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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2008年金融危机后英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摘要:2008年的金融危机给许多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的同时,也暴露了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本文选择了分业监管的代表美国和混业监管的代表英国,对二者金融监管改革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并找出了相似之处:把央行置于金融监管中的核心位置;将所有系统重要性机构纳入监管;成立专门机构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希望有助于我国更好地把握金融监管的改革方向,从而营造一个更加稳定和高效的金融体系。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体系一、引言2008年金融危机起始于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违约率的上升,从而引发了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市场的动荡。市场的紧缩随后蔓延到其他资产支持市场、货币市场和金融机构,并逐步传递到其他市场和经济体。危机不仅造成许多金融机构的巨额损失,更为重要的是危机的突发性,极大挑战了现行“严谨”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人们正“沾沾自喜”的金融创新成果。这种系统性风险更多是由金融机构自己创造的产品及具有缺陷的风险管理系统引起。但对金融机构部门来说,也暴露了现行监管措施的不完善性。美国、英国相继推出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措施。本文在对前人的研究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选择了分业监管的代表美国和混业监管的代表英国,对二者金融监管改革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尽管两国选择的金融监管体制不一样,但是仍然有相似之处。本文将找出这些相似之处,提炼两国改革的特点。希望使我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便使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把握金融监管的改革方向,科学处理好金融创新与稳定,自由与风险的关2系,从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稳定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二、文献综述2007年以来,在借鉴、创新、深化的基础上,我国学者对美国次贷危机,尤其是次贷危机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与之相适应,也对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曹凤岐(2012)探讨了金融国际化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关系,以及金融危机对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应走综合监管、统一监管之路,以适应混业经营发展和金融创新的需要;要加强宏观金融审慎监管,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断完善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相配套的其他制度与措施[1]。刘霞(2014)对2007年金融危机后各国在金融监管职能、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原则以及金融监管体制方面的改革进行横向比较,总结出金融监管改革应该强化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注重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重点监控系统性风险、保证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结构相匹配的结论[2]。陈敏娟,廖东声(2014)通过总结借鉴新加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提出对东盟其他国家的启示:任何国家政策的制定,特别在宏观审慎政策制定的时候,需要更多的灵活性,因为位于微观和宏观中间的审慎政策面临非常多的不确定性[3]。尹哲,张晓艳(2014)分析了危机前美国、英国和欧盟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阐述了危机后这些国家和地区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面采取的措施。在新的监管框架中,中央银行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除了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外,中央银行在微观审慎监管中的作用都得到了强化,使得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统一。同时,预期强化对金融产品消费者的保护也成为未来金融监管的一个主要内容[4]。高宇(2014)从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两个层面,分别考察了不同类型国家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尽管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内容和力度有较大差异,但总体趋势是强化监管,表现出非常强的共性,如防范系统性风险,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以及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等等。从而,预示了未来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方向[5]。3总的来说,通过对次贷危机回顾和梳理金融监管文献的基础上,可以看出,我国学者主要分析探讨了金融国际化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关系、金融危机后各国在金融监管职能、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原则、危机前资本主义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在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并且在此基础上总结了一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措施。但是,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对于2008年金融危机后多个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内容及进程进行比较研究的还是比较少。本文选择了美国和英国作为研究对象,对二者金融监管改革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由于世界上普遍采用的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而英国和美国又是其典型代表。因此,对英、美金融监管改革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找出相似之处具有重要的意义。三、相关概念阐述(一)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概念后金融危机时代是指金融危机缓和后,出现的一种较为平稳的状态。但是这种状态是相对而言的,因为造成危机的根源并没有消除,而且危机也并没有结束。从而,使得世界经济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经济危机时刻还会回来,甚至加剧,引起新一轮的衰退。自2008年下半年开始,受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的严重影响,全球主要经济体经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又一次冲击。在各国政府出台的一系列经济刺激政策的作用下,2009年二季度以来,尽管失业率依然走高,但全球经济信心逐步恢复。经济先行指标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urchasingManager'sIndex,PMI)得到回升,工业实际产出开始回暖,金融市场利差指标恢复正常,消费者信心震荡回升,经济增长预期上调,全球经济逐步渡过金融危机的恐慌而进入“后危机时代”。