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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1987年10月15日)日立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立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1.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2.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计划的人员。3.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人员。4.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职务的人员。5.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6.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7.负责警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8.公司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第二条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第三条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则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意见,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第四条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第二章工会活动第五条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意见,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第六条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会活动时,除下列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谅解:1.工厂工会委员和工厂申诉受理委员在处理及其调查本协议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8小时以内。2.谈判委员及专门谈判委员出席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3.中央经营审议会委员及其专门委员以及工厂经营审议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审议会及专门委员会。4.执行委员出席执行委员会。5.评议员出席评议员会。6.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7.其他工会支部应参加的相当于上述各款的劳动团体的会议。第七条工会会员因工会活动离开公司工作时,应事先按规定的报告书通过所属上级向公司申报。第八条公司允许工会有工会支部从会员中选任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脱产干部和书记。公司对专职从事工会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条细则外,按下列条款对待:1.不支付工资。2.不支付交通津贴。3.可与其他工会会员同样利用工厂卫生福利设施。4.公司不负担各种社会保险及养老年金基金中雇主应负担的保险费,但如有申请,公司可为其代办交纳保险费手续。5.在适用有关就业规则方面,除因不从事公司业务而部分不能适用外,其余与会员相同。6.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7.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的变动与会员相同。8.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计算连续工龄。9.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结束后恢复原来工作。第九条工会及其支部应通告工会干部的名单,所属部课名、就任离任的日期及其书记的名单、录用退职的日期。第十条工会及其支部为进行工会活动,使用工会事务所及公司的设施、物品、场所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认可。使用公司的设施等时不能用于工会业务以外的宣传、广告以及政治目的。工会及其支部需要宣传、报道、通知等可使用规定的布告栏。第三章人事第十一条公司按本章规定的基准对工会会员进行公正的人事管理。第十二条公司需要录用职工时,从15岁以上的志愿者中经过权衡决定录用者。第十三条新录用者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式职工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公司可取消录用。试用期满14天后取消录用时,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第十四条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公司在决定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第十五条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第十六条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系,听取意见。第十七条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关基本事项与工会、工会支部协商。第十八条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况时,给予不同期限的休职:1.因疾病、伤病(不包括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下页表)。2.因事故缺勤已达1个月继续缺勤时给予2个月休职。3.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期间。4.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属第1款、第2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可提前让其复职或根据情况予以延长。属第3款、第5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休职期限缺勤开始时│├───┬─────────┬─────的连续工龄│休职开始日期│结核性│高血压、癌、神经系││││统疾病及跌打损伤疾│其他疾病││疾病│病│──────┼─────────┼───┼─────────┼─────1年以内│缺勤已达4个月│17个月│14个月│12个月──────┼─────────┼───┼─────────┼─────1年至3年│缺勤已达4个月│20个月│14个月│12个月──────┼─────────┼───┼─────────┼─────3年至5年│缺勤已达6个月│21个月│14个月│12个月──────┼─────────┼───┼─────────┼─────5年至10年│缺勤已达6个月│23个月│16个月│14个月──────┼─────────┼───┼─────────┼─────10年至20年│缺勤已达6个月│29个月│24个月│18个月──────┼─────────┼───┼─────────┼─────20年以上│缺勤已达6个月│33个月│30个月│24个月──────┴─────────┴───┴─────────┴─────第十九条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经审查后给予褒奖:1.工作诚恳为人表率。2.工作效率显著出类拔萃3.提出有益于业务或发现业务上问题的重大报告。4.事业上有发明创造及刻苦钻研。5.防止了灾害事故的发生或在紧急情况下建立功勋。6.当他人遇难时积极抢救。7.参加与业务有关的进修、教育、比赛活动,成绩优异。8.为国家、社会作出功绩,成为公司职工的荣誉。9.其他被公认为有必要给予褒奖的事迹。第二十条会员工龄满15年、满25年以及满35年时给予褒奖。