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综合/其它 >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第1.0版)2010年1.0版《银团贷款转让标准条款和条件》确认书银行(“我行”)在此确认,我行接受和同意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下称“银团委员会”)公布的《银团贷款转让标准条款和条件》(下称“标准条款和条件”),我行在与任何已向银团委员会交存《银团贷款转让标准条款和条件》确认书的其他成员单位(下称“其他成员单位”)进行银团贷款转让交易(下称“交易”)时,均适用标准条款和条件的约定。我行向其他成员单位保证和承诺:一、我行已仔细阅读标准条款和条件并充分理解其各项约定,在此基础上,接受和同意其各项约定;二、我行签署和交存本确认书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我行与其他成员单位进行的交易将适用标准条款和条件。我行与交易对方认为需要对标准条款和条件的约定进行补充、修改和调整的,我行将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达成相关的补充协议。就某一项交易而言,该项交易的转让证书、交易确认函(或该项交易所使用的其他交易确认文件)、标准条款和条件、双方签署的适用于该项交易的保密条款和条件、就该项交易签署的任何补充协议及本确认书构成该项交易的完整合同。各文件之间如有不一致,按照如下的顺序确定文件之间的优先性:转让证书、该项交易的交易确认函(或该项交易所使用的其他交易确认文件)、就该项交易签署的任何补充协议、适用于该项交易的保密条款和条件、标准条款和条件、本确认书。本确认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与本确认书有关的任何争议,按照标准条款和条件第17.2条规定的方式解决。本确认书自签署并交存至银团委员会之日起生效,各其他成员单位在与我行进行交易时,有权依赖本确认书中所作出的确认、保证和承诺。[]银行(授权代表签字及公章)职务:日期:2010年1.0版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确认函示范文本致:[]日期:[]年[]月[]日事由:[]贷款合同转让事宜敬启者:在此确认以下交易:1.贷款合同信息贷款名称:借款人:代理行:日期:贷款金额:适用法律:担保:无有(请选择)担保人:其他信息:2.结算日3.转让标的信息额度类别1:贷款性质:循环定期保函信用证其他(请选择)利率:最后到期日:转让行的承贷额:被转让的承贷额:转让行在贷款余额中的份额:贷款余额中被转让的部分:1请填入被转让的贷款额度部分,例如甲组贷款额度部分还是乙组贷款额度部分。2010年1.0版额度类别:贷款性质:循环定期保函信用证其他(请选择)利率:最后到期日:转让行的承贷额:被转让的承贷额:转让行在贷款余额中的份额:贷款余额中被转让的部分:[其他转让标的信息]4.定价和结算额度类别:购买比例:转让费:结算金额和币种:额度类别:购买比例:转让费:结算金额和币种:[其他约定事项]5.管理信息转让行收款账户:受让行收款账户:6.地址转让行受让行[][]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联系人:联系人:2010年1.0版7.转让文本转让协议:本交易确认函附件《银团贷款转让标准条款和条件》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补充协议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让证书: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转让证书送达代理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争议解决方式与本交易确认函及本交易确认函所提及的交易相关的争议,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以下所选方式解决(请在选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前方框内打勾)2:□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基于该方住所地对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在______仲裁解决。本交易确认函及所提及的交易适用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于【】发布的《银团贷款转让标准条款和条件》,《银团贷款转让标准条款和条件》的约定与本交易确认函如有不一致的,在该不一致的范围内,以本交易确认函的约定为准。敬请贵行签署本交易确认函,并将已签署的交易确认函正本一份返还我行。[转让行][受让行]授权签字人: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公章)_______________(公章)2选择仲裁方式的,请填充拟选仲裁地信息。2010年1.0版银团贷款转让标准条款和条件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一月2010年1.0版1一、定义和释义1.1适用范围本银团贷款转让标准条款和条件(“本标准条款和条件”)适用于在相关交易确认函中明确载明适用本标准条款和条件的贷款转让交易。1.2定义在本标准条款和条件中:保密条款和条件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随时公布的并由各成员通过适当方式表示接受和认可的保密条款和条件。补充协议指转让方和受让方就交易签署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形成对本标准条款和条件的补充、修改和调整。贷款合同指根据任一交易确认函的约定,双方所进行的交易是针对其项下的贷款的任一贷款合同。贷款指根据贷款合同已经或将要发放的贷款,如贷款合同项下有两笔或两笔以上的贷款,则视情形而言,指相关的交易确认函所提及的任何一笔贷款或各笔贷款的总和。担保合同指与贷款合同相关的任何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担保权益具有贷款合同中所赋予的定义。担保人指在担保合同项下承担担保义务的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或其他担保义务人。交易确认函指交易双方之间就交易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银团贷款转2010年1.0版2让交易确认函示范文本》的格式签署的,并明确约定适用本标准条款与条件的一份交易确认函。借款人指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结算金额具有本标准条款和条件第三条(结算金额的计算)约定的含义。结算日指双方就一笔交易约定的支付转让价款的日期,该日期将在交易确认函第2条(结算日)中明确约定。交易指适用本标准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贷款转让交易。人民币指中国的法定货币。融资合同就一笔贷款而言,指与其相关的贷款合同和各担保合同。收款账户指转让行的收款账户和受让行的收款账户,就每一项交易而言,该等账户在交易确认函第5条(管理信息)中列明。受让行指在交易确认函中列明,并签署交易确认函的受让行。税费具有贷款合同中所赋予的定义。营业日指交易双方对外营业办理一般对公业务之日(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除外)。