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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4页网络新闻侵权研究[摘要]网络新闻的出现促进了言论自由与信息交流,但是这种网上的言论自由一旦被滥用就会构成网络新闻侵害,当侵害行为属于私法性质时,就构成了侵权行为,通常称为网络新闻侵权。由于网络新闻为新兴的信息发布和传播手段,传统立法和法学理论对其不能完全适用,本文针对网络侵权的特点、内容、责任主体、进行初步的探讨。[关键词]网络新闻;侵权;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新闻,简单地说,“就是借由网际网路传播及发行的新闻或新闻报道”。但是随着网络利用的不断深入,网络新闻的概念也在不同程度的发生变化,它由一种单纯的新闻报道演变成更加宽泛的消息类型。不但包含了正规新闻网站中的新闻报道,同时也将发表在BBS或网络论坛中的所有言论信息纳入了网络新闻的概念。一、网络新闻的主要特点(一)网络新闻的时效性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的时效性是有目共睹的。纸质媒体的出版周期常以天或周计,像杂志则是半月刊或月刊或季刊,电视、第2页共14页广播的周期以天或小时计算,一般还得根据不同时段的节目设置来安排,而网络新闻的更新周期却是以分钟甚至秒来计算的。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5▪12”汶川大地震,在此次地震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网络新闻与传统新闻的时效差异。5月12日14点28分地震发生,14点46分,新华网最早发出快讯:四川汶川发生7.6级地震。15时央视播出了第一条地震消息,比网络慢了16分钟,而最快的报纸也只能是当天的晚报了。从时间的对比上,我们可以看出,网络确实在快速反应、及时更新方面有着传统媒体难以比肩的优势①。(二)网络传播新闻的容量网络容量之大是任何传统媒介都无可企及。在传统的新闻媒体上,如报纸的版面,电视、广播的时间都是有限的,而面对这样一个信息丰富多样的时代,以传统的版面的信息量是完全不能满足现在社会大众的需要的。但网络新闻就很轻松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网络新闻的内容在理论上具有无限的扩展性与丰富性。只要是信息,传播者便可以将这一信息放在互联网上,而不需要受版面、时间等因素的限制。(三)网络新闻的传播形式传统的新闻不可能同时将声音、图像、文字或其他的新闻信息形式结合起来。报纸主要以文字性为主,广播仅仅依靠声音作为其传播载体,电视能将声音、图像集合到一起但是文字方面又①陈力丹,王冠.汶川地震报道的特点和对传媒未来的影响第3页共14页欠缺。而网络新闻就不一样,借助网络媒体的先天优势,不仅将报纸、广播、电视的优点有机地结合到一起,而且在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甚至可以借助计算机技术将文字、声音、图像设计成flash动画。多种表现形式的综合使用,使得新闻阅览者能够对新闻消息有更深入直观的了解。(四)网络新闻的交互性在传统媒介传播中,人们往往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比如报刊杂志只能阅读其上面既定的内容,广播电视都必须遵照其预定的时间段进行收听、收看。与他们相比,网络就没有那么多的限制,只要登陆到互联网,就可以在任何一个网站根据兴趣爱好自由的选择自己想看的新闻。大众的身份不再是被动地接受信息,而是自主地去选择信息。同时,大家还可以对自己感兴趣的内容加以评论,与众多网友共同交流。二、网络新闻侵权的形式及其特点正是因为网络新闻的优越性与相对与传统传播方式的随意性,使得其更容易对新闻相对人的权利进行侵害。传统传播领域中,新闻传播者传播的只是经过层层审核的单纯的新闻事件,而在网络中,传播者在传播某个事件的同时,有时还会加入自己的看法,形成对读者的误导,或是利用网络相关技术,收集相对人的隐私,使得侵害相对人权利的行为更易发生。更有部分网站和新闻从业人员片面追求效益,对新闻源根本不加考察甚至故意制造虚假新闻。更为严重的是网络新闻的可储存性和可搜索性带来第4页共14页的直接问题,侵权信息如果不及时删除,侵权行为将对侵权对象造成持续的损害。网络对于外界隐蔽传播者身份的特点,又使得被侵害人往往很难在最短的时间内消除新闻的影响与追究传播者的侵权责任。网络为信息传播提供了一个分散、宽泛的渠道,所以网络新闻侵权的表现也是多种多样、各不相同的。(一)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一些网站或从业人员为了追求轰动效应或者是其他的目的,在网站或各种论坛中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的各种各样的作品,捏造事实,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甚至有时会对公民进行某种程度上的人身攻击,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对被侵害人的精神和生活造成损害。网络名誉侵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电子邮件侵犯名誉权。侵权人利用电子邮件将不当言论进行广泛的散发,导致受害者的名誉毁损。2.在博客上撰文侵犯他人名誉权。博客是一种十分简易的个人信息发布方式,任何人都可以像免费电子邮件的注册、写作和发送一样,完成个人网页的创建、发布和更新。网民可以在自己的博客上撰写自己的文章供他人阅览,这也是当下网络虚拟生活中常见的消息来源之一,因为在文章中通常都会包含有作者本人的主观意思,这也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3.网络新闻失实和网络运营商失职侵犯他人名誉权。如果网第5页共14页络新闻报道失实或网络运营商失职未尽合理审查、监管义务,没有及时删除侵权文章,致使谣言在网上流传,败坏他人名誉。(二)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由于网络传播活动难以规范,使网络传播对个人隐私构成了很大的威胁。主动侵犯他人隐私的现象大量存在,且这种现象经常的出现在明星的生活中,比如在网上描述私生活、泄露电话号码等。而“被动”地损害他人隐私的情况也不少见。在相当多的公共生活活动中如金融、医疗、税收等活动中,所登记的事项中大多都包含有个人信息,或者所由于上网时填写的各种表格,、在每个网页停留的时间、点击的栏目等一系列活动都会透过互联网运用一定的技术获取到,有人就会这样通过网络设法接触到这些信息然后将之传播出去。网络隐私侵权的行为方式有:非法窥视他人私生活,或者擅自拍摄、录制他人私生活情景,在网上传播;私自翻阅他人日记、记录,偷拍或者是将内容誊抄在网上进行传播的行为;未经允许在网络上披露他人的婚恋史、疾病史、受害经历等私人信息,传播扩散其知悉群体的范围;从事医生、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向社会公众提供特定的专业服务者,违反保密义务,基于其职业关系获悉他人隐私的,非法利用和公开该他人的隐私等方面。