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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和功能评价技术要求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徐海滨Hbxu1231602@vip.sina.com内容1.安全性评价的基本概念和内容2.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3.安全性评价的基本内容4.安全性评价技术审评要求5.功能学评价实验要求和内容6.新功能保健食品开发考虑的问题安全性评价基本概念和内容毒理学研究外源物质对机体的毒性作用和作用机理;并将这些结果外推至人,以阐明外源化学物对人类危害机会与频率、预防措施;以及作出预防危害的安全性评价等。食品毒理学应用毒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食品中可能存在或混入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和作用机理进行研究、作出安全性评价、提出预防措施的一门应用科学。毒理学主要概念危害:指对健康有有害作用的生物性、化学性或物理性因素。剂量:指机体接触有害因素的量或在试验中给予机体受试物的量(外剂量),有害因素进入机体的量(内剂量)或到达靶器官并与其相互作用的量(靶剂量)。毒理学主要概念半数致死剂量(LD50):试验中,引起一半动物死亡的剂量,用来表述受试物的毒性大小。急性分级的依据。末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NOAEL):动物实验中,敏感指标和敏感方法观察到的剂量,是制定标准(安全限值)的依据。毒理学主要概念剂量-量反应关系:表示化学物质的剂量与个体中发生的量反应强度之间的关系。剂量-质反应关系:表示化学物质的剂量与某一群体中质反应发生率之间的关系。安全系数·不确定系数物种间差异10倍个体间差异10倍毒效学毒动学毒效学毒动学100.4100.6100.5100.5(2.5)(4.0)(3.2)(3.2)毒理学主要概念毒理学的研究方法模型→原型体内试验(invivotest),体外试验(invitrotest)人体观察和试验流行病学调查毒理学试验的设计原则遵循随机、重复、对照、均衡的原则。各观察值具有代表性,相互独立的原则。统计学意义生物学意义无有无ⅠⅢ有ⅡⅣ毒理学试验结果的统计学意义和生物学意义在此表中,第Ⅰ和第Ⅳ种情况最为常见。统计学意义和生物学意义评价毒理学试验结果时,要综合评价实验结果的统计学意义和生物学意义。一般来说,具有统计学意义是具有生物学意义的必要条件之一。正确地利用统计学假设检验的结果有助于确定实验结果的生物学关联。保健食品安全性评价的内容《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规定了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统一规程评价方法2对受试物的要求以单一已知化学成分为原料的受试物,应提供受试物。含有多种原料的配方产品,应提供受试物的配方,《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2对受试物的要求提供原料来源、生产工艺、推荐人体摄入量、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受试物应是符合既定配方和生产工艺的规格化产品,其组成成分、比例及纯度应与实际产品相同。《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3.对受试物处理的要求:对受试物进行不同的试验时应针对试验的特点和受试物的理化性质进行相应的样品处理。4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四个阶段和内容《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5不同保健食品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要求6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目的和结果判定7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时应考虑的问题毒理学评价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联合毒性、第二阶段遗传毒性、30天喂养试验、传统致畸试验,原核细胞与真核细胞,体内与体外第三阶段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试验(致癌试验)毒理学试验项目的选择1.保健食品产品2.普通食品和药食同源的原料3.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4.保健食品新原料保健食品试验项目选择原则免作毒理学试验传统工艺、水提、服用量与常规用量相同、列入营养强化剂和营养补充剂名单的物质需作毒理学试验水提以外的且常规用量的、服用量大于常规用量的试验项目:从免作--第三阶段保健食品试验项目选择原则以普通食品(含药食两用品种、营养强化剂)为原料,用水提取以外的其它已知工艺提取生产,服用量为原料的常规用量时,应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和三项致突变试验;服用量大于原料常规用量时增加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作传统致畸试验。保健食品试验项目选择原则以普通食品(含药食两用品种、营养强化剂)为原料,但服用量大于常量的,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和30天喂养试验,必要时作传统致畸试验。保健食品试验项目选择原则以普通食品(含药食两用品种、营养强化剂)为原料,使用新工艺生产的,应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的毒性试验。首次使用的新资源除对产品进行毒性试验外,还应对食品新资源进行毒性试验。保健食品试验项目选择原则产品配方中加入某一已批准用于食品的物质,按本程序有关条款的规定设置试验剂量时,如该物质的剂量达到已知的毒作用剂量,则应去除该物质或降低该物质剂量(如降至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NOAEL),再就该保健食品中其它成分的毒性作用及该物质与其它成分的联合毒性作用作出评价。综合评价(一)在对新资源食品进行最后评价时,必须综合考虑受试物的原料来源、理化性质、毒性大小、代谢特点、蓄积性、接触的人群范围、食品中的使用量与使用范围、人的可能摄入量生物学作用等因素,确保其对人体健康的安全性。综合评价(二)对于已在食品中应用了相当长时间的物质,对接触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具有重大意义,但往往难以获得剂量-反应关系方面的可靠资料;对于新的受试物质,则只能依靠动物试验和其它试验研究资料。综合评价(三)即使有了完整和详尽的动物试验资料和一部分接触人群的流行病学研究资料,由于人类的种族和个体差异,也很难做出保证每个人都安全的评价。即绝对的安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根据试验资料,进行最终评价时,应全面权衡做出结论。保健食品原料安全性管理保健食品的法律定位定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描述为:“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的特征特征:特定保健功能、调节机体功能、不治疗疾病、食品营养素补充剂: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普通食品可作为生产保健食品的原辅料。