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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交换协议甲方:上海阿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乙方:上海亿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准确填写用户公司名称1电子数据交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交水发[1997]233号《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规则》以及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沪信息办[1999]3号《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管理规定》,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甲方:上海阿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乙方:上海亿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甲方、乙方于2019年2月1日在上海签订《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协议履行地:上海协议内容:第一部分:电子数据交换过程中甲乙双方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二部分:电子数据交换费用的结算第一部分电子数据交换过程中甲乙双方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一、协议的履行:签署本协议的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严格履行其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保证电子报文传递的正确、可靠、及时、安全、保密,不得无故发送内容完全相同的电子报文。甲方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操作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严谨操作,任何因甲方疏忽操作或非正常操作引起的数据错误、格式错误等,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应赔偿因上述错误操作导致电子报文制作、传递错误或延迟给乙方以及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2)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有权使用其在乙方系统平台上的专用帐户进行电子报文传递,该专用帐户仅限于发送甲方自身业务数据,甲方不得将专用帐户转让、出租、借用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协议规定的各项服务,并由甲方承担上述帐户给第三方使用造成乙方以及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损失;(3)甲方必须安装使用乙方指定版本的正版客户端软件,不得对客户端软件进行复制、修改、反向工程等任何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行为,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协议规定的各项服务,并追究甲方侵权责任;(4)甲方应确保使用的电子报文传送设施保持良好稳定有效的运行状态,因电子报文传送设施故障引起电子报文发送障碍的,由甲方承担责任;(5)甲方应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保证自身业务记录和文件数据不受非法侵入、灭失、篡改和毁准确填写用户公司名称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填写签约日期。签约日期必须是每月1日。2损,所有从甲方专用帐户发送的电子报文均视为已经甲方确认授权发送;(6)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电子数据交换服务费用及各项费用;(7)甲方有权享受乙方系统平台提供的电子数据交换服务,但甲方发送的电子报文必须符合乙方规定的电子数据交换标准和格式,并对自己传输的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及法律后果负责;(8)甲方有权查询和提取其在乙方系统平台最近3个月内发送的电子报文,甲方在查询和提取上述电子报文时,应向乙方出具相关身份证明或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并说明查询和提取的原因,经乙方审核确认后予以提供。乙方有权拒绝非甲方人员(含甲方授权)的数据查询请求;(9)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安全保密及防止危险侵入的技术防范要求,但必须做好自身的技术防范措施,并有权制止乙方向其他企业提供未经甲方授权的电子报文;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的信息泄露等,由甲方承担责任;(10)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最近3个月内的电子数据交换费用清单;(11)甲方应向乙方告知真实有效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如有变更,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12)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相关的技术和业务咨询;(13)因甲方未履行本条约定的义务,从而影响乙方本协议义务履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安全、可靠、及时的电子数据交换服务,向甲方告知真实有效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如有变更,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2)乙方有权将甲方发送的电子报文在乙方系统平台上按电子数据交换标准规定的方式运作,但未得到甲方的授权,不得灭失、更改和毁损电子报文;(3)乙方有权拒绝传递、接收、处理、存储、交换不符合电子数据交换标准规定的电子报文,并应及时通知甲方;(4)乙方有权提出和制止甲方通过其它公共通信网自行传递乙方系统平台上交换的所有电子报文;(5)乙方应向甲方操作人员提供电子数据交换操作培训;(6)乙方应保持自己系统平台和网络设备正常运作,乙方一旦发生故障,在故障发生期间,甲方有权以其它方式进行必要的信息传递,故障解除后,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7)乙方必须维护自身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不得泄露任何未经甲方授权的信息,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信息泄露,乙方不承担责任;(8)甲方所使用的乙方提供的软件发生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响应,采取相应解决措施,并有权收取合理的维护费用;(9)因甲方的非正常操作,导致危及或可能危及乙方系统平台的正常运营,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予以制止或纠正,并追究甲方的责任;(10)乙方向甲方提供与执行本协议有关的电子数据交换标准、软件、数据、服务,未经乙方授3权许可,甲方不得利用上述标准、软件、数据、服务从事与执行本协议无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共享、交换、传递上述标准、软件、数据、服务,利用上述标准、软件、数据、服务自行或与第三方联合开发硬件软件系统,对此乙方有权予以制止,并追究甲方的责任;(11)乙方在向甲方提供了电子数据交换服务之后,根据本协议每月向甲方收取电子数据交换服务费用,如甲方出现无故不支付单月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的情况,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协议规定的各项服务;(12)乙方有权在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下,对甲方帐户进行相关操作;(13)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可以收集甲方在本协议下、使用乙方数据传输系统传输的任何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和申报信息。