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第一、二章阅读完第一、二章的内容之后那么多的文言文需要进行解释,很多时候都是靠自己的理解继续阅读下去。这本书先是看了儒法之争,许多内容都跟法制史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呢,这本书更多的是通过介绍中国的社会现象,把法律与社会联系在一起。透过法律看到中国古代社会的本质。在第一章中,作者首先对“家族”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他指出,中国古代是父系氏族,以父亲而论,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的后代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都被认为是族人。并且以服制决定家族之间的远近亲疏。这就是传统的法制史上的五服制度。其中五服制度则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同时家族也被认为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长或族长除了生杀权以外,但是却具有最高的裁决权与惩罚权”。有句古语说的好,君要臣死,臣不死是为不忠;父叫子亡,子不亡则为不孝。所以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由族长仲裁,不能调节处理的再交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在本章中的定罪量刑方面的规定更是苛刻,历朝历代的许多案件都体现了父权的权威,在杀伤罪中表现的尤为突出,直系尊亲属对于子孙本就有教养责罚的权利,所以不会成立杀伤罪。因为子孙不孝或者是违反教令,而将子孙杀死,法律上的处分很轻,甚至是被判定为无罪。但是子孙不孝在古代是极其重大的罪,而且处罚的相当重。其他罪的规定与杀伤罪大同小异。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古代社会尊卑的重大的区别。第二章作者对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论述。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封建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以同姓不婚为例,实行同姓不婚原则的主要原因有,虽然古代社会对于遗传还没有多少了解,但人们在长期的实际生活中体会到近亲婚配的危害;其次,另外根据人们的道德观念,认为同姓结婚有碍风化,而为社会所不容;在另一方面则体现了异姓联姻可以加强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自己的政治势力并有利于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于是对于同姓结婚、姻亲以及娶亲属妻妾做出了法律的规定,在一些规定中很不合理,但是或多或少也为现代的婚姻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其次对于婚姻的缔结,主婚人是婚姻的成立的必要要件,婚姻的成立必须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才算循礼,合法,才能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由当事人的尊亲属主婚。婚姻目的即是在两个家庭间建立亲属关系,因而婚姻的缔结必须由家长决定、主持和操办,子女作为婚姻当事人完全丧失婚姻自主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古代婚姻解除的决定权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及丈夫手中。在解除婚姻方面,西周时期确立的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丈夫休妻的七项合法理由。《大戴礼》载“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女子出嫁时尚有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与更三年丧为公婆守孝三年,已尽子女之道;前贫贱后富贵,这种情况妻子对夫家有德,不能背德而弃。这是对男子随意休妻的限制,体现了对宗法伦理秩序的维护,对于稳定婚姻关系,避免出现社会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原则由男子控制,女子只是被动听从,丈夫居于家庭中的支配地位,他们可以采用各种名目休妻而另娶,但妻子不得弃夫而去,要从一而终。同时还规定了和离,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不坐”,疏议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唐律允许夫妻双方可自愿离婚,法律不追究。虽然说古代也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是然而妻只有一个,剩下的女子或媵或妾或婢,都不是嫡亲的。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女子的地位卑微。
本文标题: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39275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