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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xx乡第三次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2016年6月15日中国共产党xx乡第三次党员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二、中国共产党xx乡第三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xx乡出席中国共产党xx县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中国共产党xx乡第三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三、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除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外,党委和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按姓名笔画排序。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xx乡出席xx县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分别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应选人数的20%。四、经县委批准,中国共产党xx乡第三届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9名,差额为2名。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5名,差额为1名。xx乡出席xx县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应选名额为5名,差额为1名。五、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xx乡出席xx县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由乡党委提出,经县委同意,提交各讨论组酝酿讨论。汇总讨论组的意见后,由大会主席团研究确定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xx乡出席xx县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选举。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原则上以得票多少为序,直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最后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为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七、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xx乡出席xx县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选举,分三种选票,即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xx乡出席xx县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各一种选票,选举采取一次性投票,分别计票。八、在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九、出席本次党员大会的党员,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党员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同意的在其姓名上方的方格内划“○”,不同意的划“X”,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请在候选人空格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上方的符号栏内划“○”,不划“○”的,视为无效;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的无效。十、会场设一个票箱。投票的顺序是:首先监票人投票,接着主席团成员和党员依次投票。十一、选举设监票人3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设计票人4名。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研究提名,全体大会通过。已提名作为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出席县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十二、大会选举不设流动票箱。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十三、大会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后,向大会报告。当选人名单,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出席xx县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十四、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本次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文标题:中国共产党xx乡第三次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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