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706字)申请人:aaa有限公司(986字)申请人:住所地:法宝代表人: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请求事项: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XX]第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XX]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959字)申请人:**县邮政局地址:**县永丰镇法定代表人:杨**,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谢****,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县人,住本县永丰镇天青街44号。申请撤销事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双劳仲案字(20XX)12—7号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适用法律不当1、上述仲裁裁定结果为“由被申诉人(即申请人)**县邮政局支付申诉人(即被申请人)谢****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赔偿失业保险损失1504元,退还服务质保金10200元,以上合计金额157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只有在各种费用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才适用。20XX年**县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按12个月标准总金额为5640元。也就是说,只有在伍仟陆佰肆拾元以内的标准范围,才适用终局裁决。而上述裁决结果远远高于伍仟陆佰肆拾元标准,显属适用法律不当。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可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合法有效且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而上述仲裁裁决书上引用的却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保发[20XX]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经济补偿规定,这完全是牵强附会,该通知只针对那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此可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XX年11月以来是有书面合同的,根本不属于劳社保发[20XX]12号文件范畴,因而上述裁决适用法律依据是不适当的。二、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县邮政局向仲裁庭提交了被申请人谢****拖欠申请人报刊款的相关证明,但仲裁裁决书中既没有提及,也没有在仲裁裁决中将服务质保金与报刊欠款进行冲抵,严重违背事实真相。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裁决予以撤销。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标题: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36416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