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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更好地教育、监督和爱护领导干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机关及司属各项目部。第三条谈话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第四条实行谈话制度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帮助和预防警示相结合,坚持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各级领导干部应自觉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接受谈话,如实回答组织需要了解的问题,认真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接受批评教育。第二章谈话的类型、对象、内容第六条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包括同机关部门负责人、项目班子成员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第七条同机关部门负责人、项目班子成员廉政谈话(一)谈话对象:机关部门负责人、项目班子成员。(二)谈话内容:本部门、本项目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等。第八条任职廉政谈话(一)谈话对象:新任命或新聘任的领导干部。(二)谈话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局和公司对其所任职务在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要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需要明示的问题,以及谈话对象对廉洁自律规定的认识,任职后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个人和家庭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等。第九条诫勉谈话(一)谈话对象: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现任领导干部;工作出现问题或有问题苗头部门或者项目部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谈话内容:就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在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中的问题,以及其他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等进行谈话提醒,说明问题的后果和危害,提出具体建议、意见、希望和要求,促其警觉和认真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第三章谈话的程序、要求第十条同机关部门负责人、项目班子成员廉政谈话、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由公司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进行。第十一条同机关部门负责人、项目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任职廉政谈话可以根据情况进行集体谈话;诫勉谈话一般应由两名谈话人同时参与。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在宣布任命或聘任领导干部职务后进行,由人力资源部提供有关任职人员材料。第十三条诫勉谈话前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填写《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呈批表》,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谈话对象要根据谈话内容准备书面汇报材料。第十四条谈话前,应根据谈话对象,确定谈话提纲,并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提前告诉谈话对象。第十五条谈话时,谈话对象要根据谈话内容的要求实事求是的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执行党纪政纪的情况,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第十六条谈话后,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谈话记录进行整理,填写《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备案表》,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第十七条纪检监察部门对谈话对象提出的工作建议和意见,以及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应认真进行研究,涉及其他部门的,应转相关部门处理;谈话对象对谈话的要求、希望和建议,应做出明确的表态,对存在的问题须如实说明。第十八条诫勉谈话时,要注意保护举报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情况;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纪检、监察部门应对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要求谈话对象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第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管理,建立廉政谈话工作档案,谈话工作情况作为纪检监察工作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要定期填写《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统计表》,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公司纪委。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呈批表2.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备案表3.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统计表附件1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呈批表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谈话对象姓名单位职务拟谈话要点: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年月日领导批示:年月日填表人:联系电话:审核人:附件2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备案表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谈话类型主要党政负责人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谈话时间谈话地点谈话人姓名职务谈话对象姓名职务单位谈话主要内容备注填表人:联系电话:审核人:附件3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统计表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谈话次数谈话人数谈话对象职务领导干部中层干部科级干部一般干部廉政谈话任职谈话诫勉谈话合计备注填表人:联系电话:
本文标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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