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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本节载录至1999年2月17日为止的《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全文。本节的布局沿用《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结构。然而,《公约》第三部分附件6和附件7所载的解释性说明则同与之相关的《公约》条款放在一起。根据《公约》第43条,解释性说明对《公约》的某些规定及其附件加以解释。这些说明还介绍某些推荐做法。解释性说明并非修改《公约》条款或其附件,而只是使其内容、含义和范围更为精确。具体而言,关于《公约》第12条的规定以及有关据以核准海关加封公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的附件2,解释性说明在相应之处详细说明了缔约方可视为符合这些规定的建造技术。解释性说明还在相应之处详细介绍了哪些建造技术不符合这些规定。因此,解释性说明提供一种方法,使《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得以按照技术的发展和经济需要加以实施。评注也同与之相关的《公约》条款放在一起。《TIR手册》所载评注对《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缔约方没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对于《公约》的解释、统一和适用来说,这些评注十分重要,因为正如有关每项评注的情况所示,这些评注反映了《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行政委员会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经委会)影响运输的海关问题工作组的意见。{TRANS/GE.30/55,第40段}《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正文(包括解释性说明和评注)TIR证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各缔约方,希望为公路车辆国际货物运输提供便利,鉴于运输条件改进是各缔约方发展合作的基本要素之一,宣布赞成简化和协调国际运输领域内的行政手续,尤其是边境手续,兹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a)定义第1条为本公约的目的:(a)TIR业务是指根据本公约规定的TIR程序将货物从起运地海关运至目的地海关;(b)进、出口税费是指对进、出口货物或有关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和所有其他税费、规费和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为数有限的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大致成本的规费和费用;(c)公路车辆既是指动力驱动的任何公路车辆,又是指设计与之挂接的任何拖车或半拖车;(d)车辆组合是指任何作为一个单位在公路上行驶的相互挂接的车辆;(e)集装箱是指一件运输设备(货箱、可移动货罐箱或其他类似结构):(一)全部或部分封闭成间隔用以装载货物的,(二)具有耐久性、因而其坚固程度足能适合于重复使用的,(三)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无需中途换装的,(四)其设计便于操作,特别是在改变运输方式时便于操作的,(五)其设计便于装货和卸空的,及(六)内部容积在1立方米或1立方米以上的,可卸车身视为集装箱;(f)起运地海关是指TIR程序之下全部或部分货载开始国际运输时所在的任何属于一缔约方的海关;(g)目的地海关是指TIR程序之下全部或部分货载结束国际运输时所在的任何属于一缔约方的海关;(h)沿途海关是指在TIR业务过程中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穿越一缔约方时出入经过的任何海关;(j)人既指自然人,又指法人;(k)笨重货物是指因重量、体积或特性而通常无法用封闭型车辆或封闭型集装箱运载的任何沉重物体或大体积物体;(l)担保协会是指由缔约方海关批准、为使用TIR程序的人充当担保人的协会。解释性说明的导言*㈠根据《公约》第43条的规定,解释性说明对《公约》及其附件的某些规定加以解释。这些说明还介绍一些推荐的做法。㈡解释性说明并非修改《公约》或其附件的规定,只是使其内容、含义和范围更为精确。