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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制度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项目部使用农民工和工资发放行为,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工程管理中心对公司建筑工地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公司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公司实行劳务分包的,对监督劳务分包企业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负责。建筑工地使用农民工和工资发放行为纳入项目部、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内容;经举报投诉查实的,应当记录其不良信用行为。本办法所指项目部,是指从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活动的项目。项目部应当设立或确定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农民工相关事务管理,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劳动管理制度,规范本公司使用农民工和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建立农民工使用台帐,保存农民工工资发放原始资料等。工程管理中心依法对本辖建筑工地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公司依法对本辖建筑工地规范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项目部招用农民工,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同时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告知工程管理中心和本公司的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公司的各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队(班、组,下同)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班组和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取得法人委托授权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用工方)与施工作业队签订内部分部、分项劳务合同只能作为公司一种内部经济承包形式,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应当先与其所涉人员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方可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协议。项目部各班组长使用临时工(即建筑工地俗称点工,含计时工,下同)时,应当签发点工派工通知单,并由点工签收,各执一份,内容应包含工作内容、数量、计酬标准。当点工完成派给的工作任务后,某用工方应即时支付劳动报酬。临时工应妥善保存用工方下达的点工派工通知单,作为结算依据。未收到点工派工通知单的农民工,应及时要求用工方补办手续,并办理完成工作量确认手续,以便结算、支付劳动报酬。项目部应当按月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采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凡因代领代发,发生农民工本人未领到工资的,项目部应当承担未支付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倡导专业承包公司在向建筑劳务企业分包工程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分包给规范使用农民工以及通过银行工资卡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劳务企业。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当先到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开工时,工程项目部应当在建筑工地生活区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本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本公司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并纳入项目部项目部项目部项目部项目经理职责内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部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实行劳务分包的,还应当监督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一旦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应当责令限期公示,否则不予结算劳务分包余款。工程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司内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农民工用工和工资支付检查活动时,应当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以及纠正处理情况,建立完善公司内部信用业绩考核档案。鼓励项目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项目部可以根据工程规模、用工人数、工程款额,按项目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禁止任何项目部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项目部将劳务分包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以签订类似“内部劳务合同”等。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平大道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6月18日
本文标题: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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