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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调试、验收及移交知识简介我国的城市地铁轨道交通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当前的基本建设程序包含:线网规划、线网近期建设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试运行、试运营、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下面将从运营管理新线筹备角度对程序中的调试、验收、三权移交及运营介入等工作作简单阐述。《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时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50722-2011)本文主要引用文件23467859101112141轨通洞通(梁通)(冷滑与热滑)电通单体(系统)调试13建设单位主导设备供应商参与设备承包商参与监理单位参与运营单位参与、介入单体(系统)设备调试指设备在未安装时或安装工作结束而未与系统连接时,按照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为确认其是否符合标准和满足实际使用条件而进行的单机试运或单体调试工作定义冷滑实验就是在接触网(或接触轨)不受电的情况下,通过电力机车受电弓的滑行,对接触网(接触轨)进行动态试验检查。热滑试验是在轨道交通运营线路送电的情况下,依靠轨道交通试验列车自行运行,对轨道交通供电、信号、通信、线路、机电、车辆等系统设备进行全面检测的一种试验方式。轨道交通的冷滑以及热滑都是对接触网(接触轨)进行动态试验检查,确认实际参数是否满足设计和验收标准,为接触网(接触轨)送电等其他工作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冷滑、热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50722-2011)18.2.4在与列车运行有关的系统联调开始前,必须完成行车相关区段轨道系统、供电系统初验、冷滑试验和热滑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与列车运行有关的系统联调。3个月在单体(系统)安装调试及冷滑热滑调试完成后,需要轨道交通设备系统统一进行设备联调,主要是对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系统进行接口测试和设备系统的联动试验。设备联调的总目的是使设备、人员、制度、管理的机-机、人-机、人-人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轨道交通设备运作体系,满足轨道交通运营的需要,保证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建设单位是调试主体责任方。综合联调01020304《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轨道交通设计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帮助运营人员迅速熟悉系统和设备及其操作,有利于运营方安全、顺利、平稳地接管线路和设备帮助建设单位发现问题并督促责任单位在开通试运营前完成落实整改通过审查综合联调评估报告,在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时帮助专家判断系统是否满足运营需求和运营后的安全。这是专家评审的重要审查内容之一综合联调意义综合联调组织方式自主结合专家咨询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对联调项目进行项目策划、组织实施、项目总结,完成设备联调工作。专家对联调项目的各项工作提供建议和咨询意见。联调项目技术咨询咨询单位对联调项目负责,包括项目策划、组织实施、项目总结。项目实施中对关键程序、岗位进行工作监护、指导,对建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保证体系负责,业主组织人员、进行指挥,业主和咨询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联调项目。轨道交通运行代为开通轨道交通运行代开通单位对全线开通负完全责任,派驻运行管理、行车指挥、设备操作等关键工作岗位,进行设备联调、空载试运行的策划、准备、实施,并制定轨道交通开通试运营的对接、过渡方案,与业主共同实施,保证业主顺利进行开通载客试运营。联调联试领导组联调联试工作组专家顾问组政府相关评估检测部门行车联调组车站设备联调组运营演练组行车、电力、环控调度组安全保障组后勤保障组供电、车辆、通信、信号、专业组FAS、BAS及其他设备专业组综合联调组织机构运营人员编入联调联试各工作组,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说明建设单位组织运营单位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交接管理暂行办法》至少完成以下联调项目1.供电、火灾报警、自动售检票、环境与设备监控、广播、视频监视、信号、通信、站台门、门禁、乘客信息等系统与综合监控系统的接口调试;2.通风、动力照明、消防水、自动售检票、电(扶)梯、环境与设备监控、门禁、乘客信息等系统与火灾报警系统的接口调试;3.供电、信号、站合门、无线通信、乘客信息等系统与列车运行有关的接口调试。应当参与以下联调项目1.涉及轮轨关系、弓网关系、信号防护、防灾联动等关键性的系统联调工作。2.建设单位应当为运营单位参与系统联调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主要职责综合联调前置条件全线所有主变、牵引变正常运行,实现全线送电;正线及车辆段线路、道岔投入使用,完成限界整改;正线及车辆段接触网热滑完成。通信系统完成安装和调试,具备全线无线、有线对全线信号及列车调试的通信和指挥条件;具有进行信号全线动态信号调试列车;信号系统的主要设备安装完工,轨旁及OCC传输系统正常,道岔可以正常工作,车站和OCC的占用显示工作正常。车站环控设施、排水工程、消防、防烟防毒设施、通风、空调、采暖系统具备正常工作条件;综合监控系统完成本系统调试。车辆段主建筑(停车库、检修库或临修库、不落轮鏇床库、备品库等)及水处理设施、调车和救援车设施、架车台位等用于车辆停放、调试、临时修理和紧急救援的设施设备基本具备使用条件,可以应急工作。综合联调问题整改12367试运行及全部专项验收48初期运营安全评估9三权移交(有甩项)10初期运营11三权移交5临时三权移交12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政府有关部门在竣工验收前开展专项验收《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4.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19《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四条:系统联调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和运营单位开展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投入试运行。