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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运代理合同版本号:2013V3.0合同编号:甲方:地址:法人代表:电话:乙方:地址:法人代表:电话:传真: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在全国各口岸安排乙方交运的所有进出口货物运输及相关运输附加服务等事宜,本着紧密协作、安全运送、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进行了友好协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一、在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应将其所有的货物进出口运输业务委托乙方代理。二、甲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应提前按乙方提供的货物进/出口委托单(即订舱单)之格式向乙方托运定舱。甲方指定其认可的工作人员:电子邮箱:传真号:在上述邮箱、传真号码所发出的纸质与非纸质的委托指令均视为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以确认双方的合作关系。如果甲方提供的上述资料需要更改应该立即书面通-2-知乙方,否则甲方未尽及时通知的义务,乙方有权利认为通过上述人员或通信方式发出的委托指令,仍然代表甲方向乙方委托代理出运货物,委托指令对甲方有约束力。如有需特殊运输和保管要求的货物,如冷冻货,易腐货,易潮货等,应在货物出口委托单上注明,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注意事项书面通知给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2.甲方如需乙方提供拖车运输服务,应提前备货装箱。如因货物不齐,报关不及时等原因造成车辆滞留、压夜等,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压车费和相关费用。3.如甲方委托乙方报关,甲方应及时将符合海关要求的所有报关单证以及该票货物的买卖合同、发票等报关所需材料及时提供给乙方。如货物须做植检,熏蒸的,甲方应在定舱单中特别注明并提请乙方工作人员注意。4.若托运危险货物,甲方应依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做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等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甲方负责。5.在货物装柜上船后,甲方须于按船公司或我司规定的截单日期之前提供并确认提单资料。若因甲方对提单确认不及时而造成的船期延误或者改报船名/改舱等相关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特殊原因,甲方在确认后又需更改正本提单或更改放货方式的,应由甲方支付改单费用及船公司要求支付的相关费用。6.甲方认可以本合同所附的甲方的签字或盖章之样式进行签署的任何函件/单证(含传真件或复印件)具有约束甲方的法律效用。(甲方的有效签字及签章见本合同附件)7.甲方不得利用乙方从事走私、骗汇及多报少出或者少报多出等违法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概由甲方承担。若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须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8、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运/运输的货物,一旦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的,不论是收货人下落不明,还是收货人拒绝提货,或者其他非乙方之原因造成的无人提货的情况,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及费用都由甲方承担。对于目的港不提货案件,乙方通过书面或邮件通知告知甲方后,如果甲方在7天工作日内没有书面告知乙方货物的处理方式,乙方为了减少甲方的损失,有权通知实际承运人弃货处理,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题述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运费、海关罚款、超期使用费、滞箱费、滞港费、疏港费、清关费、卫检费、码头作业费、处理费、律师费等费用。-3-律师费以乙方实际支付为准。其他费用以乙方垫付金额为准。9、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运/运输的货物,需要更改提单收货人、更改目的港等情况,必须提供经甲方有效签署的正本保函(担保)给乙方,并且甲方承担因而导致的风险和相关损失。且乙方有权在未取得正本保函的情况下,拒绝甲方的前述要求。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乙方是甲方的货运代理人,负责将甲方托运的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目的地。2.乙方对甲方托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根据每票货物的运输条款界定。若运输条款没有规定,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运输责任期间的规定。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订舱后,应及时通知甲方所预订的船名,航次,提单号,截关日,开船日等有关信息。4.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拖车服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准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装柜。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拖车服务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5.乙方代理运输甲方货物期间,应妥善地、谨慎地搬移、积载、运输、保管和照料所运货物。若货物在乙方承运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货物发生灭失、损坏、短量,甲方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照提单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甲方赔偿。6.如果甲方要求货物电放给收货人,甲方必须提供经甲方有效签署的正本放货授权书和保函(担保)给乙方。乙方同意后,由乙方通知目的港电放货物。根据甲方要求电放货物而导致的风险和相关损失,应由甲方承担。且乙方有权在未取得正本保函的情况下,拒绝甲方的前述要求。凡甲方指令运输的货物的目的港、中转港等为巴西港口或适用巴西法律、行政法规的港口的,则依据巴西2013年5月生效的1.356/2013号法令之规定,乙方不承担由此发生的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7.当甲方需将已运抵目的港的货物返运时,在当地港口法规允许及便利操作的前提下,乙方应尽量协助甲方将目的港货物运回起运港或甲方指定其他港口。返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海运费),由甲方承担。、但因目的港具体实际情况不同,除就返运事宜乙方明确承诺外,其他乙方意志外原因造成无法返运的,乙方不负法律责任。即使乙方收取单证、收取运费,也不代表乙方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四、结算结算货币单位为乙方报价时甲方确认所用币种,如需用另外一种货币结算运费,甲方须接受乙方提出的汇率换算。若双方都没有约定时,-4-则海运费以美元作为结算的货币单位。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同意按以下条款对甲乙双方的来往业务进行财务结算。1.甲乙双方的财务结算以票结的方式进行,即甲方支付单票全部费用后,乙方才会放货或放单。2.甲乙双方的财务结算以月结的方式进行,即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当月所有款项,甲方应予次月向乙方结算付款。具体方法为:A.每月日之前,乙方将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发送上月收款对账单给甲方指定人员。B.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天内,甲方须将对帐单显示的应付金额(或经核对后双方书面确认的金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如采用电汇或邮寄支票等付款形式,应传真银行水单或支票复印件通知乙方查收。C.甲方在保证每月委托乙方出运的箱量(或票数)达到以上时,乙方同意给予甲方每结算周期的信用额度为美元。但在结算周期内如甲方应付款项超过乙方给予甲方的上述信用额度时,乙方有权立刻向甲方收取所有欠款。甲方支付欠款后,仍可在该信用额度内按照正常结算周期进行财务结算。3.如甲方逾期不付款,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逾期利息,利率为每天0.3%。4.在甲方付清所有款项后,乙方才向甲方发放提单或其他包括但不仅限于报关单、核销单等单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签发任何提单或其他海运单据,或拒绝交付任何其他单证。5.如甲方没有遵守有关结算条款,乙方有权采取一切手段追回甲方所欠款项,包括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扣留甲方所有的或托运的任何货物(含甲方在乙方分公司托运的其他货物),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五、终止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双方有任何异议,应以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形下,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1.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半年内月均委托乙方出运货量未能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要求.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中的付款条款支付款项,并且在乙方指定宽限期内仍不能支付款项,或者甲方明确告知乙方不能支付上述款项的。-5-六、有效期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两份,经双方合法代表签字盖公司印章后即时生效,有效期至七、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双方产生法律纠纷并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交由海事法院管辖。八、其他本合同中未尽事宜以甲乙双方在具体业务联系中达成的书面文件为准,其他的按行业惯例办理。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1.签字/公章、签字备注2.有效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明)3.其它证明原件-6-订舱章备注甲方向乙方订舱或签收或发出文件时,在文件上加盖章或签名:备注如下:1.签章:签名:2.甲方公司全称:甲方公司对应的英文名称:凡加盖以上签名签章之样式的有关文件,均视为由甲方有效发出,甲方应予以认可,由此所产生相关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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