㈢具体而言,关于《公约》第12条的规定以及有关据以批准海关加封公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的附件2,解释性说明在相应之处详细说明了缔约方可视为符合这些规定的制造工艺。解释性说明还在相应之处详细说明哪些制造工艺不符合这些规定。㈣解释性说明提供一种方法,使《公约》的规定得以按照技术的发展和经济需要加以实施。*《公约》附件6所载的解释性说明已同与这些说明有关的条款放在一起。back关于第1条的解释性说明第1条b款规定排除在外的规费和费用是指除缔约方对于或有关进口或出口所征收的进出口税费以外的一切其他款项。这些款项的数额应限为相当于所提供服务的大致成本,不应构成对国内产品的间接保护或者形成出于财政目的而对进出口的征税。这类规费和费用除其他外包括与下述情况有关的付款:0.1(b)o过境所需的原产地证明,o海关实验室为管制目的进行的分析,o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或海关工作地点以外进行的海关检查和其它结关活动,o出于公共卫生、兽医或植物病理学方面的理由进行的检查。0.1(e)可卸车身是指无动力的货箱,尤其是为装在公路车辆上运输而设计的,其底盘及车身的副车架为此目的作了特别改装。它还兼指一种调换箱,即为公路和铁路联合运输而特别设计的装载箱。{ECE/TRANS/17/Amend.12;1990年8月1日生效}0.1(e)㈠针对第1条(e)㈠项所指设备使用的部分封闭一词,是指除相当于封闭集装箱的装货部位以外,一般还另有底层及上层结构的设备。上层结构一般是由构成集装箱框架的金属构件组成。这种集装箱可能还有一个或多个侧壁或正壁。在某些情况下,只在底层上用直柱支起一个顶。这种集装箱特别用于运输体积庞大的货物(如汽车)。(b)范围第2条本公约应适用于在无需中途换装的情况下用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运输货物,跨越一缔约方起运地海关与同一或另一缔约方目的地海关之间一个或多个边界,前提是TIR业务起点与终点之间行程有一部分是公路。解释性说明0.2-1第2条规定,如果行程的一部分在外国境内,则使用TIR证的运输业务的起点与终点可以在同一个国家。在这类情况下,除TIR证外,起运国海关还完全可以要求出示目的在于确保货物免税再进口的另一项国别单证。然而,仍建议海关不要坚持有关方面使用这类单证,而是接受TIR证上的相应的批注。0.2-2根据本条的规定,货物在行程只有一部分是公路的情况下,即可用TIR证运输。这些规定未明确说明行程哪一个部分应是公路,只需是在TIR业务起点与终点之间某处即可。然而,由于未预见的商业方面的原因或事出偶然,可能出现行程任何一部分都不是公路的情况,尽管发货人在行程开始时曾拟经由一段公路加以运输。在这些例外情况下,缔约方仍应接受TIR证,担保协会的责任应继续有效。关于第2条的评注TIR证的使用在某些情况下,TIR证被用于完全在一国境内的行程(例如,从一国内地海关至出境海关,在进入下一个国家时不出示TIR证),以骗取海关印章。国际公路运输联盟承诺将这类案件通报各国内海关。{TRANS/GE.30/AC.2/12,第34段,TRANS/GE.30/35,第64和65段}第3条为适用本公约的规定:(a)进行运输业务必须使用(一)符合三章(a)所列条件、原已得到批准的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或(二)符合三章(c)所列条件的其它公路车辆、其它车辆组合或其它集装箱;(b)运输业务必须由按照第6条规定得到批准的协会予以担保,并且必须持有TIR证,TIR证应与本公约附件1所载样本一致。关于第3条的评注在某些时候,罐车、吊车、清扫车、混凝土铺放机等出口至第三国的特种车辆以自身动力行进至交货点。这类车辆在过境业务中视为货物,在这些情况下完全可以为之颁发TIR证。{TRANS/GE.30/10,第14-17段}(c)原则第4条采用TIR程序运载的货物无需向沿途海关支付或交存进出口税费。评注请参阅关于解释性说明0.8.3(有风险的税费)和第23条(公路车辆的护送)的评注。第5条1.采用TIR程序由加封的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集装箱运载的货物一般不受沿途海关的检查。2.然而,为防止滥用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在怀疑发生违章时,可由沿途海关对货物进行检查。关于第5条的解释性说明0.5本条不排除对货物进行现场检验的权利,但是强调这些检验次数应该十分有限。国际TIR证程序所提供的保护实际上大于国内程序给予的保护。首先,TIR证上与货物有关的细节必须与起运国可能要求在海关单证上填报的细节保持一致。