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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第八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概述(一)工作时间的含义和种类1.工作时间的含义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必须用来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生产)任务的时间。工作时间的具体含义是:第八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工作时间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2)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由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依法约定;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在一昼夜中必须工作的时间称为工作日制度,在一周(7天)中必须工作的天数称为工作周制度。(3)劳动者不遵守工作时间要承担法律责任。2.工作时间的种类工作时间是工作日和工作周的总和。但是工作日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制度,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是以工作日为基础的。工作日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标准工作日。标准工作日,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劳动法规定的统一工作日。绝大多数劳动者实行的是标准工作日,它是工作时间立法的基础。《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2)缩短工作日。是指工作时间短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日。(3)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日。是指工作时间在一定期间综合计算的工作日。(4)无定时工作日。是指每天的工作时间没有固定标准的工作日。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一)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1.标准工作日及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天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另外,《劳动法》第37条还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标准工作时间的主要特点是:①它以正常情况作为其适用条件;②它普遍适用于一般职工;③它是按正常作息办法安排工时,属于均衡工作制;④它一般以法定最长工时作为其时间长度,我国规定为每周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8小时;⑤它被作为确定其他工作日长度的基准。2.缩短工作日及其适用范围缩短工作日,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在我国,目前允许实行缩短工作日的情形限于下述几种:①特定岗位。从事矿山井下作业、高山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的职工,每个工作日的时间要少于8小时;(四班六小时三工一休定期脱离接触)②夜班。实行三班制的企业,从事夜班工作的时间比白班减少1小时,在这里夜班一般是指在当日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之间当班。③哺乳期女工。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可哺乳两次,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工作时间。④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未成年工应实行少于8小时工作日制度。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3.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日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第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日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特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周月季为周期,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适应多余算加班举几个例子?4.不定时工作日及其适用范围不定时工作日,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起讫时点,亦即不固定计算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案例分析杨某是外资公司的销售总监,与公司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年薪不低于30万,其中每月工资2万元,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税收,其余部分年底一次性支付。并在附件中约定了奖金的计算标准。工作一年后杨某想到,自己经常在外国、外地出差,常年得不到休息,出差时间应当作为加班,遂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它可适用于下述几种职工:①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其他职工;②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特点无法定时安排其工作的职工,是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其次,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即经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经审批准许后方可适用。加班不算加班费但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按照规定支付案例:某出租汽车公司招聘50名出租汽车司机,采取单位承包的工作方式,规定“桑塔纳”车的司机每月上缴7800元承包费(以每月26天计算,平均每天300元)。实施过程中,由于该市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市政道路建设,路况很差,绝大多数司机感到乘客很少租车,难以完成承包任务,向公司管理人员提出是否适当减少承包基数,否则不睡觉也完不成任务。有一名司机因一天只睡3小时,疲劳驾车,发生车祸。试分析此案。分析:本例反映了以下法律问题:1.实行无定时工作制也应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无定时工作制不是无休息工作制,只是其休息时间不像标准工作时间那样固定、规律而已。2.实行无定时工作制也应该保障劳动者的报酬权,承包制度应当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管理人员说,出租车司机本来就实行无定时工作制,休息时间由你们自己安排,公司规定的承包数额订入劳动合同,不能变动。本例中,出租汽车司机确实可以实行无定时工作制。但是该公司同时又实行司机单车承包,余额归己的报酬方式。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路况差、租户少),事实上,公司确定的承包基数偏高,迫使绝大多数司机只能牺牲正常的休息时间,以保证完成承包基数并略有收入,实际上,这种工作方式损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并且如果该公司所在地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标准工作日,那么该公司以每月26天计算承包数额也是不合法的。5.计件工资制度:应该确立合理的劳动定额。6.非全日制工作制度(二)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1.延长工作时间的涵义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正常界限在休息时间范围内延伸,亦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应当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它表现为两种形式:(1)加班,指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周休日进行工作;(2)加点,指职工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又延长时间进行工作,即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加班加点必然占用职工的休息时间,因此,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2.对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意义(1)有利于促进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2)实行劳逸结合,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背景资料:金文超2008年从重庆开县到深圳龙岗区坪山镇江岭村宝联制品厂做打包工。2010年10月21日早晨5时40分左右,他下班后骑自行车返回距工厂200米远的宿舍。他来不及回自己的宿舍,便急忙进了公用卫生间。几分钟后,工友见他未出来,推开门发现他已晕倒在里面。工友把他从卫生间里抬出来,并马上通知厂方,用车把他送到了坪山镇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金文超于当日6时30分死亡。一张工卡上记录着金文超死前上班的时间:2010年10月19日上午8时上班至下午5时30分,下午6时30分至20日早上7时,20日下午3时至下午5时30分,下午6时30分至21日早上5时40分。金文超在不到两天时间里,累计工作超过35个小时。(3)节约加班加点工资的开支。3.延长工作时间制度的内容(1)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根据《劳动法》41条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有以下方面限制。①人员范围限制。我国有关法禁止安排未成年人、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加点。②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第二,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③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案例:某配件厂是一家老企业,生产的配件市场上非常畅销。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取得更多的利润,厂里决定采取支付加班工资的办法,让工人加班,充分利用机器设备,生产更多的产品。2006年2月,配件厂向工人宣布:厂里准备建立固定加班制度,凡是希望加班的职工可自愿报名,加班职工,每天需要工作10小时,其中加班2小时,每小时由工厂支付报酬10元,以由于加班的职工较多,配件厂在短期内经济效益上了不少,利润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市、地的报纸、电台还把配件厂工人自愿加班的行为当作社会主义建设者献身精神的表现进行宣传。市劳动局在看到有关配件厂的报道后,立即派劳动监察员到配件厂调查工人加班的有关情况。配件厂认为:职工加班都是自愿的,工厂没有任何强迫的行为,并且工厂已付工人较多的报酬,无论对工人还是工厂都有利,本厂的这种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劳动监察人员在向工人了解情况时,工人也都认为:对于没有加班的工人按平常上班一样支付工资,对于加班的工人支付高工资,许多工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正好借加班机会多挣点钱,总比下班之后再去找第二职业强得多。市劳动监察机构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经研究,于2006年4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配件厂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缩短加班加点的时数。配件厂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试分析此案。分析:本案中,尽管职工自愿加班加点,但配件厂每月加班时间远远超过36个小时,突破了标准工作时间的长度,同时延长工作时间又未办理有关手续,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条及有关工时制度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错误的,市劳动局作出的处分,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④从发放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上进行限制。《劳动法》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案例:某年春节的农历除夕是星期三,某厂一套设备必须在节日期间检修,工程师何某从除夕到初四连续工作5天,假如何某日工资为70元人民币,5天的工资最低是多少?分析:除夕到初二,是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后两天是初三、初四,已不属于法定休假日,但正好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所以,何某5天工作的最低报酬为70*3*300%+70*2*200%=910元安排职工加班能补休吗?在物业管理公司上班的小周被单位安排国庆一号到七号都要上班,说是为保证业主安全,安全监控中心要增加人手。长假过后单位要安排他休息,他认为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不能补休,只能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要求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物业公司认为,只要安排了调休就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了。小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经仲裁委员会调解,一号到三号由物业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由公司安排调休。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或者200%工资任选一个)(2)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条件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
本文标题:第八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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