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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自律司法机关外部解决(司法行为)他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美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相对人在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即行政复议之前,不得采取司法救济即行政诉讼。也可以说,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美国之所以设定这一救济手段,其主要目的是:首先,充分保证了行政机关行使其行政权利和发挥专业知识。其次,保证行政程序的连续性、自主性。再次,避免司法机关过多的干涉行政职权,降低司法成本。另外,还有利于行政机关自查自纠,完善行政管理,提高自身威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德国在德国行政复议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在撤销之诉和负义务之诉提起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否则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在德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存在着一种密切的功能上的联系。他们共享相同的法律标准和法律适用条件,服务于共同的目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日本没有行政复议这一概念,日本的法学者们有时把行政机关的裁断称之为“行政争讼”,也有的学者称为“诉愿”。明治时代制定的《行政裁判法》中规定,提出行政诉讼前须先提出诉愿;对各省、内阁、地方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的,可以直接起诉或选择诉愿终局裁决之间进行选择。1948年的《行政事件诉讼特例法》确立了“诉愿前置为原则、直接诉讼为例外”的模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在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同点第一,两者有着共同的目的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法院和行政机关都是以“司法者”(在这里作广义的理解)的身份出现并进行裁判,同时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生法律关系,并且通过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同点第二、两者解决争议的对象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所解决争议都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和诉讼,均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同点第三,两者基于相同的原因产生的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其产生都是基于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同点第四,两者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无权就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同点第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对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等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适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不同点第一,两者性质不同复议制度属于行政体系内部的审查与裁决,它是通过行政权进行自我监督的重要方式,属于一种“自律”的范畴;而行政诉讼则是从外部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一种监督,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属于一种“他律”的范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不同点第二,两者在审理的范围及裁决权力不同行政复议中的复议机关可以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且具有权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代替原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不涉及合理性问题,并且只能作出维持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除行政处罚外无权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不同点第三,两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的程序属于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一部分,简便、灵活、迅速,和行政管理相适应。而行政诉讼的程序则属于司法程序的范畴,比较严格,它实行合议制、两审终审、公开审理等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不同点第四,两者的审理方式不同行政复议采取以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审理方式。行政诉讼则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不同点第五,受案的范围不同(后面详述)目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仅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还包括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即使是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如果法律有关于行政终局裁决权规定的,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不同点第六,审理的依据不同行政复议的法律适用的范围要比行政诉讼的范围广。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章只能作为参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不同点第七,法律关系不同行政复议中只有一种法律关系,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行政诉讼中,存在法院与原告、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多个法律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不同点第八,审理的期限不同《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则要长一些。《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1、复议诉讼自由选择这是一般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行政行为提起行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2、复议前置包括在治安处罚、纳税争议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山西省高院的批复,共同构成了这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A,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B,侵犯的是一合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是既得权C,必须达到能够确定自然资源权利归属的效果。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3、复议诉讼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包括两种情况:出入境处罚与国务院的裁决。这里应当注意,省部级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先由省部级单位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国务院提起二次复议,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的,对其不服,布能提起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受案标准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同行政诉讼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①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抽象行为②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为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同行政诉讼受理法律: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⑦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⑧其他行政案件学理: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交通—民诉;工伤—行诉;医疗—民诉)③行政检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案件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注意受教育权)总体大于行政诉讼排除①国家行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⑧重复处理行为⑨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⑩劳动监察指令书①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得直接审查②规章以上(含规章)的抽象行为不得附带审查③居间行为(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行政复议不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提出进行审查的请求,即“附带审查”。这些抽象行政行为包括:(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部门规章除外;(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除外;(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注意: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行政复议不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案件行政复议法将公民的合法权益都纳入保护范围,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受教育权)。也就是说,行政复议保护的权利的范围比行政诉讼要大。行政诉讼保护的权利主要是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权利要由单行的法律、法规来规定。而行政复议则不受此限制。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三、行政复议不仅限于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进行合法性审查,还进行合理性审查。这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诉讼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本文标题: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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