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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施工测量监理工作规程...................0土建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工作规程.......4土方开挖工程监理工作规程...............8土方填筑监理工作规程..................11砼工程监理工作规程....................16砌石工程监理工作规程..................23施工测量监理工作规程1、总则1.1本规程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文件,以及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1.2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测量。2、承建单位应报送的文件2.1由业主单位委托监理部向承建单位提供的施工区范围内现场测量基准点及相关数据,承建单位在收到上述基准数据后应进行复核验算。如对该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数据后以书面形式报告测量监理部,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据由监理部测量室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2.2承建单位应在施测前,将有关反映其施测能力、水平和施测进度安排计划的报告报送监理部批准,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施测项目概述。(2)施测技术方案要点(施测方法、操作规程和引用技术标准目录)。(3)观测仪器、设备设置(含计算机、气象仪器和仪器检验设备等)。(4)测量专业人员设置。(5)施测进度计划。(6)测点保护措施。(7)安全防护与成果质量控制措施。(8)监理工程师依据承建合同文件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2.3承建单位应根据报经批准的进度日程安排施测计划,在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按有关要求向监理部报送业已完成的阶段性测量成果资料,以便测量工程师进行审核与确认2.4基本控制各测量阶段报告内容要求。(1)平面、高程控制网(或系统)设计。1)已有的控制点成果及略图、测区地形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2)控制测量设计书(含标石类型、联测方案、引用技术标准等)。如采用插点法、插网法和测距导线法,或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允许,或报经监理部批准采用的其他测量方法,尚须递交联接图和精度估算值。(2)控制测量的选点、埋石。1)控制网点布置图、水准路线图、导线路线图。2)点之记、托管书。(3)控制测量观测。1)观测大纲(含观测时各种限差标准)。2)仪器检验资料。3)外业观测资料检验计算成果。(4)内业计算和成果验收。1)内业成果计算资料。对于水工隧洞测量,应递交洞口点与洞外相关控制点联测的平差资料和进洞关系平面图,洞内导线和高程计算成果以及平面图。2)成果表(含坐标系统、投影面和高程系统)。3)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5)监理部依据合同文件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相应的应用技术与计算程序使用说明)。2.5放样测量各阶段应报送主要轮廓点(轴线)和主要部位的放样数据和资料。必要时应根据监理部要求报送所有放样数据及资料。报告内容包括:(1)施工区等级控制点成果及略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此项内容重复者,只注明,无须重复递交。(2)放样数据、放样略图(含可能的控制方格网图)。(3)放样方法、程序及点位精度估算。(4)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他资料。另外,在每个单位工程完成后,承建单位还应报送单位工程的放样测量工作总结、质量评价和验收报告。2.6断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1)断面轴线点或中心桩放样图、断面点测量方法。(2)断面施测记录、计算和断面点成果表。(3)各种断面图及断面编号。(4)危险地带断面测量技术安全措施。此项内容重复者,只注明,无须重复递交。(5)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他资料。2.7收方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1)施工前的原始地形图、断面图或其他业已报监理工程师签发或确认的资料。(2)业已报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收方测量资料。(3)工程量计算资料。(4)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他资料。2.8局部地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1)测图控制1)基本控制(参见2.4)。2)图根控制测量设计、有关永久性标石点之记。3)仪器、工具检验资料。4)测站点平面坐标和高程的测定方法,图根点和测站点坐标及相应的计算程序使用说明。5)加密高程观测方案和控制路线图,图根点、测站点、加密高程点成果表及展点图。(2)地形图测绘。1)地形图比例尺、等高距、分幅、图式。2)仪器、工具检验资料。3)测站点计算资料,地形原图。4)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3)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他资料。2.9如果承建单位采用新仪器设备或新技术方法,或在施测过程中执行了现行规范尚未规定的技术要求,则须于计划实施前报监理部批准。2.10上述报告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授权其施测单位负责人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退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合格”、“按意见修改(正)后执行”、“已审阅”或“修改(正)后重新报送”四种。2.11若承建单位收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正)后重新报送”,则承建单位应抓紧作出安排,并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施测或施工作业延误等合同责任。2.12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以上报告资料,因此造成的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若承建单位在限时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审阅。2.13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单位测量成果的批准与确认,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测量成果准确和精确度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3、质量控制3.1所有测量和放样的有关参数都应事先报经监理部检查。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施测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3.2承建单位应依照有关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执行标准,对其业已完成的测量成果进行质量评定,并报送监理部测量室确认,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测量产品,承建单位应及时安排予以复测,并为此承担合同责任。3.3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按合同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有关测量技术与质量评定标准执行。如施工期间,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了新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则新的标准(规范)生效之后所进行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的主要精度指标参照其执行。3.4各分项工程项目施测质量控制标准还应结合相应项目技术要求和相应监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4、其他4.1对于承建单位报送,申明属于秘密并于文件首页一个明显位置加盖了密级印章的成果资料和技术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对第三方保密,并且只限于在本监理项目范围内引用。4.2当承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己报经监理部批准的作业措施和计划,并致使施测技术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时,承建单位应于此类修改计划或措施实施前另行报经监理部测量室批准。