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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校长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川教〔2004〕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全省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任用制度,规范我省中小学校长管理工作,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校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学校领导职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是指通过签定聘任合同,确立教育行政部门和受聘者之间的聘任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第四条实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校长(以下简称校长)的聘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支持和指导校长正确履行职责,完善校长负责制,落实和保障学校依法办学权。校长要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考核,接受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学校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第七条校长要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校长任期届满或因终止、解除聘任合同等原因离任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作经济责任审计。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校长聘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中小学校长聘任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直接负责所属中小学校校长的聘任工作。第二章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提高教育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依法治校;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中小学校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三)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推荐或选聘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四)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五)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政拨款、学杂费留成、勤工俭学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学校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六)参加培训。(七)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设。(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九)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第十一条中小学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校长职责。(三)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按《教学大纲》要求开齐各门课程,建设好各类教学设施、基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四)维护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五)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六)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七)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八)尊重和依靠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九)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十)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十一)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第三章聘任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长拟聘人选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三)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校长拟聘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初级中学、城镇小学校长拟聘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农村小学校长拟聘人员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熟悉中小学教育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具有中、小学一级(含)以上的教师职务;(六)具有一定的学校管理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领导决策能力,行政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七)具有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八)身心健康;(九)符合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聘任中小学校长应严格执行校长的基本条件。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对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提出更高的要求。第十四条全省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含试岗期)。任期届满,重新选聘。校长在同一学校受聘相同职务一般不超过三届。在同一学校任职超过规定届数,但成绩突出的校长,可以聘任到其他学校任职。校长的交流应坚持有利于实现教育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利于学校长远发展的原则,合理、有序地进行。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经济欠发达地区学校受聘。第十五条凡出现校长职务空缺或校长任期届满而需要重新确定校长人选时,应以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主要方式。第十六条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成立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所主管学校校长选拔、聘任、年度考核、解聘等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组织实施。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拟聘职位学校的教职工代表等7-9人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应不少于1/3。第四章聘任的程序第十七条聘任中小学校长的基本程序是:制定公选方案,公布空缺职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等事项,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确定考察人选,组织考察,确定拟聘人员,报批或备案,公示,签订聘任合同等。(一)制定公选方案。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根据有关校长选拔的规定和公选职位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指导原则、拟聘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纪律要求等。制定的公选方案须报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党组)同意后,对外发布和组织实施。(二)公布空缺职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等事项。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拟公开选拔校长的职位和职数、任职资格和条件及公开选拔的范围、程序和要求。(三)公开报名。凡是具备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名登记,报名的形式可以由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群众推荐,也可以本人自荐。(四)资格审查。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按照公布的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笔试。(五)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内容分为公共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按照公选职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六)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评议表达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七)确定考察人选。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的总情况,按照公选职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预告。(八)组织考察。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派出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工作一般通过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考察结束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九)确定拟聘人员。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和考察情况,按照公选职数1:1的比例,由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十)报批或备案。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十一)公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经批准同意的拟聘人选予以公示。公示期7-10天。(十二)签订聘任合同。在公示期,未听到不同意见或虽有不同意见但经核实不影响聘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员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新聘任校长实行一年试岗期,在试岗期内履行相应职责,享受相应待遇。试岗期满,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核考察,合格者,正式聘任并签定聘任合同。第十八条在竞聘校长职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聘任:(一)伪造学历、学位、职称、培训、奖励等证书;(二)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成员;(三)威胁、恐吓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成员;(四)诽谤、诬告其他候选人;(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五章聘任合同的订立第十九条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教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员签字、加盖印章以及受聘人签字后生效。聘任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第二十条聘任合同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一)受聘岗位名称、工作目标及要求;(二)合同期限;(三)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四)岗位工作报酬及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五)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六)违反合同的责任;(七)其他有关聘任的事项。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再聘任相同职位:(一)在同一学校连续受聘同一职位满三届的;(二)本人申请不再受聘的;(三)经考核不具备胜任本职工作能力的;(四)没有完成任期目标的。第六章聘任合同的履行与考核第二十二条受聘校长履行合同的考核和奖惩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德才兼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制定中小学校长考核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长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年度考核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聘期届满考核应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根据考核结果,对校长作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晋级、评优、奖惩等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校长的年度考核通过校长述职、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校长的聘期届满考核,应通过校长公开述职、民主评议、个别访谈、抽查资料、形成结论、评定等次等程序,检查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做到客观、公正,全面考核校长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第二十五条建立校长任期考核档案。上级督导部门对学校工作的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工作的考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工作的评议,以及年度考核,均应记入校长任期档案。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校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奖励,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推广其先进的办学经验。第七章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二十七条聘任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由于法定原因或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法定程序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变更聘任合同。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一)聘任合同期满,或者合同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的;(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四)学校被依法撤销或合并的。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一)受聘人员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二)本人申请辞职的;(三)拒不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四)工作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经考核认定不合格的,或者民主评议时,满意度未超过实际参评人员半数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有损教师形象的;(八)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九)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经调查确认不宜继续担任校长职务的;(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三十条教育行政部门解除校长聘任合同,必须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校长本人,并且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第三十一条受聘校长在聘期内申请辞职,本人必须提前60天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
本文标题:校长的职责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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