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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职务犯罪一、总论二、职务犯罪的特点三、职务犯罪的种类(一)贪污贿赂罪(二)渎职罪(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略)附:军人违反职责罪一、总论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二、特点贪污受贿多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0年审结的贪污贿赂案占同期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涉及领域广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亿元案迭出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作案智能化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查办惩处难度。三、种类第一章贪污贿赂罪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第二节贪污贿赂罪分述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或者以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的犯罪的总称。构成特征: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多数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或者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少数犯罪如贿赂犯罪则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型犯罪,行为人在中饱私囊、亵渎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也间接侵犯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所有权。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的行为。3、本类犯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少数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者撮合性的犯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一般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二、贪污贿赂罪的种类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规定了12个具体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第二节贪污贿赂罪分述一、贪污罪1、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构成(1)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侵吞: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由自己暂时合法经营、占有或使用的公共财物,如公安人员将罚没款不予上缴、税务人员收税后将税款非法占有,等。窃取: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自己经营、管理的公共财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如银行工作人员窃取自己经手的存款、仓库保管员偷拿自己保管的财物,等。骗取:利用职务之便,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如采购员虚报货物运价、虚报买价,财会人员伪造支票以骗取公款,等。其他方法:上述三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A.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以贪污论。B.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C.携款潜逃的。(3)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四种人员:A.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4)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4、贪污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罪按照数额和情节,分别按照四个量刑幅度进行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二、挪用公款罪1、概念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2、构成(1)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3)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不具有将公款永远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行为人只是想暂时非法使用公款,主观上是想给还的。4、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38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三、受贿罪1、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2、构成(1)复杂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2000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4)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四、行贿罪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1)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一、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B.向三人以上行贿的;C.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D.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本罪的特征:(1)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3)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第二章渎职罪第一节渎职罪概述第二节渎职罪分述第一节渎职罪概述一、渎职罪的概念及构成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类犯罪有如下构成特征:1、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4、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二、渎职罪的种类刑法分则第九章共23个条文,计36个罪名。三、新增刑法修正案及相关刑法解释:1、刑法修正案(六)2、相关刑法解释2006072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节渎职罪分述一、滥用职权罪1、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构成(1)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表现:A.行为人有滥用职权的行为。这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非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二是行为人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超越职权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B.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刑法》39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玩忽职守罪1、概念及构成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3、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刑法》39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徇私枉法罪1、概念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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