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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全文案例分析电子版
―1―一般一般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公文渝工商办发〔2006〕85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区县局、直属局:为加强中介组织监管工作,明确各级监管机构工作职责,规范监管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市局制定了《中介组织监管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下载时间:年月日―2―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中介组织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中介组织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市场供求双方提供鉴证、信息、咨询、代理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内的中介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实施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效率的原则。第五条市局中介处负责全市中介组织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中介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二)搜集、分析、整理和发布全市中介产业发展、中介组织运行信息;(三)建立诚信守约的行业管理机制;(四)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五)指导鉴证类中介组织建立信用机制;―3―(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七)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区县局及直属局监管科负责辖区中介组织的监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完善和管理中介组织经济户口;(二)组织或配合开展涉及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三)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或组织查处中介组织的违法行为;(四)负责中介组织情况的统计、上报以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五)指导基层工商所对中介组织的监管工作;(六)调查研究中介组织运行情况,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组织实施区县中介产业发展规划;(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八)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工商所对辖区内中介组织实施属地监管,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完善和管理中介组织经济户口;(二)组织或配合开展涉及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三)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或―4―组织查处中介组织的违法行为;(四)负责中介组织情况的统计、上报及相关资料填报、归档和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六)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应全面使用中介组织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更正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工作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完整、准确、及时记录中介组织的各项信息。第二章经济户口第九条利用“两级平台、三级联网”的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电子信息经济户口。区县局及直属局监管科、工商所可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纸质经济户口。第十条经济户口应当载明下列信息:(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迁移信息;(二)实地(回访)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信息;(三)年度检验信息;(四)备案信息;(五)中介组织调查表信息;―5―(六)优良信息;(七)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八)其它信息。第十一条对市局新登记的企业,市局中介处应在20日内进行中介认领和行业划分。对区县局及直属局新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监管科应在20日内进行中介认领和行业划分。第十二条工商所应在中介认领和行业划分后15日内,对本辖区内的中介组织进行经济户口认领。第十三条区县局及直属局监管科、工商所应明确责任人负责经济户口管理。第三章日常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中介组织经营场所地工商所负责中介组织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巡查、随机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并做好检查记录。区县局及直属局监管科负责指导、监督。第十五条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按规定办理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二)注册资本是否按登记的期限、方式足额到位;―6―(三)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连续停业有无超过法定期限;(四)是否按有关规定悬挂或置放营业执照,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行为;(五)所使用的印章、牌匾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符;(六)有无超范围经营或在筹建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无丧失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或其它依法不应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情形;(八)是否按规定办理年度检验;(九)被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处罚后,是否执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十)有前置许可、审批管理的中介组织是否按规定从事经营;(十一)上级监管机关交办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中介组织设立后,经营场所地工商所应在6个月内实施实地(回访)检查。实地(回访)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并及时录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七条工商所应按规定对中介组织进行巡查,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并录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区县局及直属局监管―7―科应督查工商所的录入情况。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中介组织涉嫌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按相应的权限处置。第十九条中介投诉、信访处置及其统计、档案管理由辖区工商所负责。市局中介处、区县局及直属局监管科负责转办、指导、监督。第二十条中介投诉、信访原则上应在10日内办结,并回复当事人和转办机关。第四章年度检验第二十一条市局中介处负责市局登记的中介组织的年度检验。区县局及直属局监管科、工商所负责对本局登记的中介组织的年度检验。第二十二条办理年度检验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中介组织实行年度检验免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按市局《年度检验免审认定办法》执行。第五章经纪人管理第二十四条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经纪人条―8―例》的有关规定,对经纪类中介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局中介处负责全市经纪执业人员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区县局及直属局监管科负责本辖区备案管理工作的任务布置、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商所负责本辖区备案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二十六条工商所应要求经纪人自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第二十七条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在中介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录入相关资料,及时核发《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书》。《经纪执业人员备案书》上按照编码规则编制的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号码,作为经纪执业人员的公示号码和网络查询号码,一人一号,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经纪执业人员再次备案时仍使用初次备案时确定的号码。第二十八条加强对经纪人的日常巡查,检查经纪人是否按规定及时备案,是否提供虚假的备案资料;检查经纪人是否按规定将所聘用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备案号、联系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检查经纪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经纪合同中签名。第二十九条日常巡查要做好检查记录,将经纪执业人员备―9―案情况、经纪执业人员明示情况、经纪合同中经纪执业人员签名情况记入经济户口,并及时录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经纪人信用档案的重要内容。第六章违法行为查处第三十条中介组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案件统一归为“中介类”案件,由市局中介处、区县局及直属局监管科、市局或区县局其他办案机构负责办理。第三十一条办案机构办理案件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中介类”案件编号应包含办案机关简称、“中介处字”字样、办案年度和序号。第三十三条区县局及直属局监管科负责本局办案机构办理的“中介类”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市局中介处负责全市“中介类”案件的统计汇总工作。第三十四条办案机构应当督促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书》。逾期不执行的,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分类监管―10―第三十五条对中介组织的信用分类监管,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和市局《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以经济户口为基础,区县局及直属局监管科、工商所结合业务工作全面记录中介组织的各类监管信息,完善中介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第三十七条中介组织信用状况分为A、B、C、D四级。A级为守信类中介组织,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类中介组织,用蓝牌表示;C级为一般失信类中介组织,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类中介组织,用黑牌表示。第三十八条实施中介组织信用分类距离监管,对守信类中介组织实施远距离监管,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对警示类中介组织实施近距离监管,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对一般失信类中介组织实施零距离监管,实行案后回访制,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对严重失信类中介组织,建立失信淘汰机制,加强后延监管。第三十九条重点扶持守信类中介组织,企业符合年度检验免审条件的,随到随检;个体工商户符合验照免审条件的,免予审查;在服务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条件;在工商部门―11―开展的各项荣誉称号的认定(评定)中,优先纳入预选名单。第四十条中介组织信用监管信息公示按市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统计报表第四十一条工商所应当认真组织中介组织填报《中介组织调查表》。要指派专人负责本所辖区内的中介组织调查表的填写和录入工作,按时发放和收集中介组织调查表,并在每个季度之后五日内,在中介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所有中介组织的调查表。第四十二条区县局及直属局监管科要认真督查本辖区各工商所的录入情况,监督工商所按时按质完成调查表的发放、收回、录入。第四十三条区县局及直属局监管科在检查每个工商所的数据录入工作后,形成统计报表并上报市局。第四十四条市局对中介组织统计工作实行单项考核。第九章内部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中介组织年度检验换照、回访检查、日常监管、定期检查、专项检查、违法违章行为查处等情况应进行归类、核―12―实,并及时准确无误地录入中介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纸质件要按时间顺序装订归档。第四十六条处罚案件的有关材料应建立档案。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按违法违规行为分类登记造册;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一案一卷,单独立卷归档。第四十七条中介组织监管人员不按本规范规定履行职责,或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侵害中介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或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目标考核评比资格等处理;涉及违纪的,按有关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区县局、直属局可以根据本规范制订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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