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国际物流第9章国际物流争议的解决START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国际物流争议诉讼与国际物流争议仲裁,熟悉海事诉讼及其特别程序,了解国际物流货运事故原因。START课程内容•第1节国际物流货运事故•第2节国际物流争议诉讼•第3节国际物流争议仲裁•本章小结•思考练习题FINISH第1节国际物流货运事故•国际物流中的货物运输、仓储保管、交接货物等工作所涉及的时间长、空间跨度大、作业环节多、单证文件繁杂、环境条件多变。因此,在国际物流货物的运输、保管、接收和交付的过程中,经常会产生货物质量上的问题、货物数量上的问题、货方不及时提货的问题、第三方物流经营人错误交付货物和迟延交付货物等问题。CON•一、国际物流货运事故原因•1.海上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2.航空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3.陆路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4.非货运事故•5.其他情况造成的货物损失•二、货运事故的索赔•(一)索赔提出的原则和条件•(二)索赔的一般程序BACK海上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由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船舶经常远离海岸在海洋上航行,同时海洋环境气象多变,船舶随时可能遭遇到狂风巨浪、暴雨、雷电等袭击,因此船舶在海上运输中的环境相对比较恶劣。另外,工作上的差错也会造成货运事故的产生。•造成货差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货物标志不清,误装、误卸,理货差错,中转处理错误。一捆多支的货物散捆后支数不变的“少捆多支”情况,实际上不属于货差事故,但实践中仍然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记录。•由于载货船舶的沉没、触礁、火灾,抛货,政府法令禁运和没收,盗窃,海盗行为,船舶被拘捕、扣留和货物被扣留,战争行为等原因可能会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BACK航空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航空运输中产生的货运事故主要是指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的情况。发生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是:•(1)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内发生盗窃、遗失等原因造成货物的丢失;•(2)承运人原因造成货物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符合运输要求,使包装破损、货物泄漏等原因造成货物的内容短缺;•(3)承运人没有注意到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污染、损坏;•(4)不适当的积载造成货物的污染、损坏。•(5)承运人没有按照指示标志进行装卸作业造成货物的变质、污染、损坏;•(6)运输过程中保管货物不当造成货物变质、污染、损坏。BACK陆路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陆路运输中产生的货运事故主要是指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发生灭失、混票、溢短、包装破损、货物毁损的情况。发生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是:•(1)盗窃、遗失等原因造成货物的灭失;•(2)隔票不充分,倒垛,积载不当等原因造成货物的混票;•(3)误装、误卸等原因造成有货无票、有票无货的货物溢短;•(4)野蛮装卸,衬垫、积载不当等原因造成包装破损和货物毁损;•(5)运输过程中保管货物不当造成货物毁损。BACK非货运事故•如果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了货物买卖的数量,但卖方在货物包件内所装的货物数量不足,而承运人又无法知道包件内实际所装的货物数量,这就会造成所谓的“原装货物数量不足”。这种情况不属于货运事故,承运人只要在包件外表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交付货物,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原装货物数量不足”的问题应该由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才能解决。•如果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了买卖货物的品质,但卖方交付运输的货物与贸易合同中规定的货物品质不符,承运人显然无法确切知道所有货物的化学成分等情况,造成承运人在目的地向收货人交付的货物“品质与买卖合同不符”。这种情况不属于货运事故,除特别约定外,承运人只需在包件外表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交付货物,就不承担任何责任。“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的问题是贸易合同问题,所以也应该由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才能解决。BACK其他情况造成的货物损失•在国际物流实践中,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也会造成货物数量、质量上的损失,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免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货方对货物包装不良、不牢固而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通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散装货物的水尺计量不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待。运输或者贸易上的欺诈行为等可能使有关的关系人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BACK索赔提出的原则和条件•1.提出索赔的原则•2.索赔对象的确定•3.索赔必须具备的条件BACK•(1)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双方沟通的基础,也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实事求是就是根据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分析其原因,确定责任人及其责任范围。•(2)有根有据的原则•在提出索赔时,应掌握造成货损事故的有力证据,并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国际公约和法律规定、以及国际惯例,有根有据地提出索赔。•(3)合情合理的原则•合情合理就是根据事故发生的事实,准确地确定损失程度和金额,合理地确定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解决方式、方法,使事故合理、尽早得以处理。•(4)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实效是指货损索赔中应注重实际效益。如果已不可能得到赔偿,而仍然长期纠缠在法律诉讼中,则只能是浪费时间和财力。如果能收回一部分损失,切不可因等待全额赔偿而放弃。BACK索赔对象的确定•发生货损、货差等货运事故后,通常应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由受损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即索赔对象是承运人。但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货物到达收货人手里时,可能发生数量、质量等各种问题。BACK索赔必须具备的条件•一项合理的索赔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索赔人具有索赔权•(2)责任方必需负有实际赔偿责任•收货人作为索赔方提出的索赔应属于承运人免责范围之外的,或属保险人承保责任内的,或买卖合同规定由卖方承担责任的货损、货差。•(3)赔偿的金额必须是合理的•合理的赔偿金额应以货损实际程度为基础。要注意在实际中责任人经常受到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保护。•(4)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索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内提出。否则,索赔人提出的索赔在时效过后难以得到赔偿。BACK索赔人具有索赔权•提出货物索赔的人原则上是货物所有人,或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合法的提单持有人。