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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黄金租借协议为共同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发展,经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开展黄金租借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开展的黄金租借业务是指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在约定的期限内,甲方将自有黄金租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利息,到期时,乙方向甲方归还黄金或按租借重量折价支付协议到期日黄金收牌价同一价格的人民币。第二条总协议和补充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对于每一笔交易而言,总协议、补充协议和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出现不一致的,效力优先顺序由高到低依次为: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的文件、补充协议、总协议。第三条一方在任何一笔黄金租借交易下履行义务以双方之间没有发生本协议及相关监管协议、加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为前提条件。2/22第四条乙方根据加盟甲方发展业务的情况及甲方认可的履约保证方式决定黄金实际租借数量;乙方租借甲方黄金需交纳押金,押金数额为所租借黄金折价人民币的全部(协议签订日上海交易所黄金交易最新收盘价折算),并始终保持此比例。第五条本协议中的黄金,是指双方约定的,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交割质量标准的黄金实物,如AU9995、AU9999等。包括但不限于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SGEB1-2002、金条SGEB2-2004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第六条甲方授予乙方黄金租借业务专用、并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折价上海交易所最新收盘黄金市值,每次不超过乙方租借甲方黄金所交押金数量。第七条甲方根据乙方销售情况及与公司合作发展情况对以上授信额度保留变更的权利,但最高限度不超过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上限;甲方在变更以上授信额度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生效。第八条若因黄金价格上升,造成乙方向甲方租借的黄金市值总额超出了授信额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以下方式补差:(一)提前归还超出部分的黄金(二)增加押金;(三)提供其他甲方认为有效的抵押担保。3/22第九条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对乙方提前归还的、超出部分的黄金减免剩余租借期限的应付利息;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五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差方式并履行完毕。第十条乙方向甲方租借黄金或续租黄金时,应向甲方询价,并提前五日向甲方以书面形式发送经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黄金租借申请书》(附件一);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申请书后,有权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该申请,并可于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且该答复不得晚于起息日。甲方在收到申请两个工作日后(不含)或起息日后(不含)没有给予书面答复的,视为拒绝该申请。第十一条黄金租借交易主要包括以下要素:品种、成色、重量(或称数量)、起息日、付息日、到期日、利率、货物属性、计息基准、计息定盘价、利息支付等。其中,成色、重量、起息日、到期日、利率、利息支付均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二条计息基准:实际天数/365天。第十三条计息定盘价是用以确定黄金货币价值的价格,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律采用起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收盘价。第十四条利息支付是指付息日的确定,如按月、按季、半年期、到期等。第十五条起息日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未协商的指甲方将租借的黄金移转交付至乙方的日期;续借的起息日应为4/22原租借交易的到期日。第十六条付息日是指乙方将利息支付给甲方的日期,本协议所定付息日原则为起息日起至第30天;除甲乙双方协商外,计息期不足30天的按照30天计算利息。第十七条到期日是指乙方将黄金归还至甲方的日期。第十八条租借起息日至到期日(算头不算尾)的时间区间。若双方同意提前归还,计息期为起息日至提前归还日(算头不算尾)的时间区间。第十九条计息期计息天数是指用于计算一笔租借交易利息的天数,根据双方约定的计息基准和计息期予以确定。第二十条归还货物属性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明确约定,默认与交付货物属性相同。第二十一条计息基准价格: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为每笔租借的起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同一交易品种的收盘价。第二十二条双方就黄金租借的各项交易要素都达成一致后,同时签署《黄金租借确认书》(附件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署《黄金租借确认书》的时间应不晚于起息日之后的一个交易日。乙方并于签署《黄金租借确认书》后三日内向甲方支付押金。第二十三条黄金租借交易协议达成,乙方按约支付押金后,双方应于当日17:00之前办理黄金移转并完成信息5/22系统交割手续同时计算起息日;租借交易到期时,双方应于租借到期日当日17:00前通过服务系统完成租借还金申报,并由乙方将应还黄金归还至甲方或按照到期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最新牌价支付应还黄金的对价人民币。第二十四条租借交易到期时,若双方达成续借交易,双方可无需办理原交易的还金申报,但续借交易的借金系统手续仍需办理。第二十五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于到期日前提前归还所租借的黄金。乙方欲提前归还黄金的,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送经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附件四)。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该等申请,并可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且该答复不得晚于申请的提前归还日。甲方在收到申请两个工作日后(不含)或提前归还日过后没有给予书面回复的,视为拒绝该申请;除非甲方同意提前还金,否则,剩余租借期限的利息不能减免。第二十六条若甲方同意乙方提前归还黄金,双方应于约定的提前归还日17:00前,通过黄金信息服务系统办理租借还金申报并完成黄金移转。第二十七条乙方归还黄金时,除非甲方同意,乙方必须以约定品种、约定重量、约定的归还货物属性的黄金归还。乙方归还的黄金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因此而6/22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承担由于不符要求造成的归还迟延而给甲方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第二十八条黄金租借的利率采用固定报价的方式,利息按月支付。就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而言,该笔交易下的黄金租借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但确保同时段每笔交易利率一致,并体现在针对该笔交易所达成的《黄金租借确认书》中。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的利息应根据重量(克)、计息基准价格(元/克)、%(月率)确定,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重量(克)×计息基准价格(元/克)×%(月率)第二十九条乙方应于付息日将利息支付至甲方账户。