(二)金融监管的内涵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4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四、英、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分析(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2010年7月1日以来,经过参、众两院立法到协调,历时一年多,《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最后生效。该法案的通过标志着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核心分别为监管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金融保护,主要在5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1、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新法案将成立一个新的监管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FinancialProtectionBureau,CFPB)。该机构隶属于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ed),主要负责监管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如信用卡、按揭贷款等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检查所有抵押贷款相关业务。此外,CFPB将下设金融知识办公室(OfficeofFinancialLiteracy,OFL)设立社区热线,以加强对公众的金融知识教育。2、为应对系统性风险,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新法案将成立一家新机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inancialStabilityOversightCouncil,FSOC),由9家金融监管机构首脑组成,主要负责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权限范围是:收集来自各个联邦和州监管机构的信息;向国会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ed)提出有利于加强美国金融市场稳定性、竞争性、有效性的建议;如认为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跨国银行的附属机构会对美国金融市场构成威胁,可将其纳入Fed监管范围;对于美金融体系形势要定期上报国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权向主要监管机构提出具体金融活动的意见,监管机构必须遵照执行,并就执行情况报告国会[6]。新法案针对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提出更高要求,如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杠杆限制、流动性和风险管理要求,由FSOC确定具体的标准。为防范可能的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可在三分之二多数投票通过后,批准Fed对大型金融机构强制分拆重组或资产剥离。委员会将在金融研究所专家的协助下,负责收集和分5析金融信息,定期将得出的相关结果上报国会并公开披露。3、为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完善现有机制为降低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问题出现的可能性和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威胁,需要建立新的系统风险监管框架,使Fed能够监管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高风险投机性金融套利,将场外金融衍生品纳入监管权限,采纳“沃尔克规则(Volckerrule)”,具体为:限制从事自营性交易的主体,如银行和控股公司;限制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主体—银行,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一级资本的3%;禁止银行对销售给客户的金融产品做空或做多,以避免利益冲突。清盘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重建清算机制,相应损失由股东及无担保债权人承担。一次性审计Fed在金融危机期间所实施的应急借款计划。限制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ed)的应急借款权,禁止Fed向私人公司发放紧急贷款,只有美国财政部长批准的贷款计划才能实施,破产公司也不能参与其中。4、为抑制风险过度行为,监督高管薪酬让股东在高管薪酬问题上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如董事选举可以让代理人参与,拥有的投票权可以不具约束力,具体说就是对管理层薪酬有建议权,但没有强制权;由独立人士构成董事会下的薪酬委员会;对于金融机构不恰当、不谨慎的薪酬方案有权要求监管机构强行中止;针对薪酬结构中所有的激励要素,金融机构应该及时披露;美国证监会(SEC)对上市公司基于错误财务信息发放的高管薪酬,拥有追索权。5、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强化证券业监管为保证投资顾问、金融经纪人和评级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靠性,要重新制定严格规定;把受托职责放在首位,经纪人的自身利益要放在客户利益之后;增加美国证监会(SEC)的监管经费,以加强其监管职能。新法案规定在SEC内部设立监管办公室,专门针对信用评级机构,提供年度监管报告;评级机构需要向其提供包括内部运作、评级方法、历史表现、报酬来源等在内的更为完全的信息披露等;评级公司与被评级机构和承销商间的利益关系要减弱,对跳槽至客户方的评级公司人员进行离职审查;如评价公司的行为有恶意和轻率的,允许投资者诉讼;为减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对评级公司的依赖,投资者可以建立内部信用评级标准;6SEC对长期评级质量低劣的机构拥有摘牌的权利。(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2009年7月8日,英国布朗政府公布《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涉及对英国多个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全面改革,旨在防止金融危机再度在英国上演。然而2010年5月,英国由保守党和自民党组建的“联合政府”执政,早前的改革方案也随之流产。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新方法—英国金融监管的框架。2010年7月出台了金融监管新方法:判断、焦点及稳定;2011年2月出台了金融监管新方法:构建更强壮的系统[7]。但这些都处在征求意见稿阶段,还没有正式形成法案。具体法案争取在两年内生效。1、成立金融政策委员会,实行宏观审慎监管将在英格兰银行(BE)内部成立一个新的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PolicyCommittee,FPC),来监视更大范围内的经济和金融风险确保英国金融系统稳定。该委员会配置了特殊的宏观审慎工具以此对所识别的风险和脆弱性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保证FPC能够站在中央银行的高度理解金融体系,其成员要求应为BE的高管,包括英格兰银行行长,两名副行长(分别负责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两名英格兰银行高管。此外,为保证委员会的工作具有更宽泛的视角,还有来自其他监管机构及市场本身的成员。将把FPC打造成为一个极具透明度及责任感的机构,对英格兰银行董事会、英国财政部、英国议会负责。为宏观审慎行动更为有效,应加强国际间协调。FPC将在国际上同样关注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机构合作,协调宏观审慎政策。2、成立审慎监管局,对单个金融机构实行审慎监管英格兰银行下设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RegulationAu
本文标题:论2008年金融危机后英美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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