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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3第一章绪论学习提要:通过本章的学习,重点了解土地及土地法的概念、特征,理解土地基本国策的内容及主要精神;熟悉土地法的渊源和土地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区别。第一节土地法与土地法学概述第二节土地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第三节土地基本国策第四节土地法的渊源第五节土地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2021/2/3第一节土地法与土地法学概述一、土地法概念土地的概念:从土地立法的角度来解释土地,一般认为是地球陆地表层,即:一国领土范围内的陆地、内陆水域、滩涂、岛屿等一切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界定的土地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这是从土地用途角度对土地所作的科学分类,有利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土地特征:①土地是非人力所能创造自然资源。②土地面积有限。③土地位置具有固定性。④土地使用价值具有永续性。2021/2/3二、土地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土地法的概念:土地法是调整在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土地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2.土地法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土地法的特征1.土地法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规范人与土地的关系。2.土地法涉及的范围具有广泛性。3.土地法的实施方式具有科学技术性。2021/2/3三、土地法学的概念(一)土地法学的概念:土地法学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述、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二)土地法学的研究目的: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土地在开发、利用、保护、改造过程中,一切对土地的作为或不作为都牢固地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以保证土地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有效的保护和利用,以实现社会经济和土地的可持续的发展。2021/2/3(三)土地法学的研究特点特点之一:防患于未然特点之二: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幸福特点之三:从事物现状分析其自身矛盾确立土地立法原则,使现有与应有统一特点之四:明确土地数量与质量的关系2021/2/3四、土地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土地法学的主要理论的研究土地法本土资源的研究土地公有制学说的研究土地法的生态职能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现代物权制度理论的研究土地自然特性的研究土地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的研究土地法律体系的研究土地法律关系的研究土地地权和产权制度的研究土地金融和市场交易的研究土地租、税、费的研究土地管理制度与监察制度的研究2021/2/3土地法学的研究方法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调查实证研究方法分析比较的方法历史研究的方法综合研究论证的方法侧重学理的研究方法运用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土地法学研究的特有方法协调人、地、环境相互关系的研究方法以土地的价值取向作为进行判别的研究方法以超前意识研究土地法学的方法2021/2/3第二节土地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土地法的调整对象:土地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土地为客体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土地关系。有两种类型:纵向的土地资源管理关系,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的土地财产关系。二、土地法的调整方法:取决于土地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一)行政的调整方法(二)经济调整方法2021/2/3土地法调整方法(一)行政的调整方法在纵向土地资源行政管理关系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履行职责,对当事人在土地规划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当事人必须服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合理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有关当事人必须服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2021/2/3土地法调整方法(二)经济调整方法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设立、变更或终止土地财产法律关系时,应当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不允许以强凌弱,以大欺小。土地财产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立,应坚持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2021/2/3第三节土地基本国策一、土地基本国策的概念是指国家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规划、管理、利用土地资源方面确定的具有战略性的方针、策略,是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指定、实施其他具体政策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以立法形式确立的基本国策表述为:“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2021/2/3二、各级政府在落实土地基本国策方面承担的责任(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二)确保本辖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是省级政府的法定义务(三)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四)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五)非农业建设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六)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七)县、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2021/2/3第四节土地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律创立的方式,以及法律以外的表现形式。根据我国土地法律规范的不同制定机关及其效力方面的差异,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存在形式即土地法的渊源有:一、宪法二、法律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四、国务院所属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五、地方法规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七、其他法的渊源返回2021/2/3第五节土地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一、土地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则属于宪法以下的第二层次的基本法。土地法属于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第三层次的部门法。在经济法没有形成以前,也没有土地法学的概念。土地法与其他部门经济法相比;则又有其个性本身的特点。二、土地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一)土地法与宪法(二)土地法与民法(三)土地法与行政法(四)土地法与刑法(五)土地法与诉讼法2021/2/3思考题1.土地法概念和法律特征。2.土地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3.土地法的渊源。4.土地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与区别。5.土地法学的概念及研究对象。6.土地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返回2021/2/3第二章土地立法概况2021/2/3第二章土地立法概况[学习提要]通过本章学习,主要了解土地立法的一般社会意义和我国土地立法的目的,了解我国土地立法的基本情况,重点掌握土地立法权限、土地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2021/2/3第一节土地立法概述1第二节土地立法权限2第三节土地立法程序3第四节中国的土地立法概况42021/2/3第一节土地立法概述一、土地立法的一般社会意义二、土地立法的目的(一)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二)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三)切实保护耕地。(四)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21/2/3三、土地立法的概念和特征土地立法的概念土地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依照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各项土地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国家活动。立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广义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件的活动。2021/2/3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体现全国人民的意志。动员多方面力量,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坚持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扬民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土地立法的特征2021/2/3四、土地立法的指导思想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立法指导思想促进改革开放的立法指导思想土地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的立法指导思想建立和规范土地市场的立法指导思想2021/2/3五、土地立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2.保护合法土地财产权益的原则3.保护耕地原则4.合理利用土地原则5.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6.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三效益相统一得原则7.正确处理好国家与土地利用或使用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的原则8.土地统一管理原则2021/2/3第二节土地立法权限一、立法权限的概念所谓立法权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级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2021/2/3(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制定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就是说制定除刑法、民法、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的决定、命令等。二、我国立法权限2021/2/33.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①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②省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前两者有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但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经省级人大批推后生效;后者有权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按规定的程序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2021/2/3(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1.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国务院在立法方面享有的权限主要是制定行政法规。一是宪法规定享有的行政法规制定权。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国务院的制定行政法规权。2.国务院各部门的立法权限: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部门规章。3.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权限: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是制定规章,而且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只有省一级政府、省一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的市政府以及较大的市的市政府。除此以外的地方政府没有规章制定权。2021/2/3第三节土地立法程序一、土地立法程序的概念及其意义立法程序是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立法程序可使立法活动规范化、科学化,立法程序有助提高土地立法质量。立法的过程,就是程序性的决策过程。立法程序是法律产生具有强制性的普遍约束力的必经步骤。2021/2/3二、土地法律的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程序。(一)法律草案的提出(二)法律草案的审议(三)法律的通过(四)法律的公布与实施三、土地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一)行政法规草案的提出(二)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三)行政法规草案的通过(四)行政法规的公布与实施2021/2/3第四节中国的土地立法概况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立法状况(一)奴隶社会的土地立法(二)封建社会的土地立法状况封建社会的土地立法是确认和维护封建地主的土地私有制。其标志之一是公元前594年,鲁国宣布实行“初税亩”,即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土地数目纳税。这就从法律上承认私田的合法性。(三)民国时期的土地立法(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2021/2/3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立法概况(一)土地立法的初期阶段(1949—1966年)这一时期的土地法规主要有:《土地改革法》、《城市郊区土地改革
本文标题:土地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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