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保留原始数据和信息及其备份,无义务返还甲方。同时,无论本协议终止前还是终止之后,乙方均有权合理使用上述数据和信息,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数据综合统计、分析加工、进行市场分析和调研,或就分析、调研结果以产品形式有偿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但乙方需要采取技术措施对甲方信息进行匿名化、去标识化处理,使得数据接收方无法重新识别特定主体且无法复原。此类处理后数据的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乙方无需另行向甲方通知或征得甲方同意。同时,乙方无义务就使用该数据的行为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甲方可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查询数据。乙方应对其获得的甲方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和其他保密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第(13)项第一款除外,乙方应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数据需求向其提供亦不在此列)。二、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一)乙方在甲方拖欠费用或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之相关义务的情况下,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暂停提供服务。甲方在乙方暂停提供服务60日内仍未向乙方支付拖欠的费用、违约金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二)除上述(一)所列情况外,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或需要变更本协议时,应按以下变更和终止程序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确认,并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但在变更和终止生效日期前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因此受影响。(三)变更和终止程序: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终止协议,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同意变更的,应签署变更协议;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在甲方结清相关费用后本协议终止。(四)本协议终止后,甲方需乙方恢复服务的,双方应重新签署服务协议,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信用度调整服务费用和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三、违约责任:(一)本协议签订后,甲乙任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的4违约责任甚至终止本协议。(二)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表示放弃索赔权,须以书面形式签发弃权声明方能有效,且该声明对延伸再发生的违约行为不应有效。(三)本协议在履行时发生纠纷或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四)如果甲方违反双方约定的用户使用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四、通知与送达:甲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子邮件:乙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子邮件:一方需要通知的信息发送至对方指定的电子邮箱达三日,即视为对方已经看到并了解邮件内容,送达完成;或向前述对方联系地址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方式邮寄文书的,自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五、协议生效:(一)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本协议如有任何附件,与本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协议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1】月【31】日。协议到期后15天内,任何一方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将自行延续。(四)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即刻生效。(五)本协议制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电子数据交换(EDI)相关管理规定。第二部分电子数据交换的费用结算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填写用户企业及联系对应乙方联系人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填写协议有效期,协议有效期为一年。5一、乙方对甲方的电子数据交换服务(除电子装箱单数据交换服务)收费项目(一)入网费: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00元。在本协议终止时,不予返还。(二)月基本使用费: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基本使用费。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后的次月开始,每月向乙方支付上月费用,付费标准为每月人民币500元。(三)信息处理费:结算期为一个日历月,每月结算上月费用,付费标准为人民币1.5元/千字节。甲方必须自乙方开具发票之日起两周内,向乙方支付发票金额。逾期付费,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二、乙方对甲方使用电子装箱单数据交换服务的收费约定(一)收费模式:采用按箱计费的预付费形式。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向其在乙方系统平台上开设的预付费专用费收帐户进行充值,充值成功后才能使用电子装箱单数据交换服务。(二)甲方应保证该专用费收帐户有足够的余额用以支付电子装箱单数据交换服务的费用,余额不足,乙方有权限制或停止甲方使用电子装箱单数据交换服务的功能。(三)收费项目与费率(1)入网费:人民币5000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入网费,且甲方每新增一个独立帐户均需支付该费用。乙方同意:入网费可用以甲方支付电子装箱单数据交换服务的费用,用完为止。在本协议终止时,不予返还。(2)收费费率:基本费率为人民币2.00元/箱,并根据用户选择的服务类型和单次充值后专用费收帐户余额按下列费率表标准收费:费率(元/箱)服务类型单次充值后专用费收帐户余额1万元1万元≤单次充值后专用费收帐户余额3万元单次充值后专用费收帐户余额≥3万元预录2.001.951.90导入2.302.202.101.费率的设定仅与甲方最近一次单次充值后的专用费收帐户余额有关,与历次充值行为与金额无关;2.甲方同时开通预录与导入服务的,以发送电子装箱单时实际使用的服务类型按箱单次计费。甲方(是/否)开通电子装箱单数据导入服务。三、费用结算(一)结算币种:人民币(二)付款方式:甲方:贷记凭证(),支票(),现金(),其它:选择是否开通电子装箱单数据导入功能,若不选择,则默认为不开通。6甲方:企业代表(签名):企业(盖章):财务帐号:签署日期:乙方:上海亿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代表(签名):企业(盖章):财务帐号:签署日期:准确填写用户公司名称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若使用其他业务章、财务章、部门章,协议审核将不通过。彩色打印,一式两份,保留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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