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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一、法条依据二、立法动态三、法条解读四、相关案例五、相关新闻一、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08.31发布,2013.01.01实施)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是我国《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提出了在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公益诉讼”的提起不需要与事件有“利害关系”,而是有法律的授权。本条明确了环境侵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二、立法动态最高法:将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公益诉讼2014年03月13日18:41中国广播网最高人民法院日前(12日)首次发布《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3年,地方各级法院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四十八万两千五百多件,涉案标的总额达到人民币一百一十九亿零四百多万元。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公益诉讼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方式,最高法将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认为,公益诉讼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里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规定的比较原则。张勇健:公益诉讼作为一个全新的制度在消费者维权领域中如何适用,应该说是一个新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也在对这个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并且就此已经进行了相关的调研。我们也有一个打算,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就消费者维权公益诉讼问题作出一些规定。公益诉讼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张勇健:消协作为一个主体,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话,就解决了个体消费者他不愿意维权或者嫌麻烦这样一个情况,代表广大消费者就不诚信的行为、欺诈行为提起诉讼,这样成本相对降低,社会效果更好,我们还要加强研究,使这样的制度发挥更好的作用。三、法条解读(一)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1、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1年,中海油与美国康菲公司合作开发的位于渤海中部的蓬莱19-3油田发生的“渤海溢油事故”。2011年7月5日,漏油致840平方公里海域水质被污染。2008年9月11日,爆发的“三鹿三聚氰胺事件”。这两次重大事件,前者属于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后者属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后如再次发生如上述类似的案件时,我国被法律授权的相关机关和组织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侵权责任。三、法条解读(二)公益诉讼主体1、法律授权。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个人认为,这里应理解为狭义的法律。2、需要完善立法和明确授权。目前,我国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公益诉讼作了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我国其他领域尚没有被法律明确授权赋予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所以,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和实施后,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立法和明确授权。三、法条解读(三)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归属与分配问题,有待完善法律授权机关和相关组织在成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金后,如何分配和处理赔偿款?获得赔偿款人数及人员如何确定?这些仍需在实践中艰难的探索。(四)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假设公益诉讼已经审结,但因赔偿金归属和分配存在的问题,在损害事件中未获得赔偿的利害关系人能否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部分利害关系人是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还是向公益诉讼主体主张权利?这些问题需要立法者进一步明确。综上,2012年新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提出公益诉讼,改变了以后司法机关办案只能适用民事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的零散规定。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为以后研究公益诉讼的立法开启了大门。但公益诉讼仍需通过司法实践摸索,进一步完善各种程序,使公益诉讼真正成为侵害公共利益事件受害者撑腰的武器,进而起到预防和遏制侵害公共利益事件的发生。四、相关案例(一)2012民诉法未出台前的相关案例(二)2012民诉法实施后的相关案例(一)2012民诉法未出台前的相关案例案例1: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李华荣等环境公益诉讼纠纷案—环境公益诉讼中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2009)锡法民初字第1216号)【裁判要旨】因违法行为造成国家财产及环境公益损失,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既未作出行政处罚又未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判令该行政机关对致害人履行恢复环境义务负监管责任。【审判】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1】之规定,判决:被告李华荣、刘世密在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在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指定范围内共同补种意杨树19棵(相同树龄),并从植树之日起管护1年6个月。补种树木及管护期间,由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负责监督。宣判后,环境公益诉讼人、被告李华荣和刘世密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一)2012民诉法未出台前的相关案例案例2:蔡长海诉被告龙兴光水污染责任环境公益诉讼一案(2012)清环保民初字第3号【案情简介】被告龙兴光偷排有毒化工废液,严重污染了环境,其虽被环保法庭以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了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同时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10万元。原告鉴于其作为“贵阳市绿色江河全民保护行动”志愿者,以保护东门河、猫跳河及相应流域水环境为已任,原告认为对于被告处以10万元的罚金并不足以修复被破坏的水环境,特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龙兴光承担环境污染的治理费用107.3万元,该赔偿款付至清镇市环保局环境公益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治理被告所损害的水环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审判】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龙兴光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款人民币30万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支付至清镇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公益资金专用账户);二、驳回原告蔡长海的其余诉讼请求。