施工测量所有项目工作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合同工程项目价格中,业主单位不另单独计量支付。土建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工作规程1、总则1.1本工作规程依据工程承建合同以及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2-94、《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1.2本工作规程适用:场内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土建工程、以及其他所有混凝土工程及其相应范围。2、承建单位的合同责任2.1承建单位必须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建立自己的现场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设备,按设计或施工规程规范要求,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粉煤灰、外加剂、止水材料、钢筋、型材以及混凝土骨料等建筑材料和用于主体工程施工的半成品或成品材料(以下统称建筑材料)进行取样试验,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和监理文件有关要求,将试验报告报送监理部审核。2.2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提交建筑材料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试验报告。2.3监理工程师可根据需要进行工程所必须的各项材料试验。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无偿提供试验用材料和各种试件,以及在必要时将现场试验室免费提供给监理工程师使用,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项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4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提供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时,承建单位可以于计划使用代用材料的14天前提出使用代用材料的申请,报送监理部批准。采用代用材料的报告必须附有代用材料的材质技术指标和试验报告。监理部在认定其不影响工程质量时才批准予以采用。2.5承建单位应对提供使用的建筑材料负全部责任。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承建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和合同责任。2.6对于不合格建筑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止使用或降低使用等级,承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合同支付。2.7承建单位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和办理质量合格认证,造成工程项目施工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3、申报签证程序3.1每批建筑材料进场,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进场材料检验,并向监理部报送《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3.2工程开工前以及在作业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月或依骨料生产规模不定期地对用于工程施工的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报《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工程砂石骨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报监理部认证。3.3监理部在接到承建单位申报后3~7天内完成认证检查,并于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3.4《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单》、《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工程砂石骨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及《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合格证》均按一式四份报送。监理部完成认证手续后,返回承建单位质检部门两份,以作为单位、分部工程施工基础资料和质量检验依据,供以后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验收时检查。4、质量检验4.1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与型材,其品种、牌号、直径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的规定。钢筋、型材与焊条的性能必须符合承建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4.2钢筋和型材应有出厂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单。钢号不明的钢材,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使用。4.3水泥与粉煤灰品质应符合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现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颁标准的规定。运至工地的水泥与粉煤灰,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和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建单位试验室必须进行复验,必要时还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依照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化学分析。4.4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当储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鉴定。4.5止水材料的品种规格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5、材料的运输、储存与管理5.1运至工地的钢筋及型材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立牌标识、不得混杂。在运输、储存过程中避免锈蚀和污染。5.2从水泥厂、灰场或其他转运站将水泥、粉煤灰运至工地需要有良好的运输设备、要确保水泥、粉煤灰在运到工地时不受潮及不受其他杂物污染。5.3不同品种、标号及厂家的水泥、粉煤灰应分别贮存,贮存量应满足混凝土浇筑强度的需要。水泥、粉煤灰运到工地后应立刻存放在干燥、密闭、具有良好通风的地方,以免受潮。5.4为了保证使用的水泥、粉煤灰有良好的质量,在工地上承建单位应做到:(1)先用存放时间较长的水泥与粉煤灰。(2)散装水泥与粉煤灰应及时倒罐,一般可一个月倒罐一次。(3)袋装水泥贮运期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贮运期超过6个月的,不得再用于主体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除非有实验证明质量仍然可靠,并于事先获得监理部的批准。(4)袋装水泥、粉煤灰应在水泥厂、灰厂装袋,任何破损的袋装水泥与粉煤灰应废弃。(5)在拌和楼贮存罐,粉煤灰与水泥应分别存放,不同品种及不同厂家的粉煤灰应分开存放,并以与水泥相同的方式称量送进拌和机。5.5外加剂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1)外加剂的贮存必须避免污染、蒸发或损耗。对于液体外加剂必须提供专门设施使之搅拌均匀。(2)引气剂若在工地存贮时间超过6个月或受过冷冻的,不能使用。除非重新测试证明其有效,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使用。(3)缓凝减水剂若在工地存放时间超过6个月或出现冷凝结霜的,不能使用。除非通过试验证明其有效,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使用。(4)粉剂的存放条件应与水泥相同。5.6粗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1)粗骨料的贮存应不使其破碎、污染和离析。(2)堆存骨料的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不同粒径级的骨料必须分别堆
本文标题:某市经济牧场土地整理项目建设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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