运营单位应当选派有关专业负责人参加验收组,并对能否通过项目工程验收提出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交接管理暂行办法》支持文件说明:验收阶段均由建设单位组织,运营人员编入验收组单位工程验收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定义第十二条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组成验收小组。监理审查施工单位自检施工单位申请单位工程验收监理预验收监理签署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项目工程验收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运营单位、负责专项验收的城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组成验收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运行应当对系统的运行状态、性能、功能和系统间匹配关系进行综合测试、调整、优化和运用验证,使各系统和系统整体性能、功能达到设计要求,组织运营人员全面上岗实操,对正常和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以及应急救援进行演练,满足开通运营需要。1.运输能力验证:包括列车设计追踪运行和折返能力、车站设计通过能力等测试。2.可靠性测试:包括自动售检票、通风空调、电(扶)梯、广播、乘客信息、视频监视、给排水、综合监控、火灾自动报警等系统的不间断运行和负荷测试。3.应急演练:包括针对列车相撞、脱轨、火灾等事故,突发停电、突发大客流,以及工务、车辆、通信、信号、站台门等设施设备故障的应急演练4.连续空载行车:按照本线开通运营时列车运行图连续组织行车20日以上。试运行主要内容试运行18.3.2试运行期间可由建设管理单位和运营单位共同组成试运行管理领导机构。18.3.5试运行列车按照计划运行图运行前,建设管理单位应将指挥权、管理权、使用权向运营单位进行移交。运营单位接收设备后,调度指挥、综控员、列车司机、专业维护和客运人员应按正式运营规定到岗,负责设备操控及值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50722-2011)1.城市轨道交通各系统在满足安全防护的前提下,达到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共同确认的行车基本条件;2.完成运营各岗位工作人员培训并达到上岗标准;3.完成行车组织、车站管理、车辆基地管理、施工组织、保护区管理等临时管理办法、应急演练和试运行方案等试运行制度的制定工作;4.成立试运行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负责人共同担任。试运行基本条件说明:此阶段均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可通过协议进行临时三权移交试运行组织及注意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商运营单位建设单位责任主体通过协议向运营单位临时移交调度指挥权、属地管理权、设备使用权,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由运营单位具体开展试运行工作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严格遵守试运行各项管理制度,遵守运营单位现场管理要求会同运营单位联合制定试运行工作方案参与试运行工作应当遵守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期间由于自身过错引发的问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1.开展验证、测试和演练时,运营单位所需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到岗作业;连续空载行车时,运营单位应当全员上岗作业;2.试运行期间,运营单位应当及时记录发现的问题并反馈有关责任单位,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3.对于影响安全的系统功能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应当书面反馈试运行管理领导小组,试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及时研判反馈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并实施销号管理;4.试运行结束,应当形成试运行情况报告,内谷包括试运行组织基本情况、试运行期间主要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相关数据记录、设施设备运行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共同确认的试运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注意事项专项验收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专项验收定义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进行的专项验收,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13项政府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防雷、节能、规划、档案、统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决算审计等)验收内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50722-2011)19.6.1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提出规划、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安全等专项验收申请。19.6.2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项验收。初步竣工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竣工验收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运营单位、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和专项验收的城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组成验收委员会。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试运行结束后、达到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竣工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进行。初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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