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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种植(杂粮)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出卖人签订地点买受人签订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种植杂粮买卖合同。第一条:出卖人负责对杂粮()的种植生产。买受人负责对杂粮()种植生产的技术指导。第二条: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的收购要求,向买受人承诺杂粮()的种植面积为亩,并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买受人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杂粮()公斤。出卖人应保证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第三条:出卖人生产的杂粮(),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买受人负责包销。每公斤的收购价为元。杂粮()交货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若市场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交货的时间为年月日;交货地点第四条:买受人应搞好杂粮()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种植,防止杂粮()作物的病虫害,提高杂粮()的产量和质量。第五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种子元1公斤;化肥元1袋;农药元1瓶。第六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生产过程中因其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第七条: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或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本合同自年月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第十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出卖人出卖人:签字(盖章)住所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编:买受人买受人:签字(盖章)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居民身份证号码:开户银行:银行帐号:联系电话:邮编:
本文标题:黑龙江省农业种植(杂粮)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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