担。新印章须在党办校办备案后方可使用。第二十四条因机构撤销或印章停止使用的,原印章应在当日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十日内交回党办校办,做登记后送档案馆封存。因新旧印章更替等原因需要延续使用原印章的,持印机构可向学校提交书面材料,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使用,但延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十五条三级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需要时由上一级机构代章,代章应在落款后注明“代”字。代章程序与正式印章相同。确需刻制印章的,需向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经审批后可办理刻制手续。已持有印章的三级机构,也可根据工作实际申请停止使用印章。第二十六条除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外,其他各类议事机构均不刻制印章,需要时由其依托的办事机构代章。第二十七条印章被盗、抢或丢失的,应立即上报机构负责人、党办校办和保卫处;需重新刻制的,持印机构要按照公安机关规定履行报失及作废声明手续,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经审批后可补刻新章。第七章违规责任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由党办校办提请相关部门—9—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学校印章审批程序刻制印章、印章应交而未交,或未制定机构印章管理办法、按年限保留登记簿,以及不按照学校印章管理办法越权签批用章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持印机构负责人批评教育;造成不可挽回影响和经济损失的,按照《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三十条不按照规定审查、登记和用印,或未经批准在办公地点之外用印及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情节轻微的给予监印人批评教育;造成不可挽回影响和经济损失的,按照《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三十一条未经学校审批私刻印章,或使用伪造、变造印章,以及弄虚作假骗用印章的,按照《北京工业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发生两次(含)以上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加重一级处分,三级机构取消持印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学校下设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事业、基金会、学会等单位,印章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和实施。第三十五条电子签名的制作及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10—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开始实施,凡之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11—附件1北京工业大学印章使用申请表用印时间:工作日8:00-12:00、13:30-17:00用印地点:科学楼215室申请部门申请人用印材料及数量申请用章数量党委印章:枚行政印章:枚法定代表人签名章:枚钢印:枚法人证书复印件:个(用途:)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用途:)申请部门意见(既是申请部门又是审批部门的,仅填审批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审批部门意见请在以下三种选项中勾选本业务类型□重大事项□一般及例行事项□其他事项审批人签字:(公章)年月日分管校领导意见(已备案的一般及例行业务事项不需此环节)签字:年月日注:本表为申请校级印章使用,党办校办综合事务室留存。需要职能部门过程审批的,审批材料和手续从其规定办理。—12—附件2北京工业大学印章刻制申请表申请部门全称刻制类别新刻□补刻□换刻□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申请理由(同时请附上级单位、学校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新印章全称旧印章全称(此项若无可不填写)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二级以下机构刻制印章时需填此栏)签字:(公章)年月日分管校领导意见(二级以下机构刻制印章时需填此栏)签字:年月日校长办公室备案年月日备注—13—北京工业大学新章启用登记表新章印模持印机构负责人签字监印人签字党办校办启用日期旧章处理经手人签字备注—————————————————————————————回执联新章印模持印机构负责人签字监印人签字党办校办启用日期旧章处理经手人签字备注—14————————————————————————————北京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9年2月18日印发———————————————————————————
本文标题:北京工业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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