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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4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参考答案)三、名词解释题1.税收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2.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3.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4.保障安全权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5.国债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6.消费者所谓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7.商业贿赂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8.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四、简答题1.简述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经济法和社会法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并由此都具有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无论是基本理念还是制度构建,无论是产生的经济基础还是社会基础,两个部门法都存在着较多的一致性,从而体现出密切的联系。尽管如此,两者的区别也比较明显。经济法与社会法作为两个独立的部门法,其调整对象不同,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同。经济法主要侧重于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问题;社会法则更侧重于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只不过这些社会问题与经济问题直接相关。同时,经济法和社会法虽然都有一定的政策性,但经济法与经济政策联系更密切,因而经济性的特征更突出;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的联系更密切,因而社会性更突出。虽然经济法在某些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但相对于社会法而言,社会性不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特征。2.简述财政的职能。财政的职能是财政范畴所内含的基本功能。财政的职能主要有如下三种:(1)分配收入的职能。(2)配置资源的职能。(3)保障稳定的职能。3.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1)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的虚假标示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不当有效销售行为;(6)诋毁商誉行为。4.简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主要有:第一,调整对象不同;第二,宗旨、手段不同。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密切联系是较为显见的,因为经济法的执法主体,甚至某些情况下的立法主体,在形式上主要是行政机关;同时,经济法和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又都主要侧重于纵向关系。5.简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要表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类:(1)不当获取行为;(2)不当披露行为;(3)不当使用行为。6.简述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内容。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3)自主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五、论述题1.试述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2)经济法的现代性。2.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六、案例分析题1.曾某在孙某经营的饮食店就餐时,遭到两名不明身份的男子殴打,孙某劝阻无效便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当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时,行凶者已离去。曾某在寻找行凶者未果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孙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800元。问:孙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参考答案:孙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2.李某与女友在某花园大酒店举行婚礼,宴请各方宾朋。席间李某的朋友肖某乘兴与同桌划拳斗酒,因拳技不佳,频频输酒,肖某只好将瓶中酒一饮而尽,顿时觉得喉咙似有一硬物卡住,并不时有阵阵的刺痛。肖某马上到附近医院就诊,经过医生的仔细观察,诊断证明其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肖某于当天动了手术,并在医院躺了一个星期,前后共花去各项费用3200元。肖某要求酒店赔偿损失,酒店以酒水免费,责任不在自己为由拒绝赔偿,并认为肖某应向该酒水的生产厂家进行索赔。问:酒店应否承担对肖某的赔偿责任?酒店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1)酒店应承担对肖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2)酒店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文标题:00244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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