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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率:新监管指标的引入本次金融危机之前,伴随着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等金融创新产品的快速发展:欧美国家金融部门杠杆程度明显上升,扩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出现了较大程度的背离,保持高于巴塞尔规定的8%资本充足率水平,但杠杆率水平却很低,表内资产证券化等复杂业务带来的风险无法由现有的资本充足率有效衡量。危机期间,银行体系的快速去杠杆化过程削弱其信贷中介功能,导致信贷紧缩,放大了危机的影响。因而,危机之后,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银行业监管组织从多方面对巴塞尔Ⅱ资本监管框架进行了完善和修订,其中杠杆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成为银行资本监管的新指标。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征求意见稿)》,正式引入杠杆率监管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措施。2010年7月举行的GHOS会议上,确定了最低一级资本杠杆率为3%,以及杠杆率监管的过渡时期安排。本文基于这样的背景,基于杠杆率的含义和优缺点回顾,跟踪分析了巴塞尔Ⅲ新监管指标杠杆率的最新进展,探讨了新的杠杆率监管标准对银行业以及实体经济可能带来的影响。一、杠杆及杠杆率的定义杠杆是指金融机构放大头寸或者投资的收益率(正或者负),超过自有资金直接投资于货币市场可获得的收益率。对金融机构而言,其杠杆有三种形式:资产负债杠杆(balancesheetleverage)、经济杠杆(economicleverage)、内嵌杠杆(embeddedleverage)。其中资产负债杠杆是最明显的一种杠杆形式,基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指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超过权益资本。经济杠杆基于依赖市场的未来现金流,指金融机构所持头寸的价值面临变化的风险,价值超过所支付的数额,如贷款担保包含一个或有承诺,可能在未来需要实现。内嵌杠杆是指结构型金融工具本身所具有的杠杆,基于其特殊性质,即银行所持有的结构型金融工具风险暴露超过其基础资产的风险暴露,如信用衍生品等。杠杆率一般用来衡量杠杆程度的大小,目前还没有一种单独的方法能够同时捕获杠杆的三个形式。在杠杆的三种形式中,内嵌杠杆难以测量,很多结构性信贷产品具有高水平的内嵌杠杆,导致其全部的风险损失是直接投资于基础组合的几倍。两层证券化或者再证券化产晶可以将内嵌杠杆放大到更高的水平。几种不同的杠杆率定义分子分母美国一级资本季度平均的表内总资产加拿大表内资产和特定的表外资产之和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之和巴塞尔委员会一级资本(巴塞尔III最新定义)表内外资产风险总额传统意义上的杠杆率仅指资产负债杠杆率,即资本对资产负债表内总资产的比率。而资产负债杠杆率的定义也并不统一: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BankHoldingCompanyAct,1956)将杠杆率定义为一级资本对调整后的总平均资产(定义为扣除商誉、从一级资本中扣除投资项和递延税项后的季度平均总资产)的比率。调整后的总平均资产中仅包括表内资产,并不包括表外资产。加拿大使用的是杠杆率的倒数——杠杆倍数,为表内总资产和特定的表外资产之和对总监管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之和)之比。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一级资本和其主要形式)对涵盖表内外资产风险总额的比率。从巴塞尔委员会对杠杆率定义来看,其试图更准确更真实地测量银行的杠杆率,不仅包括资产负债表杠杆,而且其按照一定的风险转移因子将表外资产纳入分母的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包括了内嵌杠杆的含义。二、杠杆率监管的实践经验早在1988年实施巴塞尔I之前,杠杆率就被广泛作为围观监管工具。银行业发展早期,监管当局使用资本对存款比例来衡量资本充足性。20世纪30年代后,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存款人挤兑银行的威胁大大降低,监管当局意识到银行损失主要来自资产方而不是负债方,开始使用资本对总资产比例代替资本对存款比例来监管银行的资本充足性。1988年巴塞尔I出台,资本充足率监管逐渐取代了杠杆率监管,但美国、加拿大仍保留了杠杆率监管,以实现对银行资本的双重约束。