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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线路的保护规划方法摘要:论文分析了“文化线路”概念的内涵、特点、内容和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文化线路”保护规划的标准和思路:第一,保护对象的确定和价值认定;第二,保护规划内容框架;第三,保护规划的保护控制措施。关键词:文化线路;保护;规划Abstract:Thethesisanalyzestheconnotation,characteristics,contentsandvalueof“culturalroute”.Onthisbasis,itputsforwardthestandardandconceptabouttheplanningoftheprotectionof“culturalroute”,namely,(i)determinationoftheobjectiveandvalue;(ii)frameworkofthecontentsofplanning;(iii)protectioncontrolmeasuresoftheplanning.Keywords:culturalroute;protection;planning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144(2009)07-10(4)作者简介:王景慧国家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秘书长一、文化线路的概念2008年10月4日在加拿大魁北克召开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十六届大会上通过了《关于文化线路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宪章》。“文化线路”的定义最初是在1994年“马德里文化线路世界遗产专家会议”上被正式提出的,当时将文化线路称为“遗产线路”(heritageroutes)。1998年,ICOMOS在西班牙特内里弗召开会议,成立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文化线路科技委员会(CIIC)。2002年马德里CIIC科学会议明确了文化线路作为一项特殊的文化遗产,消除了文化线路与文化景观的概念混淆。2003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在《操作指南》的修订稿中加入了文化线路的内容,将其与文化景观、历史城镇、运河遗产共同列为世界文化遗产的特殊类别。2005年在西安召开的ICOMOS第十五届大会将“文化线路”列为讨论议题。2007年制定了《文化线路国际宪章》的草案。此前,许多国家正在积极研究独立申报文化线路类遗产的方式和策略,若干跨国的大型文化线路,如横跨欧亚大陆的“丝绸之路”(SilkRoad),纵穿阿根廷、玻利维亚、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秘鲁等国的“印加皇家道路”正在研究。《文化线路宪章》认为,“文化线路”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发展的一个成果,这一新概念显示出对文化遗产认识观念的演变,它将概括文化遗产涉及自然、文化和历史环境几方面的关系。为此,《宪章》指出,将文化线路看成一个新的概念并不与文化遗产现有类型,如历史遗址、城镇、文化景观和工业遗产等相矛盾,它们可能存在于特定的文化线路之内。文化线路只是将这些范畴包括在一个联合系统中,提升它们的意义。这样,“文化线路”的概念需要通过新的方法来理解,它是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我们可以认为,文化线路是一种文化遗产保护的名类,也是认识文化遗产价值的一种方法,同时,它必然会促进保护规划方法的更新与发展。“文化线路”的定义也规定:它要反映人们在物资、思想、知识等方面的交流和互动;这种交流要在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上都有所体现;它要集中在一个动态的历史、文化系统之中。从《文化线路宪章》看,“文化线路”有三个特点:1.通过不同地区、民族间的人和物资的交流,反映了文化的交流。2.经历了历史上的较长期的演变和积累,反映出不同文化群体间的相互影响,而且形成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3.“文化线路”的遗产资源极其丰富和多样,包括了诸如古迹、考古遗存、历史城镇、地方性建筑、非物质遗产、工业和技术遗产、公共工程、文化和自然景观、运输工具等多种内容,所以它们的研究和管理就需要采用多学科的方法,并且不断丰富历史、文化、技术和艺术知识。按我的理解,文化线路内容应当包括三个方面:1.自然要素,它产生于自然或文化的背景中,并对其产生影响,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产生丰富多彩的新的文化因素。2.物质要素,包括交流线路的本身,还包括与线路功能相关的其他物质遗产。包括海关、要塞、货栈、旅馆、医院、市场、码头、桥梁,交通工具或其他设施,以及与生产贸易有关的诸如城镇中心、文化景观、圣地、礼拜和祈祷场所等。3.非物质的要素,文化的重大交流不仅通过物质的、有形的东西来体现,还可以通过精神和传统来体现,它们见证了这条线路沿线的民众交流和对话。非物质遗产是理解文化线路遗产价值的基础,物质要素必须要与其他非物质特征联系起来进行研究。那么,我们应该怎样认识文化线路的价值呢?文化线路要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识它的意义,它的整体价值大于各个部分价值之和。这个特性极大地影响到对遗产价值的认识,各处遗产单独评估,它们的突出普遍价值可能并不显著,若以其线路作为纽带从整体上分析就会发现其价值和意义。文化线路与周围环境密切相关,它的地理环境决定了线路的走向,影响线路的发展,因而文化线路的不同部分显示出各自的风格与特色,这造就了文化线路的丰富和多样。文化线路的非物质因素占有重要的地位,有些地段的物质遗存没有得到切实保存,仍可以通过非物质因素来证明它的存在,这些地段也就构成了文化线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于仍在使用的文化线路,应保持其动态功能,这就需要合理对待加入其中新的元素,对这些维持、延续功能的新元素要用新的观念来判定它的遗产价值。二、文化线路的保护规划“文化线路”是一种新的遗产类型,因此,保护对象的确认、保护措施的把握、管理制度的制定均与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存在差别。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划标准,对于包含很长距离的文化线路来说,要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全线路(跨地区)的整体保护规划,也可能需要制订分地段的保护规划,还可能需要分专业的专项规划。“文化线路”的保护不应是孤立地保存每一项遗存,而应重在它们之间的关系,把它们放在文化体系、历史链条中去认识它的价值,找到相应保护的措施,提出保护、利用、展示的方案。