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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招标投标 > 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特高压工程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1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基建/4)953-2019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特高压工程结算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高压工程建设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特高压工程结算工作,提高工程结算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是指对工程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范围包括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第三条工程结算应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及时、准确”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总部统一管理的特高压及直流工程,包括公司总部直接投资、省公司直接投资,以及公司总部和省公司共同投资的特高压交流、特高压直流及其他直流等工程。2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特高压建设部(以下简称“国网特高压部”)管理职责(一)负责特高压工程结算的归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实施细则并评价考核。(二)负责工程结算审核批复,协调工程结算中的重大争议。(三)负责特高压工程结算数据集中管理,组织开展特高压工程造价分析工作。(四)负责勘察设计和评审、工程科研、环评、水保、结算审核等有关合同的结算工作。第六条公司总部有关部门管理职责(一)国网发展部负责可研设计和评审、后评价等有关合同的结算工作。(二)国网财务部负责工程保险、财务决算审核等有关合同的结算工作。(三)国网设备管理部负责生产准备费的结算工作。(四)国网物资部负责甲供设备材料采购、供应服务等合同的结算工作。第七条建设管理单位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特高压工程结算有关规定。(二)负责受托建设管理范围内特高压工程结算的具体实3施,负责所签订施工、监理、征地补偿等合同的预付款、进度款、尾款、质保金等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开展工程量管理、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等工作。(三)审核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协调工程结算中的一般争议,编制和上报工程预结算文件及相关支撑资料。(四)收集整理工程造价资料,定期分析工程造价。(五)负责工程结算资料的归档工作。(六)配合物资部门开展甲供设备材料采购、供应服务等合同的结算工作。(七)根据工程进度及结算进度要求确定结算工作计划,并报国网特高压部备案。第八条监理单位受建设管理单位委托,签署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意见,核实已完工程量,参加工程结算工作。第九条设计单位受国网特高压部委托,参加工程结算工作,对结算工程量及设计变更内容进行核实和确认,按时提交完整的符合实际的竣工图纸。按建设管理单位要求提供结算工程量对比表、重大结算调整项目设计专项说明(含相关预算文件)等资料。第十条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专家组受国网特高压部委托,对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提交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相关结算支撑材料(详见附件)。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专家组,协助开展工程预结算工作。4第三章工程结算文件编制和报审第十一条承包人编制建筑、安装等施工结算文件,提交建设管理单位。(一)特高压工程应于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二)施工结算文件中应包含承包人申请结算的全部费用及相关依据或支撑资料(详见附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算资料和结算资料不齐全的项目不纳入工程结算。(三)施工结算文件应加盖造价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签章审批手续齐全,电子版数据应符合公司工程结算相关软件要求。第十二条建设管理单位收到承包人的施工结算书后,组织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成立预结算审查组,完成对施工结算书的审核。特高压部视情况派人参加预结算审核工作。(一)预结算审查组对施工结算书进行审查时,有疑问的应要求承包商提供原始证明资料及原始支付凭证。如承包商无法提供相关原始资料及凭证,不得将有疑问的项目纳入预结算。(二)预结算审查组审核确定的施工预结算费用,作为编制预结算文件的依据,但不得作为支付工程尾款的依据。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应不高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5%。(三)参加预结算审查组的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在结算5审查中发生的重大失误,纳入公司集中招评标考核。第十三条国网发展部、财务部、设备管理部、物资部在工程竣工投产后15日内,向国网特高压部提交其负责的合同结算资料,由国网特高压部转交各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竣工预结算报告。第十四条特高压工程出资单位财务部门在工程竣工投产后15日内,向国网特高压部提交建贷利息等费用结算资料,由国网特高压部转交各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竣工预结算报告。第十五条特高压工程竣工预验收后15日内,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协调施工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交工程竣工图草图。在工程试运行后15日内,设计单位出版竣工图并归档,竣工图需完整并符合实际。第十六条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竣工预结算文件并报国网特高压部审批。(一)特高压工程竣工投产后45日内,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依据施工、设备材料、其他费用等合同结算资料编制完成工程全口径竣工预结算报告,提供相关结算支撑材料(详见附件),并以正式文件报国网特高压部审批。(二)工程结算编制应全面应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特高压工程结算通用格式》(以下简称“结算通用格式”,详见附件)和工程结算编制软件,统一规范工程量管理文件和工程结算报告,提高工程结算工作质量和效率。(三)特高压工程分期竣工投产,应按期完成竣工投产部6分的工程结算,并说明有关情况;其中未同期竣工投产的工程竣工投产后,应按期完成相应工程结算。(四)特高压工程竣工投产后不宜留有未完工程。确有未完工程时,应附相关依据文件,并经国网特高压部审查同意。未完工程费用按预留(估)费用进入结算,总额不超过总概算的5%。未完工程应在竣工决算报告完成后6个月内建设实施完毕,并据实办理结算,经国网特高压部审批后,据实调整竣工决算。(五)工程结算中需动用预备费的,由建设管理单位或合同承办单位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国网特高压部,经审批同意后纳入竣工结算。