(一)美国杠杆率监管实践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采用一级资本杠杆率来评估银行控股公司等银行机构的资本充足水平。一级资本杠杆率定义在银行控股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上,为一级资本对资产负债表内总资产的比率。该杠杆率监管适用于并表资产超过5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以及满足一定条件的并表资产低于5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该法案规定,大型银行控股公司和采用规定的风险资本方法测量市场风险的银行控股公司的最小杠杆率设定为3%,其他银行控股公司的最小杠杆率为4%。1991年美国颁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ImprovementAct,FDICIA),根据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杠杆率水平,将银行的资本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然而,美国的杠杆率指标并没有包括表外资产,在大量的表内转表外的风险转移行为下,杠杆率指标显得有些形同虚设。表6.2FDICIA对银行资本水平的划分单位:%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杠杆率资本良好>10>6>5资本充足8~104~64~5资本不足6~83~43~4严重资本不足<6<3<3资本危机<2<2<2资料来源:FDICIA。(二)加拿大杠杆率监管实践从20世纪60年代初期至80年代,加拿大前六大银行的平均杠杆程度持续上升。为了阻止过高、不断增长的杠杆水平,加拿大监管当局于1980年提出使用最低杠杆倍数规定限制银行的杠杆程度,其定义的杠杆倍数为表内总资产和特定的表外资产之和对总监管资本之比。其中,纳入计算的表外资产包括信用证和担保、交易相关或有项目、贸易相关或有项目、销售和回购协议等直接暴露在信用风险下的合约型资产,这些资产大约占加拿大银行表外资产总额的75%。1982年至1990年,大银行的杠杆倍数最高限制为30;1991年至l999年,最高限制变为20;从2000年开始,满足一定条件的银行杠杆倍数最高限制可以为23,标准限制仍为20。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加拿大前六大银行的平均杠杆倍数约为16,其表内外杠杆程度要低于美国和欧洲银行,这也正是加拿大银行业在危机中表现稳健的重要原因之一。(三)瑞士杠杆率监管2008年底,瑞士联邦银行委员会同瑞士两大国际性银行瑞士信贷集团(CreditSuisse)和瑞银集团(UBS)达成一致,将引入杠杆率作为补充的资本监管工具。杠杆率定义为一级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但同美国杠杆率不同的是扣除了一些流动性资产和本国信贷资产。两大银行在集团层面没置最低杠杆率水平为3%,在银行层面设置最低杠杆率水平为4%。至2013年,两大银行需要满足新资本监管要求的规定。此两大银行是瑞士金融体系以及整体经济的中心支柱,因此引入杠杆率监管确保它们更加稳健,而其他银行将不受杠杆率限制。可见,美国和瑞士的杠杆率监管,其对于杠杆的考虑仅限于表内资产,未覆盖表外资产,并不能真实反映银行的杠杆程度;而加拿大的杠杆倍数虽然考虑了表内外资产,但是二级资本纳入资本项的计算,这部分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不强。三、引入杠杆率监管的必要性金融危机之后,2009年3月,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在对金融危机的总结报告中首次提出杠杆率监管。2009年12月7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增强银业抗风险能力(征求意见稿)》,正式引入杠杆率作为巴塞尔风险资本监管框架的补充措施,将基于适当的评估和校准,纳入第一支柱。巴塞尔委员会将在全球范围内统一杠杆率计算方法,充分调整会计准则的差异,以确保不同国家间的可比性。另外,表外项目将适当纳入杠杆率的计算,某些表外项目将使用lOO%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巴塞尔委员会引入杠杆率旨在实现两个目标:第一,为银行体系的杠杆率指标确定底线,以缓释去桎杆化带来的不确定风险以及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二,采用简单、透明、基于风险总额的指标,作为风险资本比率的补充指标,为防止模型风险和计量错误提供额外的保护。这两个目标的实现正是以杠杆率相对于资本充足率的优点作为保证的。(一)资本充足率的不足1988年巴塞尔I颁布之后就有学者指出资本充足率具有顺周期性的缺点,然而2004年颁布的巴塞尔Ⅱ并没有解决顺周期性的问题。