第二十一条褒奖按下列方式授予:1.奖状;2.奖品;3.奖金;4.奖励休假。褒奖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第二十二条对有特殊功绩的人给予特别奖励。第二十三条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轻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显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第二十四条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可给予惩戒。惩戒分为谴责、扣罚工资、停止工作及惩戒解雇四种。1.谴责时交付处分说明书以戒将来。2.扣罚工资时交付处分说明书,每次扣罚金额为一天平均工资的50%,一个月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的10%以内,以戒将来。3.停止工作时交付处分说明书,停止其30天以内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4.惩戒解雇不需事先预告,随时解雇。惩戒处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有关解雇和停工处分的决定。第二十五条会员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据情节给予停止工作、扣罚工资或谴责处分:1.无正当理由,随意旷工。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勤。3.在厂内修理、制作私人物品或委托他人在厂内修理制作个人东西。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离开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5.无正当理由,妨碍生产。6.伪造欺骗有关工休、外出的手续、报告。7.因喧哗、酗酒、风纪不整等不良行为扰乱工作场所的秩序。8.对公司和公司内人员进行中伤诽谤、败坏他人信誉等不当行为。9.不认真管理火源或未经许可私自点火。10.违反有关预防灾害及保健卫生的规则或指示。11.因消极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破坏性灾害、重大业务事故或影响了公司的信誉。12.在公司的设施内(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经许可张贴传单或广告等。13.在业务上欺骗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14.严重损害公司职工的名誉。15.类似上述委不得体的行为。职工对上述行为给予帮助、共谋、教唆或煽动者,与上述处分相同。第二十六条会员属下列各款时给予惩戒解雇处分,但可酌情给予停工或扣罚工资的处分:1.无正当理由,无故连续7天以上旷工。2.对公司的人员施行暴力威胁或绑架关押他人。3.未经许可拿走或企图拿走公司物品。4.未经许可携带对公司秩序、安全卫生有害的物品。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破坏、丢失、滥用、藏匿公司的设备、动力、资材、机械、工具、产品、文件或宣传物等。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做了自己权限以外的行为或无故不遵守上级指示。7.在工作中,接收不正当的礼品或诈取钱物,以谋私利。8.依据刑法被判为有罪。9.泄露或企图泄露公司的重大秘密。10.伪造经历、采用欺骗手段进行公司。11.未经公司同意,受雇他人。12.经常受到惩戒处分、警告,但无悔改之意。13.属前条各款,情节严重。14.类似上述很不得体的行为。会员除上述第8款和第12款外,对其他各款的行为提供帮助、进行共谋、教唆或煽动的,与上述处分相同。会员作出上述行为,公司认为其出勤将给工场秩序带来很坏影响时,在作出惩戒或处分决定前,令其休职。第二十七条会员属下列各款的可给予退职:1.因本人原因申请退职。2.到达退休年龄。3.调任所属公司。第二十八条会员属下列各款的给予解雇:1.根据第二十六条给予惩戒解雇处分的。2.神经和身体残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3.业务能力或业务成绩明显低下的。4.第十八和第1款、第2款的休职期满后的。5.就任第十八条第4款公职,没有办理休职或休职期满后没有复职的。公司在根据本条第3款作出解雇决定前,为激发其工作能力,应先考虑调换其工作岗位。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不得已情况下解雇会员时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协商。第三十条属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解雇,应提前30天预告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如支付工资可相应缩短预先的日期,按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3款,公司向本人预告解雇时,如本人提出申请,可按所剩预告天数支付平均工资后随即解雇。第三十一条属第五十四条第4款公伤休假期间及第五十四条第9款生育休假期满后30天内不可解雇。公伤休假者治疗3年尚未痊愈,须取得公伤保险年金待遇后给予解雇。第三十二条退休年龄为60岁。第四章勤务第一节勤务第三十三条会员每天就业时间为8小时45分。分为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和休息时间45分,每天工作起始和终了时间的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公司因电力、煤气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在平均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范围内调整每天的工作时间。就调整工作时间的上下班时间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总部和分店的就业时间另与工会协商确定。第三十四条由于业务上不得已的原因,公司可与工会协商延长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提早上班、加班、临时召回上班),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4小时,一周不超过12小时。但是,确有紧急业务情况时,届时与工会支部协商确定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从事有害业务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2小时,一周不超过6小时。第三十五条18岁以上的女子超时劳动及深夜劳动事项按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执行。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工作至下午10时30分。第三十六条公司不让未满18岁的会员超时劳动或深夜(下午10时至上午5时)劳动。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可让16岁以上男子深夜工作。第三十七条因灾害等不可避免的事故及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3条和第五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制约,在必要的限度内延长实际工作时间或在休假日工作。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与工会支部商定。第三十八条公司因业务上的需要可让会员交替上班。交替上班的就业时间及交接方法与工会支部商定。第三十九条因业务的需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不按常规的工作时间上下班,而采取特殊的时间上下班。上述特殊工作时间制与工会支部商定。第四十条警卫人员、汽车驾驶员、宿舍管理员等属劳动基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3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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