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办事处旧城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
1××办事处旧城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甲方:××市××街道办事处乙方:××××置业有限公司为加快站前村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市旧城改造等相关政策,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见证方的见证下,经友好协商,就站前片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概况(一)该村涉及征收居民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旧址可腾出土地约亩(具体数额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二)居民安置用房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其中:需要建设多层居民安置楼面积约为平方米,需安置附房面积约为平方米,预留公益设施用房平方米。具体户型、面积及建设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三)居民安置楼房、公益用房自被征收居民征收完毕之日起月内开工建设,自开工建设之日起月内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第二条合作方式(一)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甲方负责征收动员、签订补偿协议、搬家腾房、拆除房屋等工作;乙方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筹集以及居民安置楼建设的全部费用等工作。2(二)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约计万元。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征收需支付的费用,约计万元,是指完成本项目征收所支付的货币补偿款,包括:房屋及附着设施补偿、装饰装修及移机费、临时过渡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住宅用于经营补助费、征收奖励等费用。具体以批准的住宅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为准。2、其他费用包括:征收评估费、征收服务费、征收办公经费、房屋拆除费等约万元。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三)征收期限待本协议签订后报市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市房产局批准《方案》后方可实施旧城征收改造。具体时间另行协商确定。(四)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该补偿款先由乙方将该款项交到市财政局账户,然后由市财政局拨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招拍挂”时开发出让用地的预交款,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将该款拨付到办事处指定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支付该项目的征收货币补偿费用。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五)甲方完成房屋征收并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后,到市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注销手续,协助乙方到市有关部门办理与本项目有关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出让用地(以下简称“开发用地”)的“招拍挂”的挂牌手续,乙方有优先权参与竞拍。(六)甲方以本项目改造所获得的土地出让收益(扣除计提3基金部分)作为偿还乙方前期垫付征收安置费用的主要来源。1、乙方成功竞得该项目开发用地后,用该部分预交的出让金抵顶,不足部分由乙方补缴齐土地出让金后,剩余的土地出让收益金,甲方应在市财政返还后日内返还给乙方为本项目垫付的征收补偿费用。2、若乙方未能竞得该项目开发用地,甲方应当自该项目开发用地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之日起日内,偿还乙方为本项目垫付的征收安置费用及银行同期利息。3、若甲方因本项目改造所获得的土地出让收益不足以偿还乙方为本项目垫付的征收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补偿事宜。(七)居民安置楼房、公益设施用房的建设费用及前期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和办理施工手续所支付的各种费用、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消防等工程费用等约计万元,全部由乙方负责筹款支付。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一)享受上级政府对旧城改造的奖励扶持资金。(二)负责本项目按旧城改造程序上报市有关部门并列入旧城改造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居民安置楼的相关审批手续。(三)负责制定本项目征收安置方案,报请市有关部门批准。(四)负责协调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家腾房及验收、房屋拆除等工作。(五)按照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规定,妥善处理好被征收人的临时过渡;负责居民安置楼的回迁安置等工作。4(六)负责协助乙方争取本项目应按规定享受的优惠政策。(七)负责做好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工作,尽最大努力保证乙方有稳定的建设施工环境。(八)负责成立居民安置楼建设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居民楼的建设质量,确保安置楼建设质量安全可靠,按时竣工交付使用。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一)按规定享受各级政府对旧城改造的优惠政策。(二)负责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垫付征收安置费用。(三)确保本项目的规划设计符合胶州市的总体规划要求。(四)负责本项目安置工程的测绘、勘察、设计和建设。(五)负责安置楼的总平面规划和户型设计,严格按照公示的户型设计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设计,防止回迁时出现与居民发生纠纷。(六)确保安置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万元。(八)确保本项目按照协议约定的进度进行开发建设和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第五条违约责任(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协议双方要严格自觉遵守协议约定各项条款的权利与义务,若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构成根本性违约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除协议对方书面明确给予谅解并同意继续履行外,协议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5(二)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安置工程按时交付使用,每延期1个月(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应双倍支付当月的临时过渡补助等相关费用;延期12个月仍不能交付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三)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征收安置费用,逾期超过3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四)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逾期超过3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五)甲方未能按约定完成居民征收补偿工作,逾期超过3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六)甲方未能按约定协调有关部门将本项目范围内的开发土地进行“招拍挂”,逾期超过3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六条不可抗力因洪水、海啸、地震、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发生不可抗力一方的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其他约定(一)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合作,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属于对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为对方保密。6(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三)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四)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分别报有关部门备案,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本文标题:办事处旧城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43812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