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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唐征提纲环境应急预案概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一部分环境应急预案概述环境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和方案。内容涵盖事前准备——事发和事中响应——事后恢复全过程。一、环境应急预案的定义提供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的总体思路、工作原则和基本程序与方法;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给出组织管理流程框架、应对策略选择标准以及资源调配原则;确定突发事件的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明确在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的职责与任务,以及相应的策略和资源准备等;二、环境应急预案的作用指明各类应急资源的位置和获取方法,减少胡乱使用带来的处置不当或资源浪费,是突发事件的应对更具效率。体现在:(1)常态应急管理工作的抓手(2)非常态应急响应的依据环境应急预案的作用应急预案的分类1.按照职责主体: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2.按照事件发生类型:应急预案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预案。其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作为事故灾难的一种类型。环境应急预案分类1.总体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专项预案:《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部门预案:《江苏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分类4.园区预案:《XX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企事业单位预案:《XX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司总体预案厂区(车间)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响应方案从着眼点看——环保特性:环境应急预案是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预先制定的应急方案,在确保群众生命健康的基础上,侧重于及时控制环境污染源、迅速消减事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事后的环境恢复,因此预案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资源准备、行动程序都带有明显的环境保护特性。环境应急预案的特点从保护对象看——重点保护性:任何应急行动都应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突发环境事件在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同时必然对相关人群造成威胁,环境应急预案首要关注的对象是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的人群安全,因此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可能影响大量人群饮水安全的饮用水源地,人口密集的学校、医院、社区等居民集中区,均应成为重点保护目标,纳入到环境应急预案的敏感目标中。环境应急预案的特点从实施看——关联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许多突发环境事件是由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次生、衍生的,环境应急预案内容中应考虑到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预案内容应与相关事件预案的内容相衔接,保证措施的有的放矢与协调一致,提升应急处置的效率,优化处置效果。环境应急预案的特点第二部分环境应急预案管理1.相关法律法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7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应急预案编制水污染事件——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水污染防治法》67条海洋污染事件——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8条;《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15条固废污染事件——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2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19条——链接:江苏省将此作为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要件之一《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35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8条《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2〕153号(以下简称《江苏省预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省专项应急预案;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相关应急预案,制定省部门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或专业应急技术指南。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行业实际要求,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第七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规〔2014〕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环境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政府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各类环境风险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环境风险单位,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2、相关技术规范2010年环保部组织制订了(《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0〕10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48号公告颁布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2004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2009年,《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版)》2009年,《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工业园区版)》2010年,《江苏省环境保护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苏环规〔2014〕2号第十条环境风险单位原则上要自主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预案。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人员的培训3、预案编制的主体要求《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4条、《江苏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9条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2、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环境应急工作实际;3、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环境应急能力相适应;4、人员职责明确、责任到位;5、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6、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7、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8、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9、文字简明,通俗易懂。4.编制内容要求企事业单位预案①作为基层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进行先期处置的重要依据和操作指南;②内容的针对性、技术性和操作性更强,内容应尽可能细化,针对每一类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并细化具体的应急措施与、程序,落实具体的负责人员。预案编制后要严格、不打一丝折扣落实到位。侧重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注意:事件影响出厂才构成突发环境事件。5、各层次预案的特点和侧重点园区预案①侧重于日常管理防范与发生事件时对企事业单位的指导与协助。②预案的编制与内容上呈现如下的特点:编制过程中基础资料收集包含园区与园区内企事业单位两部分资料,侧重于反映园区主要环境风险情况;增加数据集成环节,要求建立动态管理信息库,标注园区内主要环境风险源及周边敏感目标示意图,为环境应急管理及预案编制提供综合基础材料;内容上组织体系与职责侧重于园区整体;响应与救援措施则侧重于协调园区内外队伍与物资,指导与协助事发企业进行救援。1、定位不准:侧重安全事故的防范环境风险源和危险源:重大危险源从职业安全角度关注重大事故防范和对人体安全。环境风险源从生态保护角度考察重大工业事故演化成环境污染事件后,对场外人群与周边敏感环境受体所产生的危害性后果。对场外人群与周边敏感环境受体的危害与分析是环境风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的根本。6、预案存在的几类问题2、照搬照抄,针对性不强:仅关注形式,定性内容多,定量内容少,过于笼统,风险分析不准确,分级响应模糊,部门职责不够细化,应急措施不够具体3、预案间缺乏衔接,协调性差企业和环保部门的应急预案之间、环保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之间、环保部门和当地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的应急预案之间,在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等环节缺乏有机衔接,有些地方甚至相互矛盾。4、预案动态管理滞后不演练、不修订、不备案预案评估涵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机关或者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评估小组可由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主要风险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还应包括省辖市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人员。评估要求:实用性、完整性、规范性、可行性及衔接性等。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对预案草案进行修改。二、应急预案评估三、应急预案备案1、相关文件要求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9月28日印发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修订等做了明确规定2012年,环保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落实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作了明确的要求。2014年,江苏省环保厅颁发了《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4〕2号)。江苏省实行环境应急预案的分级备案管理制度。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省辖市人民政府政府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全省重大环境风险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政府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县级环保部门预案、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较大环境风险单位预案的备案管理。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各类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2、分级备案制度重大环境风险单位:指重大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涉重金属企业以及国家和省级工业园区、重点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园区和其它突发环境事件高发等敏感区域。较大环境风险单位:指较大环境风险企业、市级重点监控企业、市管企业,以及市级工业园区等其他敏感区域。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十二条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较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环境风险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申请项目试生产前,向具有项目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
本文标题:江苏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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