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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答案整理1.媒介审判: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造成破坏司法原则的后果。2.邻接权:又叫“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成果所享用的权利。3.著作权:也称版权,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基于创作某种作品而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取报酬等权利。4.名誉权:就是公民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平评价的权利5.记者证:是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核发。6.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7.煽动罪:是指通过演讲、文字乃至广播电视、书画等方式公然散布虚假的信息,以蛊惑人们的反常情绪,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为罪名。8.诽谤:是指散布虚假事实,无中生有、无事生非,损害他人名誉造成新闻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的后果。9.两个分开:是指新闻报道活动与经营管理活动分开、新闻采编队伍与经营管理队伍分开。10.国际公认的三大抗辩事由:内容真实、公正评论、特许权1.报纸出版秩序方面存在的较为突出的违法、违规现象有哪些?①擅自改变刊期、随意改变开版或版数、临时增版、增刊、增加“号外”,或是将专版、专刊、临时增版增期转由社外编辑部或个人承包,或是用一个刊号办多份报纸,或是故意把专版、专刊名的字号放大并让其占据报头位置,造成一种假象。②擅自出版各种增刊、专刊或者搞“一号多报”。③以“周末版”为代表的专版、专刊的刊头字样直接或间接取代报头名称,专刊、专版俨然是一份单独的报纸。④直接或变相转让,出卖报刊号或版面的行为。⑤未经申请批准就私自编辑出版报刊⑥擅自编印非法报刊2.在我国,有哪些特殊新闻信息须由国家指定的统一部门发布?①地震等震况和抗震救灾信息由国务院统一发布②有关传染病疫情的新闻与信息的发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布③核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布④气象类消息由国家气象局统一发布⑤有关防汛新闻与信息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⑥一切国际新闻均由新华总社统一发布⑦重大政务新闻有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23.泄密的“多发区”①在政治方面,有的传媒热衷于抢先报道党和政府及有关领导机关尚在研究中和未公开的重大决策、方针,抢先报道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统一发布的重大政治新闻,这类信息在有权发布者正式发布以前一般属于国家秘密。披露国家的外交活动和海峡两岸上层交往、祖国同海外华人、华侨交往的所谓“秘闻”,会触及国家秘密,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损害后果。②在军事方面,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大方针和规划,军事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军事会议,军队的组织编制、实力、设防部署、军事调动、军事演习、军事禁区、重要军事设施等情况,以至部队的番号、名称、任务,以及国防科技研究中的重要成果和有关国防经费、国防工业的种种事项,无疑都是外国情报机关求之不得的重要情报。③在公安、司法方面,擅自披露公安侦破手段、公安机关实力和其它工作秘密、案件审判过程中的研究情况等都属于泄密。④在经济方面,轻易披露正在研究中和尚未公布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决策,报道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数字、统计数字和国家经济的情况,往往会使国家利益招致很大的损害。⑤在科技方面,详细报道我国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或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往往造成泄密。4.禁止渲染凶杀、暴力出版物的具体内容①描写罪犯形象,足以引起青少年对罪犯同情或赞赏的;②描述罪犯践踏法律的行为,唆使人们蔑视法律尊严的;③描述犯罪方法或细节,会诱发或鼓励人们模仿犯罪行为的;④描述离奇荒诞、有悖人性的残酷行为或暴力行为,令普通人感到恐怖、会对青少年造成心理伤害的;④正面肯定抢劫、偷窃、诈骗等具有犯罪性质的行为的。5.媒体报道自杀行为应当注意哪些事项?①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自杀称为“壮举”。必须严格防止对自杀行为的渲染,防止产生以命相逼就能达到目的的错觉。②不能将“要挟威逼行为”作“合理化”描述。对有迹象证明行为人具有展示自杀过程的用意的事件,无论其要挟的对象是政府还是企业或者个人,都不能把要挟行为“合理化”,以避免他人模仿。③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无论自杀是否既遂,均不要出现自杀者的形象和姓名。④对劝解援救的价值要做出正确的评断;珍爱生命是个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不能笼统地说,自杀既遂就是解救失败。⑤自杀事件造成交通中断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要如实报道损害的结果。并同时报道公安机关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人作出的处罚结果,说明处罚依据。6.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有?①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新闻作品发表与否,是区别损害事实是否存在的关键,也是构成新闻侵权的第一个要件。含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正式发表,才能认定新闻侵权的客观事实是存在的,才能认定损害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②行为的违法性。在新闻侵权行为中,将违法性确定为构成侵权行为的一大要件。