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地级市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地级市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各项方针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敢于担当,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宽广的专业、学术视野,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自我要求严格。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提任八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一定的专业水平。(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第八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具体条件:(一)担任三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二)担任四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三、四级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三)担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六、七级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四)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八、九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五)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九、十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六)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第九条从工勤技能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最高可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原则上实行聘任制,相关待遇在任期内有效。工勤人员担任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其现有身份维持不变,行政级别一般不予明确。具体条件:(一)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二)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三)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第十条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具体条件和情形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执行。其中,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依据其他情况,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的,必须从严掌握,各级党委(党组)在作出任(聘)职决定前,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第三章选拔任用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第十三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委托相关机构遴选领导人员的,一般应是人选资格条件要求较高,本地区、本系统没有合适人选,且前期遴选环节适合通过委托遴选机构在国内外进行遴选。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在严格审核相关机构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提出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遴选的意见,报经本级党委(党组)同意,并将遴选方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第十五条充分运用综合分析研判成果,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客观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第十六条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对已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应按照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实行聘任制。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聘任,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对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或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组织决定提前解除聘任职务的;或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八条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第十九条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第二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主要包括政治责任、事业发展、服务成效、管理创新、安全稳定、人才培养、廉洁从业、党的建设等方面,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单位实际研究确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应当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基础上进行细化分解,结合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制定。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事业单位实际,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防止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倾向。第二十二条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在领导班子换届后半年内提出。任期目标应当按照年度进行分解细化,形成可对照、可检查的具体内容。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正职的任期目标应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第五章考核评价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符合不同行业特点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同时,结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以及不同岗位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分类考核办法和第三方评价机制。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任期考核应充分体现行业特点,要把任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任期届满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参与,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和流程,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如遇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时间重叠,可适当简化考核程序。第二十五条根据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充分吸收第三方评价、审计结论、行风评议、服务对象评价、平时考核、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等考核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第二十六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考核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自治区党政机关、地级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地级市、高校、科研单位等分领域综合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第六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第二十八条建立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纳入各级党委(党组)和行业主管部门教育培训计划。重点加强理想信念、道德品行、作风建设和管理素养培养,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廉洁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第二十九条强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践锻炼,采取选派到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或经济发展相对较快地区,以及窗口服务部门和基层一线或党政机关、企业任职、挂职等方式进行锻炼。注重在完成重要岗位工作、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中锻炼。充分发挥挂职学习锻炼在培养锻炼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方面积极作用,定期选派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中央、国家机关、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和自治区、市直部门、县(区)、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等部门(单位)学习或挂职。第三十条注重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对政治素质好、工作表现突出、群众公认、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人员,采取任职、挂职、轮岗学习等形式,安排到重点工作和急难险重任务一线经受锤炼、积累经验。特别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提前安排到相应管理岗位上进行锻炼,提升组织协调、处理实际问题、化解复杂矛盾的能力。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进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第三十一条注重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力量,不断优化领导班子结构。领导班子专业结构要与本单位职能性质相适应。根据工作需要,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可分设,其他成员互相兼任。保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相对稳定,领导人员任期内一般不得调动或调整,原则上应任满一届。上级机关一般不得借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调的,应征得借调单位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并明确借调时间。第三十二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一)逐步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加大事业单位系统内部、系统之间交流力度。(二)对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领导人员,可跨不同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进行交流。(三)对专业对口、
本文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47036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