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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ANDRECEIVABLESChapter2经济法实务任务3:设立运营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目的,互相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但风险而建立起来的自愿联合体。二、合伙的特征合伙目的营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以自愿为基础合伙企业是合伙最主要的存在形式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特征具有“人合性”以合伙协议为基础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合伙本质上是人的结合而非资本的结合。合伙的信用基础是全体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故,入伙退伙有严格的限制,人员结构稳定。“能人和富人共舞”的平台富人(资本家、创投机构、投资者)能人(经营者、“知本家”)有限合伙人,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1。概念狭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合伙企业法》。广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中国籍、人数无上限)2.有书面合伙协议—企业成立的基础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交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真正的出资额=实际交付的出资书面协议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全体签名生效。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1.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此外合伙协议也要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办法等事项。合伙人的资格责任承担上:普通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者。主体上: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依法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无限连带责任的含义有两层:1。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是怎样的。一个合伙人如果不能够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如果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后,超过了自己所应当承担的数额的时候,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追偿权2。所有的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的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所有的全部资金为限,而是以合伙人自己所有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的出资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财产权利出资劳务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评估办法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出资时间按约定,出资需要评估的可以自己评估或委托评估机构※不转移所有权—意外损毁合伙企业不承担转移所有权—意外损毁合伙企业承担案例介绍: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1.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资料。2.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发营业执照。3.如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节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共有)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二、财产性质共有财产1.只能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2.合伙期间不得请求分割(退伙除外)3.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均应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归合伙人共同所有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入伙)。(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例介绍】张某、王某和李某于2007年1月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客户的货物运输服务,经营效益一直很好。2009年5月,张某的母亲突发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于是张某想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投资的8万元所形成的合伙份额转让,用来给母亲治病。张某的表兄谭某想受让其财产份额,张某表示乐意转让。于是在没有通知王某和李某的情况下,二人就完成了转让行为。在谭某要行使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时,王某和李某才得知张某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二人非常生气,不承认转让的效力,并表示他们愿意出同样的价格受让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是张某认为,自己是本人财产份额的权利人,他想转让给谁由自己决定,王某和李某无权干涉。于是,王某和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认定张某的转让行为无效,并将张某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们。问:法庭应如何判决?第四节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事务但对企业重大事务有决策权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人数较少1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2※重大事务的决策权1.处分不动产2.改变企业名称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必须经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二、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全体共同执行的事务—全体合伙人都有权1部分执行的事务—只有受委托的部分合伙人有权2特别授权的单项执行事务—依照授权范围行使权利3※三、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①事务执行权②对外代表权③监督权④查阅账簿权⑤异议权⑥撤销委托权【案例介绍】李某、陈某、吴某、刘某、宋某等五人均属红星饮料厂的合伙人。2008年12月7日,李某、陈某又与张某一起合伙办了一家饮料厂,专门生产冰棋淋、汽水等饮料,其产品与红星饮料厂的产品相同。2009年5月,红星饮料厂发现李某、陈某的这一行为,要求李某、陈某停止与张某进行的经营活动,遭到二人拒绝。红星饮料厂经研究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陈某、李某赔偿损失5万元。法院支持了红星饮料厂的起诉,判决陈某、李某赔偿红星饮料厂损失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问: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有义务?陈某、李某违反了哪项义务?三、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2.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义务①报告的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②竞业禁止义务③忠实义务—自我交易禁止;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3.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聘任——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职权范围——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责任——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节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一、合伙企业的入伙(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1入伙条件与程序(3)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履行告知义务(4)办理登记手续※新合伙人入伙后与原合伙人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保护第三人的外观信赖力【案例介绍】2007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规定:赵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李以货币出资4万元。四人对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也作出了规定。2008年1月合伙企业又接纳周入伙,周出资4万元,并签订了新的书面合伙协议。2009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叶公司就合伙人周入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李、周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问:周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二、合伙企业的退伙退伙的种类声明退伙擅自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声明退伙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的事由4其他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12擅自退伙※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法院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1243※除名退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如有异议,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起诉必须全体一致同意,有一票否决权2.退伙的法律效力①财产继承②退伙结算③债务和亏损的分担④变更登记(必须)※①财产继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继承人过多无人能继承、无人愿意继承、未一致同意②退伙结算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看出资方式③债务和亏损的分担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要分担亏损的,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分担亏损。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厂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问: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第六节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一、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原则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原则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平均但不得作显失公平的约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二、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具体方案※案例:甲、乙、丙设立一个合伙企业,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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