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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19.1总则(1)本细则依据施工合同文件、质量监理合同文件和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以及其他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主要包括:1)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2)SL49-94《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3)DL/T5100-1999《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4)SD105-80《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5)JGJ63-89《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6)GB50204-9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7)GB50164-9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8)GBJ107-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9)JGJ52-92《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10)JGJ53-92《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2)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常态混凝土工程项目。19.2施工准备工作监理(1)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84天,承建单位应提交现场试验室的设置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2)在每分部混凝土工程开工28天以前,承建音准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号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并向监理机构提供一式4份至少包括3天、7天、14天、28天或可能更长龄期的试验成果或试验推算资料,报监理机构审核。(3)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28天前,承建单位应将各种配合比试验的配料及其拌和、制模和养护等配合比计划报送监理机构。(4)在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前至少72小时承建单位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以使得在材料取样、试验、试验室配料与混凝土拌和、取样、制模、养护及所有龄期测试时监理工程师可以赶到现场。(5)混凝土工程开工28天前,承建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及施工规程规范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结合施工水平向监理机构报送混凝土工程施工措施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申报开工部位,设计工程量,浇筑平、剖面图,以及必要的混凝土浇筑布置与工序流程图)。2)浇筑程序(包括浇筑作业工序,分缝、分段、分层、分块和止水安装详图,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观测仪器埋设详图)。3)浇筑进度(包括浇筑工程量、进度安排、循环作业时间及分月浇筑强度)。4)原材料品质(包括砂石骨料、用水、水泥、止水材料、钢材、掺和料与外加剂)。5)混凝土生产(包括级配、配合比、坍落度、浇筑中的允许间歇时间、拌和时间及外加剂品种与掺量)。6)施工作业方法(包括设缝、缝面处理,模板、钢筋、预埋件、止水设施安装,混凝土运输,入仓、平仓、振捣手段,拆模、构件保护与混凝土养护。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该仪器埋作业内容)。7)施工设备配置与技术工种组织。8)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对于有温控、防裂、抗冲耐磨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浇筑,承建单位还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设计、试验和研究,并将这部分内容作为专项列入施工措施计划。(6)特殊部位(如基础填塘、洞、槽、键等)的混凝土施工及温控措施,或采用钢纤维混凝土、抗冲耐磨混凝土、低热微膨胀混凝土等特种混凝土施工,或必须在特别不利的自然条件下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或采用掺粉煤灰、掺硅粉等混凝土,或监理机构认为应该特别报告的情况下,承建单位均应在该项混凝土施工作业的28天前,制定专项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7)当承建单位采用特种模板(如滑模、拉模)、或特别的浇筑工序、或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建单位进一步递交模板(模具)及其安装、支撑详图或进一步的详细设计和说明资料。(8)混凝土工程浇筑使用的原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砂石骨料、止水材料、外加剂及掺和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或说明,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或施工规范技术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止水材料还应提供样品。所有这些资料和样品必须于施工作业开始28天前报送监理机构检查认可。(9)承建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前21天,完成放样施测报告编制并报送监理机构批准。(10)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4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机构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1份,原文件不退回。(11)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机构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12)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13)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机构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批准。19.3施工过程监理(1)承建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作好作业过程中资料的记录、收集与整理,并定期向监理机构报送。需根据试验或试验性作业成果决定施工实施,或必须调整、修订施工作业程序、方法与进度计划,或必须调整混凝土原材料与配合比等,属于对施工措施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均应事先报监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2)各分部混凝土工程首仓开仓5天以前,承建单位对浇筑仓面边线及模板安装实地放射线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监理机构审核。为了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检查。(3)混凝土开仓浇筑前,承建单位应对各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并在“三检”合格基础上填报《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开工、仓)证》。检查内容包括:1)基础面、层面或缝面处理。2)钢筋布设。3)模板安装。4)止水安装及伸缩缝处理。5)灌浆、排水等系统布设,观测仪器、设备及预件安装。6)混凝土生产与浇筑准备。7)其他必须检查检测的项目。承建单位处检合格后,在开仓前3~12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对上述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并在认证合格后办理单元工程开仓签证手续。