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即所用品种为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物品的,除长期袭用的可食真菌的子实体及其菌丝体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种名单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中的菌种,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生产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益生菌物品的,益生菌菌种必须是人体正常菌群的成员,可利用其活菌、死菌及其代谢产物,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种名单》的菌种,经过基因修饰的菌种不得用于生产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保健食品涉及动植物物品的,该物品应为卫生部发布的《即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内规定的物品。新资源食品,申请注册保健食品中涉及新资源食品的,应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新的规定)保健食品新原料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在审评保健食品的同时对涉及的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进行审评,基本原则如下:1.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未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不予批准。保健食品新原料2已按要求提了供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按以下原则审评:(1)经专家审评后认为,该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保健功能确切,符合食品的基本要求,可以食用且安全,申报资料完整规范,可用于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新原料已按要求提了供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按以下原则审评:(2)经专家审评后认为,该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试验不完整、不规范,或主要为药用,不符合食品的基本要求,不能食用的,食用安全性判定依据不足,则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不予批准。保健食品新原料(3)经专家审评后认为,该食品新资源或新资源食品保健功能确切,安全性评价试验规范、完整,符合食品的基本要求,可以初步判定其安全性,但仍需提供广泛食用证明、检索报告等其它证明资料或文献资料,以进一步证实其食用安全的,允许补充相关资料后再审。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根据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规定,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数不得超过14个,允许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附件1)、《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个。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附件2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及《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原则上应进行第一、二、三个阶段毒性试验,及必要的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应进行第四阶段试验。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时,应对该原料或成分进行四个阶段的毒性试验。仅在国外少数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原则上应对该原料或成分进行第一、二、三阶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进行第四阶段毒性试验。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对大豆异黄酮原料的要求必须来源于大豆申请人提供大豆异黄酮推荐量的食用依据大豆异黄酮测定成份包括大豆甙、大豆甙元、染料木素、染料木苷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的规定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对辅酶Q10的原料每日推荐量不得超过50mg原料辅酶Q10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辅酶Q10的相关要求食药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原料辅酶Q10的质量检测报告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对辅酶Q10的原料与食品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配伍时,应提供充足的配伍依据、文献依据、研究资料、试验数据以及辅酶Q10与其他原料不会发生化学反应的有关资料。除食品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外,辅酶Q10不得与其他原料配伍。对辅酶Q10的原料含辅酶Q10的原料的产品,允许申报的保健功能暂定于缓解体力疲劳、抗氧化、辅助降血脂和增强免疫力。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管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对保健食品涉及的各种原料物质的管理与安全性评价作了详细规定,并对中草药中使用的物品(原料)按其安全性分三种类型:药食同源(附件1)、可用于保健食品(附件2)、禁用于保健食品(附件3),予以公布,有明确毒副作用的药材不准作为开发保健食品的原料。从限定原料的选择来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1)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3)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食药局印发的《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执行。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
本文标题: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和功能评价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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