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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定书全文(81)字第号申诉方:××县丰收公社富裕大队代理人:孟××男50岁会计被诉方:××果品公司代理人:王××男40岁业务员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签订西瓜合同十万斤,货发到被诉方火车站后,由于质量和价格问题被诉方拒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申诉方于一九八一年八月五日申请仲裁。为避免造成更严重的财产损失,根据被诉方申请,本会特裁定如下:××果品公司应于八月八日前将存放在某火车站的十万斤西瓜按质论价先行变卖,保存价款,嗣后处理,特此裁定。仲裁员:赵×××年×月×日(印章)书记员:周××
本文标题:XX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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