如果交易项下的任何付款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出,则同时指该等货币兑换交易的主要金融中心的商业银行也对外营业之日。债务人指借款人和各担保人。2010年1.0版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标准条款和条件项下提及货币币种和法律体系而言,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转让标的指转让行转让给受让行的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部分及与该部分贷款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i)转让行根据相关交易确认函的第3条的约定转让给受让行的贷款余额(如有);(ii)转让行根据相关交易确认函的第3条的约定转让给受让行的承贷额(如有);(iii)担保人提供的任何担保;(iv)与以上第(ii)项相关的提供尚未发放的贷款的义务。就每一项交易而言,详情在交易确认函第3条(转让标的)中规定。转让行指在交易确认函中列明,并签署交易确认函的转让行。转让通知具有本标准条款和条件第2.1条(转让通知)中约定的含义。1.3解释规则1.就本标准条款和条件而言,“一方”或者任何人包括其法律上的继承人和被允许的受让人。2.本标准条款和条件的目录、条款和段落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在解释本标准条款和条件时可予以忽略。3.本标准条款和条件包括经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随时作出的并按照适当程序经各成员单位认可和接受的修订、修改、替代或补充。本标准条款和条件提及的任何协议或文件应当理解为包括该协议或文件本身以及根据其条款的规定而对该协议或文件随时做出的任何修订、修改、替代或补充。1.4优先性2010年1.0版4本标准条款和条件与任何交易确认函的约定内容不一致的,就该交易确认函针对的交易而言,在不一致的范围内,以该交易确认函中的约定为准。二、贷款的转让1.1转让通知除非融资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1.转让行拟向受让行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承贷额的,应当在交易确认函第7条(转让文本)约定的转让证书送达代理行之日前至少10个营业日(或融资合同中规定的更早时间)之前,按照本标准条款和条件附件(转让通知)的格式和内容,将转让通知发给贷款合同其他各方及各担保人,并取得借款人按照本标准条款和条件附件(转让通知)中的附录(转让通知确认函)的格式和内容出具的通知确认函。如贷款合同中规定借款人在收到转让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没有出具通知确认函的视为同意该等转让,则在该规定的期限届满且借款人没有出具通知确认函的,视为借款人同意该转让。2.转让行仅转让其在贷款余额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份额的,应当在交易确认函第7条(转让文本)约定的转让证书送达代理行之日前至少10个营业日(或融资合同中规定的更早时间)之前,按照本标准条款和条件附件(转让通知)的格式和内容,将转让通知发给贷款合同其他各方及各担保人。2.2转让证书转让行与受让行应当按照交易确认函约定的内容,按照贷款合同的要求出具一份转让证书并送交代理行,由代理行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签署。转让自转让行、受让行、代理行三方均已签署转让证书之日起生效。如贷款合同中未对转让证书的格式作出规定,则使用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随时公布的转让证书格式。2.3转让的效力自转让生效之日起,受让行成为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人,在转让证书列明的转让标的范围内享有相关的权利并承担相关的义务。2010年1.0版52.4转让的延迟及撤销如果根据贷款合同的规定,转让行进行交易需要获得第2.1条项下提及的借款人的通知确认函,而截至结算日,转让行尚未获得该通知确认函,则转让行及受让行可协商决定将交易延迟一个或连续多个期间(“交易延迟期”)。如果:1.在结算日后5日内,转让行及受让行未能就交易延迟期达成一致;或2.在交易延迟期届满之日,转让行仍未获得借款人的通知确认函,且转让行及受让行未能同意将交易另行推迟一个交易延迟期,则,除非交易双方同意继续交易,交易应被立即撤销,且转让行及受让行无需向另一方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本标准条款和条件第十五条项下的义务及因违反该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除外),但一方在交易撤销前已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应退还给对方。三、转让价款除非交易确认函及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受让行应当在结算日向转让行支付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结算金额”)作为转让价款:结算金额=购买比例×截至结算日,转让标的项下已发放的本金余额+交易双方商议的其他对价四、利息支付和费用尽管本标准条款和条件有其他约定,就适用本标准条款和条件的一项交易而言,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应付利息、费用及/或任何其他款项,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该等利息、费用及/或任何其他款项在结算日前(不含该日)产生的,归转让行所有;在结算日后(含该日)产生的,归受让行所有。2010年1.0版6五、付款5.1收款账户任何一方在交易项下应付给另一方的款项,应当按照交易确认函的约定付至该另一方的收款账户。任何一方需要对收款账户作出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条款和条件的规定通知另一方。5.2付款方式与交易相关的任何付款应当以交易确认函中约定的币种进行支付。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应当按照付款地该种货币结算交易的惯例进行。六、独立评估受让行已经并将继续独立负责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资信度、业务状况、法律地位及其他情况进行调查、审查和评估,并据此独立做出判断和决策并承担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关于融资合同任何当事方或关于交易的任何信息的充分性、准确性或完整性,无论该等信息是否由转让行提供给受让行。2.融资合同任何当事方的财务状况、资信度、业务状况、法律地位或其他情况。3.融资合同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融资合同任何当事方采取的或将要采取的行动的合法性、有效性、约束力、充
本文标题: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31598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