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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业种植()产销合同合同编号:生产人:签订地点:收购人:签订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种植生产,并按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种植生产亩,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的数量为千克(公斤),交售的时间为。第二条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种植生产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第三条生产人产出的,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千克(公斤)的收购价为。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第四条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种植生产的,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第五条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总价为,结算的方式为;结算的日期为。第六条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种植生产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第七条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的,具体的价格为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第八条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指导培训服务失误或者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第九条生产人交售的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拒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第十条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生效,于失效。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生产人收购人生产人:收购人: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银行帐号: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监制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文标题:广西农业种植( )产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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