此外,过境国与目的地国得到在起运地实施的控管的保护,这种控管由起运地海关予以证明(见下文第19条的说明)。第二章TIR证的颁发担保协会的责任第6条1.在遵守附件9第一部分所定最低限度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各缔约方可授权有关担保协会直接颁发或通过对应的协会颁发TIR证并充当担保人。凡不再符合附件9第一部分所载最低限度条件和要求,此种授权即行取消。{ECE/TRANS/17/Amend.19;1999年2月17日生效}2.协会在任何国家得到批准的条件是,该协会的担保也涵盖与该协会同属一国际组织的外国协会所发TIR证之下的运输业务在该国引起的责任。解释性说明0.6.2根据本款的规定,一国海关可批准多个协会,每个协会均可承担在它或对应协会颁发的TIR证之下运输业务所引起的责任。3.担保协会只应向使用TIR程序的权利未被住所或业所所在缔约方主管机关拒绝的人颁发TIR证。{ECE/TRANS/17/Amend.19;1999年2月17日生效}4.唯有符合本公约附件9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最低限度条件和要求的人,方得获准使用TIR程序。在不减损第38条的前提下,如果不再能保证符合这些标准,此种授权即行取消。{ECE/TRANS/17/Amend.19;1999年2月17日生效}5.应按照本公约附件9第二部分规定的程序授予使用TIR程序的权利。{ECE/TRANS/17/Amend.19;1999年2月17日生效}第7条对于由对应外国协会或国际组织送交担保协会的TIR证表格应免征进出口税费,进出口禁令和限制对这些表格也不适用。第8条1.担保协会应承付在TIR业务方面注意到违章情况的国家的海关法和条例规定应缴的进出口税费及任何滞纳利息。它应同上文所述应缴款项的人共同或分别负责支付这类款项。关于第8条的评注行政罚款第8条第1款规定的担保协会的责任不包括行政罚款或其它罚款。{TRANS/WP30/137,第68-70段;TRANS/WP30/AC.2/29,附件3}收取额外费用根据第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海关在认为必要时可向持证者收取违约偿金或其它罚款等额外费用。{TRANS/WP30/135,第52至55段;TRANS/WP30/137,第69段}2.如缔约方法律和条例未就以上第1款所指进出口税费的支付作出规定,担保协会应在相同的条件下承付与进出口税费和任何滞纳利息相等的金额。3.每一缔约方应确定担保协会可根据以上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就每份TIR证要求的金额。4.担保协会对起运地海关所在国主管机关的责任应自海关接受TIR证之时开始。在TIR程序下的所运货物此后经过的各国,该责任应自货物进入之时开始,如遇第26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TIR业务中断的情况,则自TIR业务恢复之处的海关接受TIR证之时开始。5.担保协会的责任不仅应涵盖列于TIR证内的货物,而且应涵盖其中虽未列出、但可能载于公路车辆封闭部分或封闭的集装箱内的货物。这种责任不应延伸到任何其它货物。6.为确定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税费,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应假定TIR证内填报的货物详细情况是正确的。7.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金额到期支付时,主管机关在要求担保协会支付之前应尽可能先要求直接责任人付款。关于第8条的评注供担保协会参考的情况海关应尽快将第11条第1款所指未颁发或有条件颁发TIR证的情况通报国家担保协会。{TRANS/GE.30/AC.2/14,第31段;TRANS/GE.30/39,第38段}关于第8条第2款的解释性说明0.8.2应适用本款规定的情况是,缔约方法律和条例对第8条第1款涵盖的违章规定的是行政罚款或其他罚款等,而不是进出口税费。然而,应付金额不应超过货物按照有关海关规定进口或出口时到期应付的进出口税费金额,如还有任何滞纳利息,则该金额也相应增加。{ECE/TRANS/17/Amend.8;1987年8月1日生效}关于第8条第3款的解释性说明0.8.3建议海关将可以要求担保协会支付的最高金额限为每一TIR证相当于50,000美元。对于以下详述且数量超过以下所指限度的酒精和烟草运输,建议海关将可以要求担保协会
本文标题: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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