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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简本)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保障本市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本市应对地震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小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首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依据。1.3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1.3.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首都社会公共安全,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地震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本市应对地震事件的能力。1.3.2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首要职责,坚持预防为主,地震监测、预警、防御、应急准备与救援相结合,常抓不懈,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工作。(2)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在国务院、中国地震局,以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分部门负责,市、区县、街(乡)、社区(村)四级管理。(3)军地协同,社会广泛参与。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地震灾害事件社会动员机制。1.4地震事件的分类地震事件由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两类组成。1.4.1地震灾害事件。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等的地震事件。1.4.2其他地震事件。(1)有感地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有感的,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邻近省(区、市)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本市,使公众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2)地震谣言事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3)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国家或本市组织的重大政治、社会活动,以及国家重大节假日期间,地震部门启动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工作机制。(4)对国内其他省(区、市)地震灾害事件的支援:在国务院、中国地震局,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对国内其他省(区、市)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支援。1.5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根据灾害程度,将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Ⅰ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Ⅱ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Ⅲ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Ⅳ级)四级。1.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Ⅰ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特别重大危害或威胁的地震灾害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判定或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1)本市发生震级6.5级以上的地震;(2)造成本市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3)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4)造成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生命线工程特别严重破坏的地震;(5)邻近省(区、市)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对本市造成特别重大影响。1.5.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Ⅱ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或威胁的地震灾害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判定或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1)本市发生震级6.0级以上、6.5级以下的地震;(2)造成本市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3)造成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生命线工程重大破坏,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4)邻近省(区、市)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1.5.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Ⅲ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的地震灾害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判定或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1)本市发生震级5.0级以上、6.0级以下的地震;(2)造成本市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3)造成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生命线工程较大破坏,或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4)邻近省(区、市)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对本市造成较大影响。1.5.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Ⅳ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邻近省(区、市)发生对本市造成部分建筑物(构筑物)和生命线工程损坏的地震灾害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判定或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1)本市发生震级4.0级以上、5.0级以下的地震;(2)造成本市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3)邻近省(区、市)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对本市造成一定影响。1.6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地震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2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地震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参与其他灾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对本市地震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和北京卫戍区副司令员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应急抢险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协调工作,受总指挥委托负责其他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应急抢险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地震预测预警建议、震情趋势判断、震情通报和地震系统地震应急工作;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受总指挥的委托负责其他地震应急工作。北京卫戍区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做好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应急抢险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指挥北京卫戍区部队参与地震灾害事件中人员紧急救助和救灾物资运送等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受总指挥委托负责其他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1)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地震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2)协助市应急委组织指挥处置本市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负责组织指挥处置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3)指导区县开展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4)分析总结本市地震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5)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担任。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地震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负责起草本市应对地震事件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及工作规划;(2)组织制定、修订与市地震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3)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向市应急办提出地震预警建议;(4)组织落实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地震事件相关工作;(5)负责收集和分析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向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与地震现场救灾应急指挥部和中国地震局保持联系,及时向市应急办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6)检查本市有关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及区县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7)负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社区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与协调工作;(8)负责本市应对地震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9)负责组织本市地震应急演练;(10)负责本市地震灾害事件的隐患调查和地震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11)负责本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通信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12)组织起草地震应急新闻宣传报道稿件,参与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13)负责联系专家顾问组工作;(14)承担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地震事件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组织电力企业做好地震灾害事件的电力应急保障及电力系统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市地震局等有关单位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储备库、市防震减灾中心的建设工作,负责地震应急救灾设施建设资金的落实。(3)市教委:负责做好学校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地震应急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全力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工作。负责组织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地震应急期间协助民政部门组织公众撤离和转移。(5)市民政局:会同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公众,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障受灾公众的基本生活,组织救灾捐赠。配合市地震局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配合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台办妥善安置外国来京人员和在京港、澳、台人员的工作。负责承办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社会救助相关工作。(6)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监狱、劳教场所的地震应急工作。(7)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专项准备资金的落实工作,协助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工作。(8)市规划委:配合市地震局等有关单位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储备库、市防震减灾中心的规划建设工作。(9)市建委:负责组织本系统的建筑工程抢险队伍对灾区建筑物进行抢险抢修、紧急加固,会同市地震局对受损建筑物进行震害普查和安全性鉴定。配合市交通委开展地震应急交通运输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市市政管委开展城市公共设施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市水务局开展城市供水系统、排水系统、水利工程的地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10)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对城市公共设施进行抢险与紧急恢复,负责本系统地震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与处置,配合市卫生局做好灾区的环境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协调区县政府结合城市环境整治开展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11)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市道路、地铁及有关设施的抢修与恢复,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负责组织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保证地震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和灾民、伤员的疏散转移。负责组织本系统的地震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12)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制定地震应急救援生活必需品储存、调拨体系和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运粮食、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供应。负责组织本系统地震应急的预防与处置工作。(13)市卫生局:负责协助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组建本市地震灾害救援队,负责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进入地震灾区现场,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负责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医用放射源的安全情况,负责地震伤亡医疗救治信息报告,负责组织本系统的地震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14)市国资委:负责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做好国有企业的地震应急抢险救灾和地震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15)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地震灾害事件中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衍生灾害引起的环境进行紧急监测,提出清除污染措施的建议,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16)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城市供水、排水、水利工程的地震应急抢险与应急恢复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的地震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与处置工作。(17)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外交部妥善安置外国驻华大使馆、外国来京人员和在京的港、澳、台人员的应急疏散安置工作,妥善处理在地震灾害事件中涉及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发生伤亡、失踪、被困等事件,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配合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协调境外驻京媒体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18)市国防科工办(市工业促进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灾害事
本文标题: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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