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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资产评估/会计 > 宪法学必备简答题总结
1、简述宪法的本质属性。答:(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2、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答: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3、简述英国、美国和法国宪法产生的特点。答:英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是典型的柔性宪法的国家。美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等重要的宪法原则。法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国宪法数量较多。第二,法国宪法内容变化较大。以宪法所确定的国家制度为例,有的宪法规定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有的规定实行封建帝制,有的规定实行君主立宪制。第三,保持成文宪法的传统。4、简述当代宪法发展的趋势。答:当代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以下趋势:1.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魏玛宪法》的制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自由权已扩大到了社会权领域。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传统宪法强调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人权。在现代,人民对政府的要求逐渐由消极地防范其干涉公民的基本权利,转变成积极地要求其致力于调和社会的贫富不均,谋求人民的社会福利,3.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违宪审查制度逐渐被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继受,并相继创立了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一方面,人权问题日益国际化,《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相继通过和生效。另一方面,一些国际区域组织的出现对成员国宪法产生了重大影响。5、简述我国宪法的内容和特点。答:第一,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第二,明确国家在新时期的根本任务。现行的1982年《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三,重视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国家机构的设置。主要表现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并调整了其职权;增设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加强对军队的领导和监督;实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个人负责制;规定国家领导人的任职限任制。第四.规定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内容的文化制度。第五,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六,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主要表现为:重新确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确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和取得赔偿权。第七,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就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提供了现实的解决途径和条件。同时。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限,加强了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法律保障。6、简述我国历次修宪的内容。答:1、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该修正案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是删去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2、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5)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3、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4、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共涉及13项内容,14条宪法修正案,其主要内容是:(1)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序言;(2)在原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增加了“政治文明”;(3)在原有的构成爱国统一战线的劳动者和爱国者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在原有的对土地实行征用的基础上,区分为“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并增加了在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的同时,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5)将原有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6)将原有的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7)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8)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在全国人大的组成上增加规定包括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10)将原有的戒严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11)在国家主席的职能方面,增加规定“进行国事活动”;(12)将乡级人大的任期由原有的3年改为5年;(1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载入宪法。7、简述宪法的基本原则。答: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社会主义宪法通常不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3)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4)权力制衡原则。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8、简述宪法的形式分类。答:(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9、简述宪法关系及其特点。答: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其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第二,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第三,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第四,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第五,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10、简述宪法规范的特点。答: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宪法规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根本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2.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3.原则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主要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4.纲领性。宪法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5.相对稳定性。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稳定性。随着社会历史时期的不断向前推进,社会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应地变化发展。11、简述宪法的作用。答: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1)确认和巩固作用。就政治方面来说,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对自己的经济基础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和促进作用。就文化社会生活而言。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意识,规定国家统治和社会进步所必需的科学、文化,从而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职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础。(2)限制和规范作用。宪法对国家权力并非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宪法的限制和规范作用,就是宪法对国家权力发挥作用的基本表现。(3)指引和协调作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当然具有指引作用。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4)评价和宣传作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评价作用,而且其评价作用还具有鲜明的特色:第一,宪法评价具有广泛性。第二,宪法评价具有集中性。第三.宪法评价具有最高性。同时,宪法不仅是评价人们社会行为的标准,而且它还具有教育作用,它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12、简述制宪机关和宪法起草机构的不同。答:(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机构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的,而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无权批准通过宪法;(4)制宪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宪法起草机关主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注重成员的广泛性。13、简述宪法实施的概念和意义。答: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宪法实施的意义表现在:1.树立宪法权威。2.培养公民和官员的宪法意识。3.实现宪法的演进。14、简述宪法解释的概念和体制。答: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当人们对宪法的有关条文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由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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