(三)网络新闻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剽窃,将他人的新闻作品据为己有,利用他人新闻作品,拼凑、编造新闻作品,这是直接侵第6页共14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虽然规定“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在第四款中却有例外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等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网络新闻中使用了上述原作者声明不许的内容,则必然会侵犯到原作者的著作权。伴随着社会和网络本身的迅猛发展,网络自由程度的大幅度提升,网络新闻侵权现象不会消失,更可能会出现愈演愈烈的现象。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面对着越来越多的网络问题,必然会出现更加严谨的制度来扶正网络新闻的发展,这是发展的必然。三、网络新闻侵权的主体界定以及归责问题在我国,传统的新闻侵权的主体包括两种:新闻单位、新闻记者或者投稿者。但在具体的新闻侵权主体认定中却有以下三种情况:1.作者以新闻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撰写新闻报道。这种报道属于单纯的职务作品,因此新闻报道所造成的侵权责任完全由新闻机构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第7页共14页品系职务行为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2.作者与新闻机构并非隶属关系,而仅仅是一般供稿关系。这种情况作者即为新闻侵权主体,单纯的是有作者本身发出的侵权行为,应当有自己承担侵权责任,但新闻出版机构对虚假错误新闻没有尽到“把关人”的责任,应与作者一起承担侵权责任。3.新闻机构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新闻作者的,新闻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样规定是因为对于大多数报纸、电台、出版社而言,他们向社会发布和传播的信息主要来源于隶属于本单位的作者,而对于公开面向社会征集稿件的,作者在撰稿时通常也附有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即使存在着向传媒匿名提供新闻信息的情况,也是传媒经过审查后采用的。因此,传统传媒应该对发生的侵权事件负责任。但是网络新闻就稍有不同了,除去传统新闻侵权行为的两种主体新闻出版机构与作者外还要包括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因为网络并不是现实中那样可触碰的,在新闻发布的过程中并不是能接触到消息的发布者,而是以IP的形式来确认发布者。在上载新闻时,发布者所发布的消息并不会完全经过网站的审查编辑,同时发布者还可以通过某些技术手段隐藏自己的IP地址,从而使服务提供者无从查询其在网上的方位,进而无法对发布者进行身份确定。但是ISP虽然在用户发表新闻前不可能对新闻内容进行审查,第8页共14页但服务提供商却可以在新闻上传后,将新闻删节甚至删除,使后来登录的用户不能阅读到该新闻,也不能将新闻下载或转载,这一特殊的“事后编辑”功能使服务提供商承担网络新闻侵权责任有了根据。虽然其既非传统意义上的“传播者”也非“发布者”,但是事后编辑功能可以使不当网络新闻对当事人的侵害程度尽可能地降到最低,这一功能实际上是对网络用户具有监督管理义务的具体表现。因此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这种监督管理义务以及其对发布的新闻的“事后编辑”功能使得他虽然不是侵权行为人,但也应该对由因其监管不利导致的网络新闻侵权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不能够找到不当新闻发布者的IP地址,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也要对网络新闻侵权负责。四、我国对于网络新闻的立法以及主要规范(一)关于侵权责任方面1.知识产权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2.人身权方面:主要是由《民法》等国家基础性法律规定。在我国民法中规定的现实生活中侵犯人身权的条文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同样适用。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财产权不同的是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换句话说,人身权并不会因为某些原因第9页共14页而与人本身分离,它是在公民生活中与公民本身不可分割的重要权利。因此,对于网络新闻侵犯人身权方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二)关于网络新闻发布的法律规范1.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主要是对网络新闻的登载许可、登载新闻的范围进行了规定。2.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将电子公告服务区分为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并在规定中进行了规范要求。3.2000年9月25日第292号国务院令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从上述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立法对于现今发展迅速的网络信息事业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和规制,并不是放任观望的态度。但是由于我国立法的滞后性,立法机关往往并不能做到提早发现、预测网络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侵犯公权利或私权的情况,网络的发展速度远远快于立法的速度,使得在新出现的网第10页共14页络问题上,我们没有有效的法律来进行适度的规制。这也不得不提醒我们的不能单纯的仅仅依靠国家公权力对网络新闻进行整治,同时还要运用各方力量,从网络新闻的整套传播路径上下功夫、想办法,更要不断的提高我们普通
本文标题:网络新闻侵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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