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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申请书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申请事项:申请贵局对XXXXXXXX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举行听证。申请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收到的XX市XX区环境保护局XXXX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局事先告知书认定申请人从2004年3月投入生产运营,至今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并拟依法予以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罚款陆万元整行政处罚。申请人对此持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的理由:一、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的责任不在企业。申请人生产运营前,多次向市、区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但相关部门均以各种理由未予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二、处罚幅度过重,与合理行政原则及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精神背道而驰。环保局在事先未通知申请人予以整改的情形下,直接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生产、罚款陆万元整,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过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时应当遵守合理行政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因此,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告知书违背了合理行政原则,处罚幅度过重。同时,该行政处罚与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精神不符,根据2016年6月省政府颁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中明确指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激发活力,完善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建立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实行清单之外无收费。因此,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与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精神相违背,处罚幅度过重。三、申请人的生产项目未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申请人自2004年投入生产运营后,以木材加工、包装为主,其本身的生产运营的产品对环境的危害性是轻微的。同时,申请人也特别重视对周围环境的保护,如在运输过程中用防尘布进行封盖、保证车斗严密、无泄露、防止粉尘污染;以及在公司里强制执行“谁干谁清,随干随清,工完料尽场地清”规定,确保厂房现场整洁有序。因此,申请人在生产运营中,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是不合理的。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X市XXX区环境保护局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年月日
本文标题:行政听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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