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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第四讲权利时间限制__时效制度jing
金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本讲脉络图法律上的时间:(1)时间的点——期日(2)时间的线——期间法律上时间的游戏规则:时效(1)取得时效(2)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效力期间中止、中断、延长什么是时间?天可补,海可填,南山可移。日月既往,不可复追。——曾国藩什么是时间?你见,或者不见我,我就在那里,不悲不喜法律上的时间蓉儿向洪七公购买打狗棒一枚,约定自2013年9月1日起算2个月为交付打狗棒之日。如何确定交付打狗棒的日子?法律上时间的点和线:期日与期间期日:时间的点不可分或被视为不可分的某一个特定的时间点期间:时间的线确定或可以确定的一定范围内的时段期间期日期间的计算规则《民法通则》153条,《民通意见》198条第154条【期间的计算】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期日期间案例案例一:上午10时干洗衣服,约定6小时交付,究竟应何时交付?(何时期间届满?)案例二:2000年12月10日订立买卖合同,约定10日内交货,那么交货(何时期间届满?)懒汉郭靖的故事郭靖向黄药师购买桃花岛,价金若干。郭靖先支付黄金万两后,仍任由岳父黄药师使用桃花岛,种植蜜桃。15年后,朝廷开放桃花岛为旅游观光区,地价大涨,郭靖此时始向黄药师请求交付桃花岛,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黄药师不从。告至包青天处:黄药师:郭靖长期未行使其权利,已造成无权利的状态,因此,郭靖的请求权消灭。郭靖:“欠债还钱”“今生不还,来世还”。问:如何解决?郭靖买桃花岛案思路:郭靖和黄药师成立买卖合同,郭靖有权向黄药师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桃花岛),并移转其所有权。这是郭靖对黄药师的债权,以请求权为作用。、郭靖主张“今生不还,来世还”,是主张权利的形式不应受时间限制,是强调权利应当受到保护这一原则,符合传统的伦理观念。时效为什么需要时效制度——时效制度的功能(一)实质上:确保法律秩序安定、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二)技术上:简化法律关系、避免诉讼举证困难(三)观念上:督促权利行使在权利上睡眠者,法律不宜长期保护法谚: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时效一、时效的概念时效:一定事实状态,继续一定的时间,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符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因权利的不行使或继续占有而发生的法律效果。概念要点:(1)一定的事实:权利的行使或不行使(2)持续存在一定时间:无间断的若干岁月(3)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权利的取得或丧失时效——取得时效二、时效的种类: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1、取得时效: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行使一定的权利,继续达到一定的期间,因而取得权利的法律事实。即,无权利人在法律上可以取得权利的,以行使某权利的意思行使该权利,导致该权利持续经过一定期间,无权利人因而获得权利。法益衡量:真正权利人利益vs.社会信赖立法目的:保护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谋求社会安定时效——消灭时效2.消灭时效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因长期不行使权利而使得请求权消灭的时效制度。(1)诉讼时效构成:一定期间+持续不行使请求权(2)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权利的变动。不是消灭请求权的母体,而只是使义务人产生抗辩权,导致请求权人物法胜诉。时效——消灭时效消灭时效的立法目的(1)促进权利关系安定(2)保护义务人(3)对疏于行使请求权人以有效压力德国立法理由书第一卷:“请求权消灭时效的原因与宗旨,是要使人不要纠缠于陈年旧账的请求权。有些事可能已经年代久远,一方也已长期缄口不提,而今一方却以此类事实为据,向对方主张权利,这是民事交往难以容忍的。”诉讼时效二、时效的种类: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1、取得时效2、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我国诉讼时效的法律基础:《民法通则》135条前段:“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的效力一、诉讼时效的效力(1)胜诉权消灭说概念:诉讼时效期间一旦经过,法院便不再为原告的民事权利提供保护,将驳回其诉讼请求。《民诉法意见》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的效力胜诉权消灭说:“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2003年12月23日)四、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诉讼时效的效力(2)抗辩权说(目前通说)2008《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3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民通》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的客体一、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NO!!!(1)债权请求权:全部适用最高院《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2)物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返还原物为例外(我国实体规定模糊)诉讼时效的客体(3)身份权的请求权:一般不适用纯粹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与公序良俗及道德观念密不可分,不因时效经过而消灭如:亲属间的抚养请求权但是,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请求权与一般的请求权并无不同,可以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如:亲属间抚养费请求权诉讼时效的期间普通时效期间特别时效期间最长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期间——普通时效期间(一)普通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定为2年。我国诉讼时效的法律基础:《民法通则》135条前段:“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的期间——特别时效期间(二)特别时效期间:短期时效+长期时效短期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以下四种请求权应当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的期间——特别时效期间长期时效:《环境法》第42条“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为3年”《保险法》第26条2款“人寿保险中保险金给付请求权5年”诉讼时效的期间——最长时效期间(三)最长时效期间——总阀门《民法通则》第137条2句:“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的期间(四)时效起算的一般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1句:“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五)类型化规则1、有明确履行期的,自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2、未约定履行期的,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3、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4、物权请求权,从占有人无占有依据时起算。5、违约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6、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从受害人知道侵权行为和加害人时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一)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期间停止计算(时钟停摆)规定:《民法通则》第139条,“民通意见”第172条。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概念:又称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有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使时效期间抓住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要件:1、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2、有使权利人不能行使其请求权的障碍效力: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法定情形消失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二)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让时钟回到零点)规定:《民法通则》第140条,“民通意见”第173条、174条。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概念:指发生法定事由,此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发生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起诉2、权利人请求3、义务人的承认效力: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作废,时效从中断之时起从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三)诉讼时效的延长《民法通则》第137条第3句。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权的悬而不决——诉讼时效形成权的悬而不决——?除斥期间三、除斥期间(预订期间)概念: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又称为预定期间。除斥期间自始固定不变,期间一过,权利即行消灭,以求法律关系早日确定。例如:《著作权法》第21条(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存续期间)第21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除斥期间类型:1、法定除斥期间:法律直接规定2、约定除斥期间:根据法律允许,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第95条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除斥期间规定举例《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完成的法律效力:使得已过除斥期间的形成权绝对、当然、确定地消灭(1)该法律效果无需当事人主张便自动发生(2)除斥期间一般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期间经过,权利消灭,法律效力终局确定,更多的服务于法律安全与清晰诉讼时效:给予债务人抗辩权,更多为债务人提供防御手段
本文标题:第四讲权利时间限制__时效制度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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