(六)工程竣工结算应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内。若经动用预备费,工程竣工结算仍然突破批准概算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对突破的原因进行分析,将分析材料及时上报国网特高压部,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审核。第十七条为加快竣工结算进度,对换流站(变电站)四通一平、地基处理、建筑工程和线路等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以及已完成的物资合同、其他费用合同,可在其完工后、工程投产前,及时开展过程(分步)结算,由建设管理单位开展预结算并报特高压部审批。特高压工程投产后,过程(分步)结算审批结果一般直接纳入竣工结算,确需调整的,建设管理单位需以正式文件报国网特高压部审批。第十八条建设场地征用与清理工作和费用结算由属地省7(市)公司负责。(一)应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场地征用与清理费投资。如因特殊情况超支,需及时上报国网特高压部批准。(二)建设场地征用与清理费结算应以工程实际和财务账面发生情况为依据,及时收集整理支付凭证(包括发票、行政事业性收据、银行转账单、银行对账单等)。预结算费用和合同(协议)、支付凭证价款一致。合同(协议)、竣工图、五方签证工程量一致。(三)建设场地征用与清理费结算资料包括汇总表、分类明细表(包括塔基占地、房屋拆迁、林木砍伐、三线迁移、厂矿企业拆迁及其他)和支撑性资料(包括相关政策文件、赔偿协议、会议纪要、评估报告、原始支付凭证的清晰彩色扫描件、五方签证、房屋厂矿拆迁前后对比照片、三线迁移招投标资料、合同、图纸、验收单、结算书等)。(四)属地省(市)公司宜委托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征占地、房屋拆迁、林木砍伐、厂矿大额补偿等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工作。在签署委托协议时,应要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拆迁工作完成后提供征占地、房屋拆迁、林木砍伐赔偿、厂矿大额补偿等明细表并加盖公章,并提供到户的清单、协议、票据等资料。(五)应严格依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纸开展房屋拆迁和厂矿赔偿工作,并及时办理房屋拆迁五方签证。房屋拆迁五方签证应严格依据施工图纸和施工复测情况编制,严禁虚列房8屋拆迁面积。五方签证应附拆迁明细表(明细表应包括每户房屋所属县、乡、村、组;户主姓名、常住人数(需要时);房屋结构、主/辅房楼层、面积、高度及附属设施情况等)。如因特殊原因需拆迁设计拆迁范围外房屋或厂矿,需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或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的会议纪要等支持文件,否则不纳入工程结算。对房屋拆迁的数量及范围,五方签证、竣工图、结算协议等应保持一致,竣工图应反映实际拆迁情况。(六)房屋拆迁价格应参考当地县级及以上政府出具的现行标准执行(包括当地县级及以上政府针对本工程出具的拆迁标准或文件)。如当地政府要求按评估价值赔偿的,结算时需提供房屋评估报告(评估范围应与五方签证、竣工图、结算协议等应保持一致)及地方政府相关会议纪要。(七)属地省(市)公司在开展林木砍伐及补偿时,林木数量应依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树木砍伐一览表或林勘单位出具的林勘报告确定,并及时办理五方签证,林木赔偿标准应参考地方政府或林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现行标准执行。第四章工程结算审批第十九条国网特高压部在特高压工程竣工投产后10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批复工作,以正式文件批复工程竣工结算,并同步将批复文件和结算审核报告移交给财务管理部门。第二十条开展过程(分步)结算的特高压工程项目,国网特高压部在收到建设管理单位的预结算文件60日内,完成9结算审批,以正式文件批复工程过程(分步)结算。第二十一条国网特高压部收到建设管理单位的预结算文件后,组织专家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开展工程结算审核。建设管理单位、各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澄清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第二十二条结算审核人员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时,应坚持独立、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一)专家组或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国网特高压部交与的结算资料后21日内完成结算审核报告初稿,在国网特高压部批复工程结算前完成最终结算审核报告。(二)特高压工程结算审核需全面应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特高压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通用格式》(详见附件),审核工作和报告内容、深度符合要求。(三)结算审核单位向国网特高压部提交的结算审核报告成品由纸质版和电子版文件组成,包括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其他费用合同、审定结算书、相关审核记录及底稿、预结算文件等(资料清单详见附件)。第二十三条国网特高压部收到专家组或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审核意见后,组织建设管理等有关方协商、复核,有异议的由承包人或相关合同方进一步提供结算依据,交专家组或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一)预结算报告如经审查不符合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整改完成并重新上报。10(二)预结算报告内容需全面完整,如发生缺漏项,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补报。第二十四条国网特高压部负责依据工程结算审核意见及各方协调结论,批复工程竣工结算。第二十五条建设管理单位、各合同承办单位依据批复的工程竣工结算,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取得发票、办理物资结算后续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合同规定的质保金及其他扣留费用除外)。第二十六条工程结算文件未经国网特高压部审批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各合同承办单位不得结清相应价款。第二十七条工程结算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移交结算资料给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决算。第五章结算资料归档第二十八条总部各部门、建设管理单位、结算审核单位应在竣工结算批复后30日内完成结算资料归档。第二十九条国网发展部、财务部、设备管理部、物资部负责其各自签订的合同及结算资料的归档。第三十条国网特高压部负责归档资料包括:(一)执行概算批文及执行概算书。(二)分步结算批文。(三)竣工结算批文。(四)本部门签订的设计、评审、结算审核等合同及相关11资料。第三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归档资料包括:(一)预结算文件、预结算报告及相关支撑资料。(二)施工、监理等合同及结算相关资料。(三)设计变更单、签证审批单及评审纪要、意见等。(四)建管范围内物资合同、其他费用合同及结算相关资料。(五)属地省(市)公司建场费赔偿协议、原始支付凭证、五方签证、会议纪要、评估报告等。第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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