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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河道的管理与保护一、概论二、河道管理范围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管理四、河道防护•1.河道管理的定义•2.河道管理的主体一、概论•1.河道管理的定义•就是运用法律、技术.经济、行政等管理手段,有效地控•制人类在河道范围内的活动,对一切影响河势稳定和河槽•防洪、输水功能的行为实施严恪的、科学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行洪、排涝,航运、发电、供•水.养殖等综合效益的作用。它主要包括:河道的整治与建设、河道及水质的保护、河道清障、河道的技术管理等内容2.河道管理的主体河道管理活动中的主体:谁来管理的问题河道管理活动中的客体:管理范围﹙谁﹚的问题。河流洪水是按照流域水文单元汇集的,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为一体,不可分割,是一个天然的大系统。河道堤防作为江河防洪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其治理、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指挥。河道的治理和管理又必须充分发挥各地的积极性才能把工作做好。我国治黄、治淮和治理其他江河的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河道实施统一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统筹兼顾各地区,干支流、•左右岸、上下游之间的利益,以求得最大的效益。•河道的分级管理是在统一管理下的分级管理。2.河道管理的主体二、河道管理范围1.河道的概念2.河道管理范围3.河道与航道管理的关系4.河道管理与土地管理的关系•有几种理解•最狭义的理解•河道指河床,也就是江河天然水流的通道和载体;•一般的理解•河道是河流的同义词,也就是江河水流与河床的综合体;•广义的理解•河道不仅包括水流与河床,还包括河床范围以内及其边缘•的附属物。•从河道本身的构成来说,河道应包括堤防及其之问的主河•槽、河滩、沙洲、岸线、两堤外的护堤地,1.河道的概念在明确了河道管理的主体以后.还必须解决河道管理的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1条第三款规定:•“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据此,河道管理范围主要取决于河道设防(堤防)的情况和•河道洪水水位。2.河道管理范围(河道管理活动中的客体)•河道管理范围的具体划定,•《防洪法》第2l条第四款规定•“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2.河道管理范围•航道是河道的一部分,河道大于航道,但河道不一定就是•航道,这是客观存在的。•河道管理是对河道多种功能的综合管理;•航道管理是为保护和发展航运而进行的专业管理,二者相•辅相成,各司其职。•一般来说,只要河道行洪畅通,对航运安全必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有时两者也有矛盾的时候。3.河道与航道管理的关系•如为了确保航道畅通,需修筑丁坝,抬高水位,但从水利•角度来说,可能造成河势改变,对堤防构成威胁。•因此,在《河道管理条例》中规定,•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3.河道与航道管理的关系•河道管理与土地管理关系非常密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管理主要是对范围内的可耕地和其他可以利用的土地•的地藉管理,即土地的权属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地籍管理一般分四种情况:•(1)基本河道•河床经常过水的部分以及河滩,作为河道的基本组成部•分,不纳入地籍管理范围,完全依照河道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与保护;4.河道管理与土地管理的关系•(2)不经常过水的耕地和可利用土地,纳入土地部•门的地籍管理,河道管理则是对其耕作和利用方•式实施必要的限制。•例如,禁止种植高秆作物及进行其他妨碍行洪、•污染水质的活动。4.河道管理与土地管理的关系•3)对于国家管理的堤防和水工程,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在管理范围内,土地由工程管理单位占有和•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但在实践中,这部分土地的使用经常发生争议,因此,水•利部门应当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定权发证,确定权属。•有的地方一时划定管理范围有困难的,可以先划定管理范•围预留地,以此作为行使管理职权的依据。4.河道管理与土地管理的关系•(4)堤防背水坡管理范围以外的一定距离内,应当•划为保护范围,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应按照河道管理法规的规定,限制那些影响堤防•防洪安全的话动。•这里所说的保护范围,不是堤防保护的地域范围,•而是保护堤防本身所需要控制的范围。4.河道管理与土地管理的关系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对河道的功能影响很大,应该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河道主管机关和管理单位必须依照《水法》、•《防洪法》及《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1.涉河建设项目的概念•2.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3.对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管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管理1.涉河建设项目的概念所谓涉河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穿河的建设项目。2.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根据《防洪法》第27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2.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根据《防洪法》第27条规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工程建设项目具体的报批程序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干•1992年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3.对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管••施工前:•工程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在动工兴建之前,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施工时:•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工程建设依法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竣工验收:•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四、河道防护1.