③新闻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的发表,导致了受害人在现实生活中被指认,从而引起其物质和精神权益的贬损,这也是构成新闻侵权的必要要件。④新闻传播媒体和新闻作者的过错。侵权行为存在的前提是过错的存在。37.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及其有原因(1)方式:主要表现为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2)原因:①并不认为自己披露的是他人的隐私;②认为被采访者在接受采访时,讲述这些情况就意味着同意公布;③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认为自己是出于良好的目的而公布的;④为了获得轰动的效应。8.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特征①它是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社会本质和经济利益的最集中的反映,在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发展的方向及整个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在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理论体系中是决定其性质的核心内容。②它是新闻传播从业者处理新闻传播生活中相关关系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指导新闻传播从业者选择、评价一切职业道德行为的最根本的准绳,对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各个具体规范起制约、指导的作用。9.记者不应当在新闻事件中扮演的角色①不能从中立的观察着变为当事人②不能故意扮演罪犯,引诱采访对象上当受骗、违法犯罪。③不能从记录者变为事件的制造者10.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价的基本特征有哪些?①普遍性。由新闻本身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新闻报道的内容指向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涉及全社会关注的各种问题,不同的个人、不同的群体都会对新闻德行作出相应的反应。②倾向性。如同新闻总是体现着社会一定利益集团的价值,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价同样带有强烈的主观倾向性,只是这种倾向性依社会、个人、团体的背景、性质等的不同而有所区别。③自觉性。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价较之于强制性的法律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自觉自愿的特点。案例额分析题。1.范志毅赌球侵权案。范志毅“赌球”报道引出名誉侵权案《东方体育日报》并无主观上的过错,不需负责。《东方体育日报》的这篇题为《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用词为“涉嫌”。而且当时处于世界杯期间,范志毅属于公众人物,国人都很关心中国队的情况下,《东方体育日报》对大家关心的公共事件进行舆论监督,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这组报道是连续的,后来的报道又澄清了事实。更为关键的是,公众调查结果也证明大家没有因此对范志毅的评价降低,所以《东方体育日报》不需负责。2.默多克“窃听门”愈演愈烈的原因。1、《世界新闻报》本身非法和低下的新闻采写手段如:卧底、钓鱼、窃听2、窃听对象涉及普通百姓,舆论压力过大,另外事件本身的娱乐性43、树大招风,竞争对手的恶意打压4、默多克新闻集团与英国政客关系过于紧密5、时机不对,正值收购天空电台3.维基解密:社会情况不同隐私权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A.政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包含公众利益的一部分;B.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一部分隐私以获取轰动效应;C.副属性公众人物和偶然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主观上没有做出努力,应享有一定的隐私权,但由于他们在某个时候某个事件与公众的利益发生关系,进入公众的视线时,这部分隐私要受到限制。4.地下电台的隐患有哪些?①违反了电视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还对正常渠道造成干扰;②造成了广告市场的混乱;③侵犯了文化产品的版权;论述题。一、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⑴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和请求,提出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⑵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①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及新闻记者的一项基本工作职能,也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②公正评论新闻传播媒体发表的内容主要以事实和意见为主,意见主要是以评论的形式表达出来的。只要新闻传播媒体和新闻记者针对某种现象发表的看法或评论是出于公心、是善意的、所依据的事实是基本真实的,且评论语言没有诽谤、侮辱的内容,就可以成为抗辩是由。③权威的消息来源这一抗辩是由也被西方国家称为新闻特许权。新闻媒体有权报道国家的重要活动,也可以在报道中发表法院判决书、执行书、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等内容。④公众人物和公众兴趣这是两个在西方国家比较常见的概念,新闻媒体在被公众人物起诉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时,可以以对方属公众人物为由予以抗辩。⑤合理使用合理使用主要表现在新闻媒体和记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所享有的一种抗辩权。⑥受害人同意我国《民法通则》将“受害人的过错”作为一条抗辩事由,“受害人的过错”在新闻侵权诉讼的抗辩事由中,一般表现为“受害人同意”。二、平衡报道的注意事项。
本文标题: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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