在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监管框架下,资本充足管理本身具有的顺周期性和资本充足率测量方法是导致资本监管中顺周期性的两个方面。与此同时,资本充足率计算方式导致了监管套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巴塞尔Ⅱ中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监管标准不一致,表外业务的风险计提不为银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其次,巴塞尔Ⅱ给予了银行评估自身风险状况很大的自主性,特别是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高级法的银行,这也给予银行一定逃避监管的空间。Blum(2008)认为在巴塞尔Ⅱ资本要求下,银行从事高风险的业务要求更高的监管资本,而银行的目标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且银行和监管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使得银行具有隐瞒自身真实风险状况的动机。(二)杠杆率的自身特点杠杆率指标自身拥有的顺周期性,使其具有了成为银行监管中逆周期化指标的重要条件。Adrian和Shin(2009)认为杠杆率的顺周期性是银行针对资产价格和测量风险的变化对资产负债进行动态管理的结果。在经济繁荣期,资产价格上升,银行会扩大资产负偾规模,因此银行的杠杆程度提高;相反,在经济衰退期,银行的杠杆程度会降低。另外,监管资本要求估计的周期性偏差会放大杠杆率的顺周期性,即在经济繁荣期,低估风险会导致银行在给定监管资本水平上持有更多的资产,扩大杠杆的建立;在经济衰退期,商估风险会导致银行出售更多的资产,加速去杠杆化。对于单个银行来说,过高的杠杆意味着高风险,特别容易受到外部金融冲击的影响。过高的杠杆也会导致潜在的系统性风险(Systermicrisk)。对于金融体系来说,过高的杠杆是金融脆弱性的主要原因之一。GeraldCorrigan(2008)认为各种形式的高杠杆是引发此次金融危机的市场环境形成的推动力量,在经济周期下行时的去杠杆化过程将会严重放大危机的程度。(三)杠杆率监管的必要性随着l988年巴塞尔I的推出,传统的杠杆率监管逐渐被风险资本监管所取代,虽然加拿大和美国等国仍保留了杠杆率作为监管指标之一。综合杠杆率监管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杠杆率限制对银行的资本监管具有重要的作用。杠杆率限制不但可以作为微观审慎监管工具减少银行风险,而且还可以作为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缓释巴塞尔Ⅱ以及杠杆率的顺周期效应。栏杆率监管的优点和作用主要有如下四点。第一,杠杆率与风险独立,计算简单,不需要复杂的风险计量模型,仅需要利用规定的一级资本和风险总额,对银行和监管者的专业要求低,实施成本也低。第二,杠杆率监管可以减少银行的监管套利。巴塞尔Ⅱ资本监管下,表外资产风险计提不足,银行会遂过转移表内资产到表外或者扩大表外资产规模进行监管套利,引入覆盖表外资产的杠杆率监管,可以减少监管套利的可能。第三,杠杆率监管作为微观审慎监管工具,可以减少银行的风险,为银行提供最低资本缓冲保护。首先,杠杆率限制有助于防止银行过度扩张资产负债规模,消除流动性风险。其次,杠杆率监管限制了银行的资产负债,使其更加明智地分配资源,考虑资产负债规模,权衡风险与收益。再次,杠杆率可以为资本充足率带来的“模型风险”提供额外保护,而且不会受到风险测量周期性偏差的影响。最后,杠杆率监管确保银行具有最低的资本缓冲来吸收损失,降低危机冲击带来的负面影响。第四,杠杆率监管可以作为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防止金融体系在经济繁荣期过度扩张资产负债,建立过高的杠杆程度。然而,有学者认为固定的杠杆率限制会导致银行在经济衰退期产生额外的去杠杆化压力放大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应实施逆周期的杠杆率监管,在经济衰退期放松杠杆率限制。四、巴塞尔Ⅲ中的杠杆率监管在《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征求意见稿)》中,巴塞尔委员会将杠杆率定义为资本对风险总额(总的表内资产加上特定的表外资产)的比率,并在《巴赛尔Ⅲ:一个更稳健的银行及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中就细节作进一步规(一)杠杆率的计算方法分子项资本目前暂定为巴塞尔Ⅲ中重新定义的一级资本,但是委员会表示仍将在过渡期内跟踪考察以巴塞尔III下的核心一级资本和总监管资本作
本文标题:巴塞尔资本协议III——杠杆率:新监管指标的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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