河道防护的含义及其意义2.我国法律对河道防护的具体规定3.河道清障•河道防护的含义•河道的防护是通过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势稳定和河道•防洪、输水等功能的各种行为实施管理,防止人类活动对•河道功能及堤防、护岸等工程的破坏,使河道各方面功能•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和有效的保护。•河道的防护和河道的整治与建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河道的整治建设及其维修养护是为改善或保持河道的原来•状态,保证河道的安全,并维持或提高河道的可利用程度•而实施的工程。1.河道防护的含义及其意义•河道防护的意义•河道的安全和正常运用既有赖于河道的防护,也•直接取决于河道的整治与建设。•河道的安全和正常运用关系到河道附近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重要河道的安全和正常运用,甚至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安定。1.河道防护的含义及其意义•河道防护的意义•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围湖造田、围垦河流、河•道设障及损毁堤防等,致使河道防洪标准降低,•调洪能力减弱,并由此加重了洪涝灾害的损失。•因此,加强河道防护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就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害,•造福子孙后代来说,也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1.河道防护的含义及其意义•河道防护的具体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水法》、•《防洪法》及《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防护的要求集中体现在《防洪法》第三章的•有关条款中。•其核心内容是河道内从事建设和生产的各项活动•都必须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和输水。2.我国法律对河道防护的具体规定•河道防护主要有五个方面:••(1)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符合防洪规划。•所谓符合防洪规划,主要是指符合规划所确定的•防洪标准以及由此而规定的河宽、洪水位等方面•的技术要求。2.我国法律对河道防护的具体规定•河道防护主要有五个方面:••《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等。2.我国法律对河道防护的具体规定•(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要求,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的活动。•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河道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危•害堤岸安全;•在行洪河道内不得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术和高杆作物;•不得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等。2.我国法律对河道防护的具体规定•(3)禁止围湖造田。禁止围垦河流、沙洲、滩地.•如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4)禁止擅自填堵原有沟汊、贮水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5)保护护堤护岸的林木.不得任意砍伐。2.我国法律对河道防护的具体规定⑴概念⑵河道设障的行为⑶河道清障的必要性⑷水法规对河道清障的规定⑸对河道设障行为的处理3.河道清障⑴概念•河道中的障碍,即阻水物,•包括自然的阻水物和人为的阻水物两种。•自然的阻水物指自然生长、形成的,如自然堆积的沙丘、•自然生长的植物等障碍物。•人为阻水物指为了某种需要而人为形成的,如阻水工程,•常见的有:建筑物、树木、高杆作物,垃圾、废渣、尾矿•矿渣、杂物及其它设施等。3.河道清障⑵河道设障的行为•根据《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规定,构成河道设障的行为包括:•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修建围堤、丁坝、阻水渠道、•道路;•②在堤岸、护堤地建房、存放物料和倾倒垃圾;•③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灰碴或淤泥⑵河道设障的行为•④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堤•防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建筑物和其•他设施;•⑤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⑵河道设障的行为•⑥未经科学论证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湖泊、河流;•⑦在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兴建建筑物不符合•防洪安全标准;•⑧其他设障行为。⑶河道清障的必要性•我国河道堤防的防洪标准普遍偏低,河道的行洪能•力本来就不高。•但多年来,一些地方、单位和个人由于缺乏法制观•念和水患意识,纷纷与河争地,建设各种塞水、阻•水建筑物,而且往往是旧障未清,新障又生,从而•大大降低了河道的泄洪能力。⑶河道清障的必要性•究其原因,除了客观因素外,各级领导主观认识上•不够重视,过分强调客观困难和管理不善,工作力•度低也是重要原因.•因此,客观现实已经给河道清障提出了十分迫切的•要求,必须强化法律手段,明确责任,依法进行•河道清障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防讯指挥机构•依法清除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人为设置的违章•塞水、阻水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保障河道行洪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对实际存•在的违法设障理象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⑶河道清障的必要性⑷水法规对河道清障的规定《防洪法》等水法规对河道清障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①对于一般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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