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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座谈会上的讲话栗战书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行动,也是常委会2019年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4月份,检查组去了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四川进行检查,这次又来到长江下游的江苏。到南京后,检查组到江心洲污水处理厂、省生态环境厅检查了解情况,到幕燕滨江片区、北十里长沟西支实地检查。总的感到,江苏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成立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统筹部署污染防治攻坚战、碧水保卫战,协调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不断强化长江、太湖、淮河等重点流域综合整治。上午在生态环境厅,了解到江苏依法进行系统科学的治理和保护,从法律、政策、制度、科技、监管、监测、执法等各个层面,形成了横向全覆盖、纵向全贯通的水污染防治体系,发挥了联动效应、综合效应,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经过不懈努力,江苏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国考断面水质优于Ⅲ类的比例近70%,长江江苏段干流10个断面水质均为Ⅱ类,太湖水质由Ⅴ类改善为Ⅳ类,连续11年实现“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同时也要看到,目前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不高,到去年为止,有10条入江入海河流仍为劣Ⅴ类,太湖湖体总磷浓度高位波动,蓝藻防控形势严峻。检查组在北京观看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其中也有一些江苏的问题,如长江流域存在的面源污染、岸线侵占、保护区破坏、化工围江、倾倒危废固废和码头运输风险等。省里编制的《2018—2020年突出环境问题清单》,列出了95项突出环境问题,其中涉水问题就有34项。总而言之,江苏水污染防治力度很大、成绩很大,但下一步工作的难度也很大,污染风险仍然较高,治水护水任务依然艰巨,不能有丝毫麻痹和松懈,要高度警醒、高度重视,以抓铁有痕的力度和持之以恒的决心,继续向前推进。下面,我结合这次检查了解的情况,讲几点意见。第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好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指示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引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取得历史性成就。这方面大家都深有体会。今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再次就生态文明建设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探索出一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对内蒙古讲的,实际上是对全国的要求。大家也都进行了认真学习,要结合江苏实际抓好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发展一直十分关心,对江苏走出一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寄予厚望。2013年3月,总书记参加全国人代会江苏团审议,引用“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能不忆江南”的诗句称赞江苏美景,提出“深化产业结构调整、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三项重点任务,嘱托江苏要实施“碧水蓝天”工程,让生态环境越来越好,努力建设美丽中国。2014年12月,总书记到江苏调研,提出努力建设“强富美高”的新江苏,环境美是其中重要一条。我理解,“强富美高”都与水环境质量密切相关。如果水污染了,经济强也不是真强;如果喝不上干净的水,百姓富也没有意义;如果到处污水横流,社会文明程度就谈不上高。2017年12月,党的十九大后,总书记首次地方考察就选择到江苏,而且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专门考察了徐州贾汪区潘安湖采煤塌陷区,了解通过生态修复从“一城煤灰半城土”到“一城青山半城湖”的成功经验,强调要坚持走符合国情的转型发展之路,打造绿水青山,并把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江苏的山不多、水不少,集江河湖海于一体,六分之一的面积为水域,居全国各省(区、市)之首,有长江、淮河、京杭大运河等重要河流,有太湖、洪泽湖等知名湖泊,护水的任务重,特别是要保护好长江母亲河,千万不能让“母亲”受伤受害、流血流泪。江苏经济体量大、人口密度大、能源消耗大、开发强度大、产业结构偏重,单位国土面积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4-5倍,总体上还没有迈过环境高污染、高风险这道坎。总书记对江苏的指示要求,完全符合江苏省情,为江苏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希望你们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把贯彻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作为污染防治的治本之策,调优生态布局、调轻产业结构、调绿发展底色,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保护好生态环境。第二,要全面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用好法律武器、发挥法治威力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一年多来,通过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我们越来越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切身体会到法律的力量。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治国理政最大的规矩,是社会共同遵守的最大公约数,权威和效力都要比一般的号召、比一般措施大得多、管用得多。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法治、遵循法律,让法律制度的牙齿有力地“咬合”,充分发挥法律的引领、规范、推动、保障作用。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经过1996年、2008年和2017年三次修改。2017年的全面修改,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与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相衔接,由92条扩充到103条,建立完善了一整套水污染防治的新制度。这些制度规定是对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工作实践、经验规律的深刻总结,是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凝聚共识才写入法律的,每一条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水污染防治的方方面面都提出了具体、严格的法律要求,提供了最重要的依据和遵循。真正把这部法律的规定都落到实处,水污染防治工作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对比去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这次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一个明显感受是,政府、企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越来越强,各有关部门都能自觉对照法律规定开展工作、查找问题,大家的发言都结合法律规定,都谈了对法律实施的认识和建议,这是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成果。我们要通过执法检查,推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树立法治观念,增强依法治污意识,紧扣法律规定,一个条款一个条款对照落实,用法律武器打好碧水保卫战。第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水污染防治的法定职责切实履行好水污染防治法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法律实施效果好不好,关键在于政府责任是不是落实到位。政府要把水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作为最基本的民生保障,纳入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补齐过去生态文明建设的欠账。