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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gb502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word版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GBBPGB50203–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odeforacceptanceofconstructionalqualityofmasonrystructures2011-02-18发布2012-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odeforacceptanceofconstructionalqualityofmasonrystructuresGB50203-2011主编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5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北京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3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3—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1(1、2)、5.2.1、5.2.3、6.1.8、6.1.10、6.2.1、6.2.3、7.1.10、7.2.1、8.2.1、8.2.2、10.0.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2月18日3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了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和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砌筑砂浆、砖砌体工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石砌体工程、配筋砌体工程、填充墙砌体工程、冬期施工、子分部工程验收。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规定;2增加“一般项目”检测值的最大超差值为允许偏差值的1.5倍的规定;3修改砌筑砂浆的合格验收条件;4修改砌体轴线位移、墙面垂直度及构造柱尺寸验收的规定;5增加填充墙与框架柱、梁之间的连接构造按照设计规定进行脱开连接或不脱开连接施工;6增加填充墙与主体结构间连接钢筋采用植筋方法时的锚固拉拔力检测及验收规定;7修改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墙底部砌筑其他块体或现浇混凝土坎台的规定;8修改冬期施工中同条件养护砂浆试块的留置数量及试压龄期的规定:将氯盐砂浆法划入掺外加剂法;删除冻结法施工;9附录中增加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验抽样判定;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4建设厅负责日常管理,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272号,邮编:710082)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爱舍(天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昌叙高宗祺吴体张书禹郝宝林张鸿勋刘斌申京涛吴建军侯汝欣和平王小院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庆霖周九仪吴松勤薛永武高连玉金睿何益民赵瑞王华生5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砌筑砂浆5砖砌体工程5.1一般规定5.2主控项目5.3一般项目6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6.1一股规定6.2主控项目6.3一般项目7石砌体工程7.1一般规定7.2主控项目7.3一般项目8配筋砌体工程8.1一般规定8.2主控项目8.3一般项目9填充墙砌体工程9.1一般规定9.2主控项目9.3一般项目10冬期施工II子分部工程验收附录A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附录B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验抽样判定6附录C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71总则1.0.1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小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砌石工程。1.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的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1.0.5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82术语2.0.1砌体结构masonrystructure由块体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是砖砌体、砌块砌体和石砌体结构的统称。2.0.2配筋砌体reinforcedmasonry由配置钢筋的砌体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是网状配筋砌体柱、水平配筋砌体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组合砌体柱(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和配筋小砌块砌体剪力墙结构的统称。2.0.3块体masonryunits砌体所用各种砖、石、小砌块的总称。2.0.4小型砌块smallblock块体主规格的高度大于115mm而又小于380mm的砌块,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简称小砌块。2.0.5产品龄期productsage烧结砖出窑;蒸压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出釜;混凝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成型后至某一日期的天数。2.0.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specialmortarforautoclavedaeratedconcreteblock与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相匹配的,能满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施工要求和砌体性能的砂浆,分为适用于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适用于非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2.0.7预拌砂浆ready-mixedmortar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2.0.8施工质量控制等级categoryofconstuctionqualitycontrol按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若干要素对施工技术水平所作的分级。2.0.9瞎缝blindseam砌体中相邻块体间无砌筑砂浆,又彼此接触的水平缝或竖向缝。92.0.10假缝suppositiousseam为掩盖砌体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靠近砌体表面处抹有砂浆,而内部无砂浆的竖向灰缝。2.0.11通缝continuousseam砌体中上下皮块体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2.0.12相对含水率comparativelypercentageofmoisture含水率与吸水率的比值。2.0.13薄层砂浆砌筑法themethodofthin-layermortarmasonry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砌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的施工方法,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为2mm~4mm。简称薄灰砌筑法。2.0.14芯柱corecolumn在小砌块墙体的孔洞内浇灌混凝土形成的柱,有素混凝土芯柱和钢筋混凝土芯柱。2.0.15实体检测in-situinspection由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采用标准的检验方法,在工程实体上进行原位检测或抽取试样在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104砌筑砂浆4.0.1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3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抽检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4.0.2砂浆用砂宜采用过筛中砂,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2砂中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硫酸盐及氯盐含量(配筋砌体砌筑用砂)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4.0.3拌制水泥混合砂浆的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及石灰膏应符合下列规定:1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的品质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粉煤灰在混凝土及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建筑生石灰》JC/T479、《建筑生石灰粉》JC/T480的有关规定;2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熟化为石灰膏,其熟化时间分别不得少于7d和2d;沉淀池中储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替代石灰膏配制水泥石灰砂浆;3石灰膏的用量,应按稠度120mm±5mm计量,现场施工中石灰膏不同稠度的换算系数,可按表4.0.3确定。114.0.4拌制砂浆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有关规定。4.0.5劫筑砂浆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砌筑砂浆的稠度宜按表4.0.5的规定采用。4.0.6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4.0.7在砂浆中掺入的砌筑砂浆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防水剂等砂浆外加剂,其品种和用量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和试配确定。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的质量要求。4.0.8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等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4.0.9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120s;122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180s;3掺增塑剂的砂浆,其搅拌方式、搅拌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的有关规定;4干混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宜按掺用外加剂的砂浆确定搅拌时间或按产品说明书采用。4.0.10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预拌砂浆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照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4.0.11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湿拌砂浆,除直接使用外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并根据气候条件采取遮阳、保温、防雨雪等措施,砂浆在储存过程中严禁随意加水。4.0.12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2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注:1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同一验收批砂浆只有1组或2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对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及以上的房屋,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不得少于3组;2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28d龄期的试块抗压强度为准;3制作砂浆试块的砂浆稠度应与配合比设计一致。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验收批的预拌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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