这种类型的保护规划对城市规划来说显然是一种吸引人的挑战,可以调动城市规划体系中各层次的规划技术和特长,创造一种新的综合规划方法。第一,保护对象的确定和价值认定。要按“文化线路”的概念重新审视和挖掘各种类型的文化遗产,以此来确定保护的对象。如“丝绸之路”正在以“文化线路”的名义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首批确定了48个点为申报对象。我想为确保申报成功,首批少而精也是必要的,但作为完整的“丝绸之路”文化线路,需保护的内容是很广泛的,它应该包括:起讫点及沿途重要城市的遗产,如汉长安城遗址、唐长安宫殿遗址、河西走廊上的城址(交河、高昌、楼兰)以及各种城乡建筑遗存;沿线的各色陵墓;防卫设施,如长城、烽燧、城堡;交通设施,如道路、驿站、客舍、马房;宗教建筑,如佛教寺庙、伊斯兰教清真寺、石窟寺等;历史性的自然景观,反映丝绸之路文化的历史文学作品的意境环境。这里要特别提一下有历史意义的自然景观,有很多是文学作品,至今脍炙人口,它描述的如火焰山、戈壁滩、胡杨林等虽然是自然景观,却具有特别的历史意义,可称是历史性自然景观,它们是文化线路的背景环境,也应在保护之列。丝绸之路的非物质遗存也十分丰富,它和物质遗存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它可以帮助认识物质遗存的价值,另一方面可以显示物质遗存之间的联系。比如沿丝绸之路传播来的音乐、饮食、服装、文字和宗教等文化习俗,证实了其间的文化交流;描绘丝绸之路的文学作品、传说、故事都可以寻找到它们的物质载体。又如“大运河”,它也在准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大运河”各个时代的文物古迹虽完好程度不一,但放在“大运河”的体系之中就显出重要的整体价值,为此,需保护的内容也应有多个方面,按照国家文物局组织制定的《大运河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大运河遗产包括,水利工程:河道、水源、水利工程设施、航运工程设施、运河管理机构;与运河相关文献档案;与运河相关遗存:各类文物古迹运河城镇和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与景观环境。分析大运河文化遗产,我们可以看出,这类遗产不是横向各个遗产要素的组合,而是纵向各个要素的叠加,“文化线路”是多层次的复合型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线路”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即本底的层次,是自然环境,包括山体、河湖水网,是运河形成的环境;第二层次是运河工程,包括人工河道、水坝、船闸、纤道、桥梁、码头,是运河遗产的基础;第三层次是城乡建筑,包括寺庙、衙署、官邸、仓库、集市及城乡居民点,与第二层次一起共同构成运河遗产的本体;第四层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俗、节庆及其文化场所,也应包括运输及造船方面的传统工艺(见右图)。它们叠加升华,提升了各个要素的价值,形成了内涵深邃、丰富多彩的“文化线路”型文化遗产。第二,保护规划内容框架主要包括:(1)整体层次的保护措施,制定整体保护的原则和要求;(2)遗产本体的保护,划定保护区和必要的缓冲区;(3)展示与可持续利用;(4)环境保护,污染治理;(5)生态及其自然景观的保护;(6)沿途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议;(7)区域规划、城乡规划的指导意见;(8)有关文化线路的整体管理规定。《文化线路宪章》专门提到“文化线路”历史环境,《宪章》说,自然或城市、乡村的环境,使文化线路具有独特的物质和非物质遗产的要素,这对文化线路的理解、保护和利用非常重要。对文化线路的保护和修缮,需要对其周围环境的历史、自然和文化特征有深入的了解。任何必要的干预都必须尊重其特征,不能扭曲传统的自然或文化景观。以此原则划定缓冲区,以保证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些,也特别需要我们在规划中予以落实。第三,保护规划的保护控制措施。保护措施需要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的依据,对不同类型的遗产要与相应的法规相呼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或符合“文物保护单位”条件应按“文物保护单位”的方法予以保护的,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办法》为依据,提出保护要求和措施。对适合以“历史建筑”的名义进行保护的,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的要求,提出指令性的管理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的历史文化街区各种建筑分类保护的规定中有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历史性城镇、历史文化街区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为依据,提出保护要求和措施,这方面的规划方法已比较成熟,可以纳入城市或村镇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城镇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方法已有所提及,主要是保护其文化场所。在这些地区的展示规划中,要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很好地组织历史元素和现代功能,既保护好文化遗产又在城镇的现代生活中发挥作用。全线范围的自然景观、生态环境涉及文化线路的历史环境,要特别予以关注,要按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的方法提出要求,城乡规划区以内的,纳入有关地域的城市或村镇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全线范围的非文物线段及原有或新建工程设施,按区域规划、城市规划方法提出指导性建议。区域规划的内容本来就包括有城镇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自然、生态、历史文化保护等几个方面,城市规划的编制办法也规定要在规划区范围内划出“已经建设区、适宜建设区、有条件地可建区、禁止建设区”。这些都是“文化线路”保护规划可资利用的指导或控制措施。对于重要的文化线路,要单独制定国家层面的《保护条例》,建立沿线城市的合作、协商机制,设立全线路保护管理的协调机构。文化线路保护概念的兴起使传统文物保护的方法不能完全适应,需要对传统方法加以改进,需要更多学科的参与,这也就呼唤城市规划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更深入、更广泛的合作与互动。(责任编辑:衡相锦)
本文标题:文化线路的保护规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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