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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总分:7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分析题(总题数:6,分数:76.00)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2016年卷四第5题)【问题】(分数:12.00)(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作价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且将净资产实际交付美森公司占有和使用,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庄某按章程规定应当以现金300万出资,但其仅出资100万;石某按章程应当出资200万,但其仅出资50万,所以庄某和石某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解析:解析:在出资形式上,《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而,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符合法律有关出资形式的要求。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净资产作为出资形式,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出资方式是较为常见的,并且净资产也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因而应当认为大雅公司以其所有的某公司净资产出资是合法的。《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大雅公司用于出资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作价,且已实际交付美森公司占有和使用,其出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庄某和石某没有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其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对于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而,庄某和石某应当继续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赵某虽然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但是他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出资成为股东,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同意,并且赵某实际交付了50万元出资,参与了分红及公司的经营,所以赵某处于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在公司内部也享有实际出资人的权利。)解析:解析:投资与借贷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是否享有投资人权利等因素进行判断。赵某虽然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但是出资成为股东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均表示同意,并且赵某实际交付了50万元出资,参与了分红及公司的经营,所以赵某具备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对于实际出资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问题,《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实际上承认了实际出资人法律地位。(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尽管庄某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但其股权是可以转让的。受让人杜某是其妻弟,按生活经验应当推定杜某知道庄某并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庄某和杜某对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杜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庄某进行追偿。)解析: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即使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也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在此情形下,如果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转让人追偿。(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不合法。出资后的资产属于公司而非股东所有,故大雅公司无权将公司资产转移,该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责任财产,侵害了美森公司、美森公司股东(杜某和石某)的利益,也侵害了甲、乙等债权人的利益。)解析:解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表现为财产独立。股东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出资后的财产即属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区别。因而,大雅公司无权将属于美森公司的财产进行转移。另外,大雅公司将之前的出资转移至其子公司,可能构成抽逃出资,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森公司的大股东,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在受偿顺序方面,大雅公司虽然是美森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其作为美森公司的大股东,指示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导致美森公司实际偿债能力下降,损害了美森公司的独立人格,也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应当在顺序上劣后于正常交易中的债权人甲和乙。)解析:解析:美森公司向甲、乙公司借款,甲、乙公司作为其普通债权人应获清偿。大雅公司是美森公司的股东,美森公司向大雅公司借款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深石原则,大雅公司的债权劣后于甲、乙公司的债权受偿。所谓深石原则,是指根据控制股东是否有不公平行为,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劣后于其他债权人或者优先股股东受偿的原则。(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赵某和杜某、石某的请求不成立。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要求退股,赵某是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杜某和石某是股东,故其不得要求返还出资。大雅公司作为大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就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因此赵某和杜某、石某可以向大雅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同时,白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行为也损害了股东利益,赵某和杜某、石某也可以起诉白某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解析:解析: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在此原则下,法律禁止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而,赵某作为实际出资人,杜某、石某作为公司股东,不可要求返还出资。《公司法》第20条第1、2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大雅公司作为大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因此赵某和杜某、石某可以向大雅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白某作为美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大雅公司转移美森公司的资产,损害了股东利益,赵某和杜某、石某也可以起诉白某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鸿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从事生物医药研发。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别为37%、30%、19%、14%;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错。2013年8月初,为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骐黄公司,并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简称:《1号股东会决议》):第一,公司增资1000万元;第二,其中860万元,由骐黄公司认购;第三,余下的140万元,由丁认购,从而使丁在公司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变,而其他各股东均放弃对新股的优先认缴权;第四,缴纳新股出资的最后期限,为2013年8月31日。各股东均在决议文件上签字。之后,丁因无充足资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认缴出资的缴纳;骐黄公司虽然与鸿捷公司签订了新股出资认缴协议,但之后就鸿捷公司的经营理念问题,与甲、乙、丙等人发生分歧,也一直未实际缴纳出资。因此,公司增资计划的实施,一直没有进展。但这对公司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至2013年底,公司账上已累积4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2014年初,丁自他人处获得一笔资金,遂要求继续实施公司的增资计划,并自行将140万元打入公司账户,同时还主张对骐黄公司未实际缴资的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但这一主张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鉴于丁继续实施增资的强烈要求,并考虑到难以成功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公司在2014年1月8日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如下议案:第一,公司仍增资1000万元;第二,不再引进外部战略投资人,由公司各股东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认缴新
本文标题: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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