但是,根据收货人提出的“权益转让书”(letterofsubrogation),也可以由有代位求偿权的货物保险人或其他有关当事人提出索赔。货运代理人接受货主的委托,也可以办理货运事故的索赔事宜。•在实践中,我国的某些部门和单位还通过委托关系,作为索赔人的代理人进行索赔。如在CIF和CFR价格条件下,港口的外轮代理公司就可以受货主委托成为向国外航运公司提出货运事故赔偿的索赔人。BACK索赔的一般程序•1.发出索赔通知•(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规定•(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的规定•(3)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中的规定•(4)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的规定•2.提交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3.提起诉讼或仲裁BACK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规定•我国《海商法》和有关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及各承运人的提单条款,一般都规定,货损事故发生后,根据运输合同或提单有权提货的人,应在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雇佣人交付货物当时或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书面通知,声明保留索赔的权利,否则承运人可免除责任。•关于发出索赔通知的时限,我国《海商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态良好的初步证据。”该条的第2款又规定“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15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BACK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的规定•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海牙议定书》第26条规定:“关于损坏事件,收件人应于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如系行李,最迟应在收到行李后7天内提出,如系货物,最迟应在收到货物后14天内提出。关于延误事件,最迟应在行李或货物交付收件人自由处置之日起21天内提出异议。BACK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中的规定•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中,《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30条规定:“1、如果收货人接管货物时未与承运人及时检验货物状况或如有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不迟于交货的时候,如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在交货后7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运人提出保留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则接收货物的事实应作为他收到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如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所述保留应用书面作出。2、当货物的状况已经收货人和承运人及时检验,只有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而且收货人在检验之日起7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运人及时提出书面保留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出与本检验结果相反的证据。3、除非自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置时起21天内已向承运人提出书面保留,否则交货延迟不予赔偿。4、在计算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限时,根据实际情况,交货日或检验日或将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理之日,不应包括在时效期限内。5、承运人和收货人应相互为进行必需的调查和检验提供各种合理的方便。”BACK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的规定•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第28条规定,发货人和收货人有权根据运输合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应附有相应根据(商务记录)并注明款额,以书面方式由发货人向发送路,收货人向到达路提出。由全权代理人代表发货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有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书证明这种赔偿请求权。委托书应符合受理赔偿请求铁路所属国的法令和规章。第30条规定,根据运输合同向铁路提出的赔偿请求和诉讼,可在9个月期间内提出,关于货物毁损或部分灭失以及运到逾期的赔偿,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关于货物全部灭失的赔偿,自货物运到期限期满后30日起算。BACK提交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索赔申请书、索赔函或索赔清单(StatementofClaims)是索赔人向承运人正式要求赔偿的书面文件。•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没有统一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主要内容应包括:•(1)文件名称及日期•(2)承运人名称和地址;•(3)运输工具名称(如船名、航次,航班号),装/卸货地点(如港口、机场、车站),抵达日期,接货地点名称;•(4)货物名称,提单、运单号等有关情况;•(5)短卸或残损情况、数量;•(6)索赔日期,索赔金额,索赔理由;•(7)索赔人的名称和地址。BACK提起诉讼或仲裁•法律对涉及索赔的诉讼案件规定了诉讼时效。因此,无论向货损事故的责任人提出了索赔与否,在解决问题没有希望的前提下,索赔人应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提起诉讼。否则,就失去了起诉的权利,往往也失去了索赔的权利和经济利益。•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期限为1年。英国的判例表明,在1年内向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保护时效。但最好是向有最终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我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的规定是,除非承运人方面有欺诈行为,如果在前面所述的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就不能向承运人起诉。BACK第2节国际物流争议诉讼•一、诉讼的基本概念与原则•(一)诉讼的基本概念•(二)诉讼的基本原则•二、诉讼的基本程序•1.起诉和受理2.审理前的准备•3.开庭审理4.诉讼中止和终结•5.判决和裁定•三、海事诉讼及其特别程序BACK诉讼的基本概念•1.诉讼涉及的主要关系方•2.管辖•3.证据•4.调解•5.财产保全BACK诉讼涉及的主要关系方•法院是诉讼中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是国家审判权行使的代表,没有以法院参与的活动不能称为诉讼。案件的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诉讼当事人是诉讼活动不可或缺的参加者,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或引起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进行诉讼,并接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最常见的就是指诉讼的原、被告双方。•诉讼参加人主要包括可能涉及到的证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这些
本文标题:国际物流第九章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5091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