若甲方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所租入的黄金,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该笔租借交易的到期日与付息日(若尚未付息)均变更为双方约定的提前归还日,计息期不足30天的按日计息。对于已付息的提前归还的租借交易,已付利息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第三十条若付息日或提前还金约定的付息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三十一条为便于黄金租借业务的开展,甲、乙双方分别授权以下签章样本(见附件五)可用于黄金租借业务中《黄金租借申请书》、《黄金租借确认书》、《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等文件的签署生效。第三十二条当任何一方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时,变更7/22方应及时将加盖公章的授权签字人变更的书面通知及新授权签字人的签章样本送达另一方,最迟不得晚于双方新租借交易或提前归还业务的达成。如未及时通知对方,变更方需承担授权签字人变更引发的相关责任。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各自以如下账户为双方认可的黄金租借清算账户。(一)甲方的清算账户信息为:账户名:账号: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号(若适用):(二)乙方的清算账户信息为:账户名:账号: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号(若适用):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清算账户的,须提前五个银行工作日以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形式将通知送达另一方。8/22第三十四条甲乙双方在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签署日向对方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并在提交每个黄金租借申请的日期及在每个租借起息日重复做出:(1)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不与任何适用的法律、其组织章程性文件的任何规定、适用于其或其任何资产的任何法院或政府机关所颁布的判决或指令、或任何对其或其任何资产构成约束或影响的合同约定产生违背或冲突;(2)其签署本协议、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及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许可、授权或批准已经获得并已全面生效;(3)其签署本协议、黄金租借申请的人员已获得充分和必要的授权,其所加盖的公章或业务签章均真实有效;(4)其系代表自身而非代理任何第三方签署本协议、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及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5)没有任何针对其或针对其任何资产的可能严重负面影响到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的,或对其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可能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程序或类似的举动正在进行之中;并且就其所知,没有任何人威胁将采取任何上述举动;(6)其没有发生且持续存在任何对其履行本协议存在严重负面影响的违约事件,也没有发生且持续存在对其或对9/22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其他协议或文件构成违约或可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事件,也不会因其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或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利而发生该等事件;(7)其为本协议的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等在任何重要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误导成份。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在每一个黄金的交付日和归还日声明和保证:其交付或归还的黄金完全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其为该黄金的唯一所有人或拥有交付和转让该黄金的完整权利,且该黄金未被设定任何担保物权、权益负担或其他类似的使用或转让限制。第三十六条下列事件构成一方在本协议下的违约事件:(1)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付、归还黄金或支付利息或其他款项的义务,且在另一方发出的未履约通知生效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届满时仍未纠正的;(2)一方对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本协议的有效性予以否认或拒绝履行;(3)一方在本协议下做出的任何声明与保证被证实在做出或重复做出之日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正确或带有误导成分;(4)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其他义务,且在对方10/22发出的未履约通知生效后的第三十天届满时仍未纠正的;(5)一方发生分立后仍然存续,或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重组,或经重组、重设或改制纳入到另一实体或成为另一实体,或把其实质性资产转移到另一实体的情况下,该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未能履行或明示将不履行该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6)其他任何与本款第(1)项至第(5)项有类似效果的事件。第三十七条下列事件构成乙方在本协议下的违约事件:(1)乙方就自身或自身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寻求任命临时清算人、托管人、受托人、接管人或其他类似人员或被任命了任何前述人员;(2)乙方的租借黄金用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3)乙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可能危及所租借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4)乙方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有实质性损害或可能有实质性损害;(5)乙方不按时交纳押金的;(6)其他任何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有类似效果的事件。11/22第三十八条若一方发生本协议第三十六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事件,违约方应自应履行交付、归还或支付义务之日起(含)至实际履行交付、归还或支付义务之日止(不含),按照违约方应自违约行为发生日起至违约行为结束日止,按照违约金额万分之七的日利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能按时交付黄金、乙方不能按时归还黄金或支付对价的,违约金额按照黄金租借交易发生时双方在《黄金租借确认书》上确定的交易数量和计息基准价格计算,即违约金额=计息基准价格(元/克)×数量(克)。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违约金额即为应付未付的金额。若双方违反第三十六条第(1)款外其他违约事项的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第三十九条若一方发生本协议第三十六条或第三十七条约定的任何违约事件,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终止协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协议终止后,守约方仍有权追究违约方按照原协议应履行的义务及违约责任。第四十条在发生第三十六条或第三十七条所述违约事件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保障和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关
本文标题:黄金租借业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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