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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和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二、范围本规定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职责及管理要求,适用于本厂生产各部门。三、术语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四、职能管理分工(一)综合事务管理中心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2.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二)生产管理部1.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采购和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2.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3.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4.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五、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一)采购1.各单位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要选择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和有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要按流程对供应商进行评审,其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资质、供应能力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安全技术服务、应急救援相关资源的支持能力等,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优先选用环保型包装材料或可回收材料。2.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核对、确认包装或容器上贴有或拴挂有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4.各单位对新购进的危险化学品应按程序进行验收,危险化学品应包装完好,无泄漏现象。(二)储存、使用1.各单位在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有效的控制及处理,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2.危险化学品仓库的消防管理按照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执行。2.危险化学品应设专人专门管理,储存于安全的地方,严防发生丢失、被盗事件,并做好领取发放登记记录(如领取人、用途、数量等情况)。(三)现场管理1.各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必须悬挂以下安全目视板: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告示牌。(1)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2894—1996的标准要求。2.在危险化学品场所动火时,动火单位及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及安全管理权限到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动火证,采取防护措施。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落实。3.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储存装置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价,评价周期为每两年一次。(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各部门因工艺改变出现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后的残渣,禁止擅自处理。处理时应按管理职责权限报告厂主管职能部门,并严格履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处置过程实施监控。六、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污染事故的报告程序(一)危险化学品发生少量泄漏、轻度污染事故时,现场有关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部门负责人、生产管理部门,并按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有效的控制处理。(二)危险化学品发生大量泄漏、重度污染事故后,现场有关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所属单位主管领导、要立即报告厂生产管理部门、综合事务管理中心,并按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进行有效的控制及处理;若泄漏、污染继续加剧,厂主管部门应立即上报环境保护局、公安消防支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积极配合政府应急救援组织的控制及处理工作。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本文标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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