这些工作迟早要做,早做早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国家水污染排放物标准,对国家未作明确规定的,省级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可以制定更严的地方标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都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水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市、县级政府还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规划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对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事项、监管方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赋予了执法部门罚款、停产整治、停业关闭、行政拘留等有力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还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苏各级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总体情况是好的。我注意到,江苏加大了财政投入力度,在全国率先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开展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进一步严格了相关行业的污水排放标准,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钢铁、纺织等工业废水中有关污染物的地方标准,制定了长江、太湖、淮河三个重点流域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了环保基础设施达标整治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了“灌河口案”、“辉丰案”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河长制就发源于太湖治理。目前江苏共有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5.7万余人,坚持因河施策、一河一策,真正把河面、河里、河岸都管起来了。当然,政府责任也有落实不到位的地方。比如,污水管网系统不完善、收集率低,一些船厂、码头、企业占用长江岸线,监管水平有待提升,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依然存在,等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认真梳理各自的法定职责,理清这些职责包括哪些方面工作,涉及哪几条哪几款,主动查一查做了没有、做到位没有。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监管、严字当头,强化全天候全流程全覆盖的监督管理。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把法律赋予的手段用足用好,严惩重处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形成高压、形成震慑。第四,水污染防治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水污染防治法在全面规范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的同时,突出了防治和保护的重点。法律第四章除一般规定外,还单列了四节,分别对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等四个方面的防治措施作了系统规定。对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设了两个专章进行规定。这几个部分合计48条,占到整部法律103条的近一半,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核心内容,也是防治和保护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必须牢牢抓住,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发挥功效。江苏是工业大省,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2万家,60%以上化工,70%以上的钢铁、造船和燃煤机组集中在长江两岸。江苏是人口大省,常住人口8000多万,人口密度居全国各省之首。江苏是航运大省,内河航道2.4万多公里,占中国航道总里程的五分之一,沿海25个主要港口中,江苏有5个。江苏还是鱼米之乡,化肥农药使用、畜禽水产养殖以及农村污水垃圾造成的面源污染也不少。这些都对江苏生态环境保护构成了巨大压力。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防治措施,一条一条对照落实,一项一项扎实推进。确保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出问题,水污染防治也就成功了一大半。第五,要充分发挥企业和公众在水污染防治中的作用,让守护清水绿岸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如果各方面都在制造水污染,只有政府防治水污染,那政府有再大的力量都不够用。各部门各单位各方面都要行动起来,政府引领绿色发展,企业加快生态转型,公众践行低碳生活,在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节约意识,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水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保法律的宣传普及,依法全面及时有效公布信息。比如,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这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要保证从水源、供水到水龙头出水水质的绝对安全和全过程公开。江苏省市县三级全部设立了“263”热线和微信公众号平台,鼓励群众投诉举报环境问题,2018年一年就受理了5000多件,整改解决了一大批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要发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水污染工作中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拿起法律武器与水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第六,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发挥职能作用,为打好碧水保卫战作出贡献江苏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立法力度很大,省级层面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规和决定就有20多件,而且大多切口小,一事一立,具体明确,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要注意的是,人大不能立完法就不管了,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责任担起来,紧扣法律规定,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在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把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发挥出来。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工作,深入了解法律落实和工作开展情况,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呼声和意见建议,助力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第七,要坚持系统性、综合性、流域性的治理思路,在长江大保护中加强协同、形成合力生态环境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水生态和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紧密联系,水污染防治同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息息相关,上游与下游、干流与支流、左岸与右岸、地表与地下水环境相互影响,必须全面统筹、联防联治、整体改善。水污染防治法的很多内容都体现了系统性、综合性、流域性的治理思路,第8条规定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是保障和促进跨区域、跨流域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要认真学习研究、全面贯彻落实。在我国的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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