检查标准参照SDJ249.1-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工程承建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技术要求执行。(4)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数量和方法对拌和混凝土和各种原材料进行取样检测。每月承建单位或其试验室应一式4份向监理机构提交书面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1)所用的各种材料及其试验数据的详细描述。2)试验方法、程序及试验仪器设备情况。3)试验过程和结果的详细陈述。4)结论意见。(5)金属止水片的焊接、金属止水片与塑性止水片的铆接等作业,必须将试焊、试接样品送请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实施焊接作业。(6)如果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要求增加或改变施工缝时,必须在浇筑程序详图中表明,并报监理机构批准。(7)重要部位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有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以及调度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和作业调度。(8)承建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拌制混凝土,对于运送不合格混凝土入仓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拒绝入仓或指令返工处理。(9)回填预留孔混凝土或砂浆之前,均必须事先报送作业措施并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方可实施。(10)预制构件应具备所有必须的标志、标记及证明书,构件安装校正、焊接作业后,必须在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开出开仓签证后,方可浇灌接头混凝土。(11)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必须按月向监理机构报送详细的施工记录或原始施工记录复制件。内容包括:1)每一构件、块体混凝土数量,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质量、混凝土标号及配合比。2)各构件、块体的实际浇筑顺序、起讫时间、养护及表面保护时间、方式,模板、钢筋及止水设施、仪埋件、预埋件等的情况。3)浇筑地点的气温,各种原材料的温度,混凝土的出机口与入仓温度,各部位模板拆除的日期和时间。4)混凝土试件的试验结果及其分析。5)混凝土裂缝的部位、长度、宽度、深度、裂缝条数、发现的日期及发展情况。6)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措施。7)按合同文件或监理机构规定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12)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承建单位应立即查明其范围、数量,填报质量事故报告单,分析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告,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对于一般的混凝土缺陷应在拆模后24小时内修复、修补完毕。修复、修补措施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修复、修补过程中,均须有详细的记录。(13)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承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发生的违规作业行为,监理工程师可发出违规警告、返工指令,直至指令停工整顿。19.4施工质量控制(1)运至工地用于主体工程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建单位试验室必须按规定进行复检,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试验检查项目包括:1)水泥标号。2)凝结时间。3)体积稳定性。必要时还应增加:1)稠度。2)细度。3)比重。4)水化热。袋装水泥储运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2)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否则应按SD108-8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当储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承建单位必须进行。(3)混凝土的坍落度应符合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若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未明确,则应当根据结构部位的性质、含筋率、混凝土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等决定,并尽可能采用小的坍落度。(4)因设计或施工要求,必须在混凝土中掺用碱水、缓凝、引气、调稠等外加剂及其他胶凝材料和掺和料时,其掺量及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经过试验确定后报监理机构批准。(5)泄洪面和边墙迎水面的模板应能保证混凝土表面平整、光滑,避免有可能导致气蚀的错台及局部凹凸。(6)模板安装前应检查模板质量(平面尺寸、清洁、破损等),安装时必须按混凝土结构物的施工详图测量放样,确保模板的刚度和支撑牢固,重要结构部位应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浇筑过程中,如发现模板变形走样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直至停止混凝土浇筑。(7)用于主体工程的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使用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应作焊接工艺试验。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不得用于结构的重要部位。(8)钢筋的调直和清除污锈应符合下列要求: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的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和表面裂纹,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偏差不应超过其长度的1%,成盘的钢筋或弯曲的钢筋均应矫正调直后才允许使用。3)钢筋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伤痕使钢筋截面积减少不得大于5%。4)如用冷拔法调直钢筋,则其矫直冷拔率不得大于1%(Ⅰ级钢筋不得大于2%)。(9)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并应遵守以下规定:1)以另一种钢号或各类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号或各类的钢筋时,应将两者的计算强度进行换算,并对钢筋截面积作相应的改变。2)以同种钢号钢筋代换时,直径变更范围不宜超过4mm,变更后的钢筋总截面积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截面积或超过设计规定的截面积的103%。3)钢筋等级的变换不能超过一级,也不宜采用改变钢筋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必要时应校核构件的裂缝和变形。4)以较粗的钢筋代替较细的钢筋,必要时应校核代替后构件的握裹力。温度防裂钢筋禁止用粗钢筋代替细钢筋。(10)在加工厂中,钢筋的接头应尽量采用闪光对头焊接。现场作业或不能进行闪光对焊时,宜采用电弧焊(搭接焊、帮条焊、熔槽焊等)。焊接前,应将施焊范围内的浮锈、漆污、油渍等清除干净。直径小于25mm的钢筋可采用绑扎接头,但轴心受拉、小偏心受拉构件和承受振动荷载的构件,均应采用焊接接头。钢筋接头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有关规定。(11)为保证电弧焊接质量,在开始施焊前,或每次改变钢筋的类别、焊条牌号以及调换焊工之前,特别是在可能干扰焊接操作的不利环境下现场施焊时,应预先用相同的材料、相同的焊接操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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