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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承诺申报表企业名称(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房屋产权所有人姓名(名称)电话号码申请人承诺1、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2、申请人已确认该场所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3、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4、已做到《民法总则》、《物权法》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侵害利害关系业主的合法权益。5、不以办理营业执照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6、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条件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承诺人或本企业承担,并自愿接受信用失信处理,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承诺人签字或者盖章:年月日注:设立登记: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经营者。变更登记: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本企业,营业单位、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经营者。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加盖公章。
本文标题:东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承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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