(一)2012民诉法未出台前的相关案例案例3: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福建省林业厅向归真堂活熊取胆违法颁发许可证案【案情简介】2012年下半年,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通过信息公开的途径,获知了福建省林业厅分别于2009年和2008年向归真堂颁发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因为持有这两个许可文件,“归真堂”得以合法经营。该所认为,福建省林业厅向“归真堂”颁发两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遂于2012年12月28日,以福建省林业厅作为被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颁发给归真堂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2013年2月份,该所又针对《经营加工许可证》,直接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福建省林业厅颁发给归真堂的《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2013年4月8日,原告方律师臧云收到了国家林业局邮寄过来的复议决定书(林复字【2013】3号),该复议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福建省林业厅向归真堂颁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与申请人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无利害关系,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而针对《经营加工许可证》提起的行政诉讼,得到的答复是: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不足。(二)2012民诉法实施后的相关案例案例4: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侵权案【裁判摘要】本案是一起在全省影响较大的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建设工程未经批准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无法量化评估由于树木面积减少导致的生态损害赔偿数额,而原地恢复原状可能会造成较大社会财富浪费,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建设单位通过异地补植的方式来恢复生态容量。(本案例入选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二批保障民生典型案例)【基本案情】无锡动物园、太湖欢乐园(下称欢乐园)系由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下称景区管委会)承建的市重点生态环境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景区管委会未经批准改变部分林地用途,其中3677平方米被建设成为观光电梯和消防水池。【裁判结果】判决无锡市滨湖区杨湾地块补植方案为本案恢复林地的最终方案,对被告提交的该处异地补植恢复方案予以确认与准许。景区管委会于2013年3、4月在杨湾地块,投入近八十万元,开垦种植七千平米的城市绿地,法院全场参与监督和验收,并监督景区管委会进行树木的缺陷期养护(一年)。(二)2012民诉法实施后的相关案例案例5: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海南天工生物工程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案情简介】2013年6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将海南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下称罗牛山公司)以及海南天工生物工程公司(下称天工生物)诉至海口中院。经过取证调查,中华环保联合会发现,两企业违法排放的超标废水在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通过坑塘下泄,威胁到罗牛河水质安全,也导致东寨港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红树林大面积死亡。中华环保联合会要求,罗牛山公司、天工生物各支付污染赔偿款1399万元、233万元。2013年6月21日,海口中院环保庭正式立案,认为“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2013年8月初,海口中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海口中院推翻了立案决定。2013年1月,修改后新增公益诉讼法条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环境维权活跃人士认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已经到来,但其模糊表述遭遇懈怠解读,成了地方法院不立案的借口。2013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全面冰封。本案“立”而复“驳”,作为半官方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2013年六起起诉唯一立案还被驳回起诉,凸显新的民诉法实施后立案更难。2013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2013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URL:、王录春诉财政部拒绝公开民航基金信息案;2、董正伟、周筱贇诉铁道部拒绝公开12306订票网站招标详情案;3、吴有水诉广东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信息案;4、任坚刚诉超彩钛白(安徽)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5、刘菲诉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局计生捆绑不上户违法行政案;6、刘明诉中国移动长沙公司流量清零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7、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海南天工生物工程公司环境污染案;8、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诉防城港市环保局拒绝公开环评信息案;9、南京“天下公”文化公司诉苏州莫泰酒店有限公司因维稳导致违约案;10、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福建省林业厅向“归真堂”公司活熊取胆违法颁发许可证案五、相关新闻中华环保联合会告中石油非法排污索赔6075万2013年12月02日10:52人民网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北京二中院提交诉状,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松原市的采气厂非法排污行为,提起暂定6075万元赔偿的民事起诉。根据诉状,今年10月,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松原采气厂将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了渗坑。因排放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石油类物质,导致目前该渗坑表层被厚厚的油层覆盖,大气中弥漫着刺鼻的油气味,土壤和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附近的林木、养殖场均受到危害。其在吉林松原非法排污,另一被告是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北京二中院已接受诉讼材料。中华环保联合会是否有起诉资格?目前,具有半官方身份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国内提起过十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8起或成功胜诉或调解完成。此前因没有法律做出规定,公益诉讼多在地方专门设立的具有探索意味的“环保法庭”进行。今年1月,《民诉法》修改后正式实施,首次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意味着普通法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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