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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来源:未知作者:user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和改建公路项目的机电、房建、环保工程,大修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该公路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第五条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为交、竣工鉴定合并进行,鉴定结果可并入建设项目竣工质量鉴定报告。第六条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依据:(一)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二)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三)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六)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过程中的检查、检测资料及抽查意见等。第二章工程质量鉴定第七条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的抽检项目按附件1要求进行实体检测,按附件2要求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并形成质量鉴定报告。第八条工程质量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二)施工企业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评定合格;(四)设计单位已对工程质量作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书面评价;(五)质量保证资料已完成;(六)机电工程经六个月试运行,环保工程已完工一年,房建工程已建成完工;(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2-2004)中规定的关键项目实测值合格率符合相关要求。第九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完工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负责该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单位评定合格的评分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的质量鉴定,在工程质量鉴定结束后,向项目法人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第十条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未经质量鉴定或经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专项验收。第三章质量鉴定方法第十一条质量鉴定单位工程及分部工程按以下原则和要求进行划分:(一)单位工程划分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环保、机电工程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房建工程以每个单体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二)分部工程划分每个合同段的声屏障、绿化、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低压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隧道机电设施等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房建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各作为一个分部工程。第十二条质量鉴定评定方法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方法工程实体检测以附件1的抽查项目及频率为基础,按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分部工程的合格率,乘100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检查存在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15分;质量保证资料审查时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Σ[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分部工程实测得分=×100Σ权值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二)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方法根据分部工程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单位工程得分,再逐级加权计算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减去质量保证资料扣分为该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得分。Σ[分部工程得分×权值]单位工程得分=Σ权值Σ[单位工程得分×单位工程投资额]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Σ单位工程投资额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质量保证资料扣分Σ[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合同段工程投资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得分=Σ合同段工程投资额第十三条质量鉴定工程质量等级划分及要求: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部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则分部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不合格分部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调换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第十四条工程质量鉴定实体抽检频率要求如下:机电工程:(一)监控、收费、通信中心、分中心、收费站系统逐座检查。(二)收费站收费车道系统每站点抽查1进1出各1个车道。(三)隧道机电系统:长隧道逐座进行检查,中、短隧道按单洞抽查不少于50%,且不少于2座。(四)外场监控、通信设备抽查不少于30%,且每类不少于4个。(五)高杆灯照明互通区、服务区等每处抽查1个;道路照明每处抽查不少于10%,且不少于5个。房建工程:房建工程每个单体逐座检测。环保工程:(一)声屏障按合同段抽查不少于30%,且不少于2处。(二)道路两侧及中央分隔带绿化工程按合同段抽查不少于10%,且不少于2公里。(三)服务区、互通区、管理中心绿化工程每合同段抽查不少于1处。第十五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抽查项目按附件1执行。第十六条除本细则已明确了规定值或允许偏差的实体质量检测抽查项目外,其余抽查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第十七条外观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按附件2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内容及扣分标准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的内容按以下规定进行:(一)质量保证资料应是原始资料,是施工过程中的原件,不符合要求扣1-3分;(二)质量保证资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分类编排,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时扣1-3分;(三)按工程工序、工艺的要求所有资料应齐全、完整,资料反映出的抽查频率、质量指标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时扣2-4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附件1中未列出的实体检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第二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第二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和其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鉴定过程中的质量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第二十二条公路土建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该项目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进行核查,如发现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存在影响公路运营和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重新调整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等级。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本文标题:浙江省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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